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
發布機關: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1-2-27 22:21:22 點擊:
為了促進本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根據《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府發[2000]5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成立上海軟件企業認定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市信息辦擔任召集人單位,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質量技監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信息辦承擔。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由市信息辦授權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軟件協會)為軟件企業認定機構,上海市集成電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集成電路協會)為集成電路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協會、市集成電路協會分別負責受理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申報,根據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提出受理意見,并將受理意見報市信息辦,由市信息辦征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后,市信息辦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批準的,頒發認定證書,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不予批準的,予以書面說明。 二、市信息辦負責編制年度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公布項目指南,接受項目申報,并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給予貸款貼息或者無償資助。 三、由政府扶持,設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發展風險種子資金,與各類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本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 四、市信息辦授權市集成電路協會制定新建芯片、掩膜、封裝、測試等集成電路制造項目的認定規程,并組織認定工作,提出受理意見,報市信息辦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認定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并予以書面通知。 五、市信息辦授權市集成電路協會制定有關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到境外生產芯片、掩膜或進行封裝、測試等工序的加工合同認定規程,并組織認定工作,提出受理意見,報市信息辦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認定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并予以書面通知。 六、市信息辦出資建立軟件產品出口的互聯網專用通道,上海海關參加監管。通過專用通道出口的軟件產品,可持海關的有效證明,辦理結售匯等相關手續。 七、促進本市各級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件,定期組織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盜版軟件的執法活動,對經認定的企業單位使用盜版軟件的,由市信息辦取消其認定資格。有關用于購買正版軟件的專項資金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辦理。 八、市信息辦每年從辦內各類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科研經費,支持有研發中心的企業重點發展一批成果轉化項目和產業化項目。 九、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軟件企業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出國(境)的,可向企業注冊地的區、縣信息辦提出申請,由區、縣信息辦報市政府外辦。尚未成立區、縣信息辦的,可暫到市信息辦辦理。區、縣信息辦每年年終將出國團次、人數匯總后報市信息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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