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52)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6-4-2 13:28:01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6 年第2期(總第 52期) 2006年2月20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本所動態
本所合伙人 徐勁科 律師關于 “ 境內民企海外融資 ” 的文章發表于 CCH 《法務管理人》
★《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
★ 新法動態
《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 補充規定二》
《商務部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本所合伙人 徐勁科 律師關于“境內民企海外融資”的文章發表于 CCH 《法務管理人》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與路偉國際、羅思國際、威凱平和而德等 6 家專業機構共同成為 CCH 《法務管理人》雜志顧問,本所合伙人 徐勁科 撰寫的《中國外管局新規:境內民企海外融資上市之門重啟》在 2006 年第 1 期上正式發表。
文章全文請參見: http://www.hllawyers.com/law-cn-publications/law-cn-publications-55.htm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于 2006 年 1 月 24 日 發布了《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
《通知》就礦業權的分類及出讓方式作了規定,并在通知后面將《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作為附件。
按照《通知》,礦業權的出讓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中的第一類礦產,且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出讓探礦權的即屬于此類;二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此類礦產包括《分類目錄》中的第二類礦產和第一類中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并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獲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三是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包括《分類目錄》中的第三類礦產及第一類和第二類礦產中的某些礦產。但應注意,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在四種情況下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通知》還規定了三種情況是必須以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通知》還規定,某些礦產資源,如石油、天然氣等,仍按現行規定進行管理。
《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 補充規定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 發布了《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 補充規定二》,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 其施行。
《補充規定二》向港澳服務提供者徹底拆除了電影放映業門檻但發行環節尚未對外放開。 2003 年的《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三條禁止外商在內地設立獨資電影院;隨后的《補充規定》允許 2005 年 1 月 1 日后香港、澳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而《補充規定二》則允許 2006 年 1 月 1 日 企,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有關規定中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規定。
《商務部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務部于 2006 年 1 月 22 日 發布了《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有關事項的通知》。
未經中央政府批準,境外中資企業 ( 機構 ) 中外文名稱不得冠以 “ 中國 ”“ 中華 ”“ 國家 ” 等字樣。這是商務部對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進行規范的要求之一。
《通知》要求境外中資企業 ( 機構 ) 的冠名不得違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有損中國對外形象和整體利益,同時應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民族、宗教習俗。
《通知》明確指出,境外中資企業 ( 機構 ) 冠名中涉及行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性質等內容的表述應與其業務實際相符,且不應對其他企業、國外企業和投資企業構成權益侵害 。
《通知》要求,境外中資企業 ( 機構 ) 在當地注冊名稱應與批準證書中名稱一致。境外中資企業 ( 機構 ) 名稱發生變更,應按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16 號的《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商務部于 2005 年 12 月 9 日 發布了《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商務部將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部分審批事項委托給符合《通知》第六條規定的省級商務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這些事項主要包括:以《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述方式從事分銷業務,除兩類因經營方式和分銷商品特別的仍需報商務部外,其他都由地方部門審批報商務部備案;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三種情況下由地方部門申請并報商務部備案。
《通知》規定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申請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按上述規定辦理,但以并購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果其被同一管理層所控制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要報商務部。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月 26 日 發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利用移動電話和互聯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絡,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根據業務的不同,應當由銀監會審批或報告,且需符合《辦法》規定并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辦法》對電子銀行的風險問題格外關注,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搜索、監測和處理假冒或有意設置類似于金融機構的電話、網站、短信號碼等信息騙取客戶資料的活動” 。如果發現假冒電子銀行的非法活動后,金融機構必須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中國銀監會報告,并及時在其網站、電話語音提示系統或短信平臺上,提醒客戶注意。
《辦法》中也規定了,金融機構不得向無業務往來的非金融機構轉移電子銀行業務數據,不得出售電子銀行業務數據,不得損害客戶權益利用電子銀行業務數據謀取利益。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等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辦法》還規定,因客戶有意泄漏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范與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免于承擔相應責任 。
【本文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站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00mml.com/。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站長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