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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45)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8-29 16:21:57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7期(總第45期)   2005年7月20日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本所動態
 本所近期為一些世界及國內知名企業提供全面的法律顧問服務
★ 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新法動態
 物權法草案出臺
 《關于調整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轄范圍的通知》
 《上海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 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最高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本所近期為一些世界及國內知名企業提供全面的法律顧問服務

本所最近為一些世界著名企業提供全面法律服務。例如,

  • 為世界某一知名中東航空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該航空公司是世界三大五星級航空公司之一);
  • 為富士膠片(中國)投資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 為阿克蘇•諾貝爾工業油漆(蘇州)有限公司及南京歐加農制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阿克蘇•諾貝爾工業油漆(蘇州)有限公司及南京歐加農制藥有限公司是阿克蘇•諾貝爾集團在中國的子公司,阿克蘇•諾貝爾的“國際牌”工業防護涂料產品是世界上銷售量最大的高性能防護漆的之一,同時阿克蘇•諾貝爾也是世界上唯一能夠在全球范圍內以一致的配方和性能特點供應單一系列產品的公司。);
  • 為江蘇某知名大型民營醫療設備生產企業提供關于其收購、重組、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服務(該公司是專業的醫療設備及護理器材研發、制造和銷售的股份制企業,其生產的血壓計的銷售份額在全國占到60%以上。)。


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并將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做出了進一步規定。
根據該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還指出,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不得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


物權法草案出臺

2005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草案共有5編、20章、268條,對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相鄰關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占有等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草案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關于調整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轄范圍的通知

國家工商總局于2005年6月30日下發通知,調整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轄范圍,以方便企業就地登記注冊。
根據該通知規定,原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的注冊資本低于600萬美元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今后改由企業所在地被授權局登記管轄。其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管轄。


上海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于2005年7月13日頒布了《上海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將自9月1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指出,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應當便于識別,不得與已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否則將無法在工商局登記企業名稱。該規定還列舉了名稱近似的5個具體內涵:企業名稱均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名稱均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的;企業名稱均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業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義相同的;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此外,規定還指出,人民法院判決企業停止使用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該企業在三個月內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對該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6月24日下發了《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根據該批復,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個人購買和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發《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根據該通知,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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