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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東變更協議是否影響股東身份(2007)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8-15 12:48:20 點擊:

A公司是于2005年4月5日經工商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由自然人B與C共同投資設立。同年,我決定投資該公司,并分三次向該公司投入投資款和實物。為確定我在該公司的股東地位,2006年2月16日,B、C與我簽訂會談紀要一份,確認:該公司是由B、C與我共同投資設立,我對該公司的出資已實際到位,B、C對此無異議;該公司應當變更工商登記,追加我為公司股東。但是,該公司始終未據此協議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該公司返還投資入股該公司的相應出資款和實物,并要求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 趙樂

要解答你的問題,首先必須確認你投入該公司的錢款和實物是形成股權還是債權。如果形成股權,根據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規定,你不能要求該公司返還;如果形成的是債權,則你可以要求返還。

如何判斷你對該公司的權利究竟是債權還是股權呢?我們注意到,你實際對該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并與其他兩股東簽訂了協議(會談紀要),但是該公司并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在此情形下,你的股東地位是否成立呢?對此問題,公司法尚無明確規定,但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你僅僅未被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并不能否定你的股東地位。那么,你的股東地位應當如何體現呢?讓我們看看你們的投資協議(會談紀要)。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你們的協議對你的出資行為已經予以確認,并決定進行工商變更,該投資協議若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協議應當自成立時生效,投資協議的合法性應當予以認定。因此,雖然投資三方之間的投資協議未經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并不影響股東之間的投資協議的生效。股東取得股東權利并不以履行登記為絕對必要要件,因為工商登記在冊只具有程序上的意義,登記的目的是向社會公示股權的變更結果,使社會公眾知曉其股東地位,也就是說取得股東地位是股東登記的前提,而不能說未進行股東登記而否定股東地位。股東資格的取得的依據應當是股東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當然工商登記在冊與否直接影響到了股東對其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的對抗效力。因而,你的股東權利尚未獲得充分的保障。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你們之間的投資協議是份合法有效的協議,你的股東權利由此得到確認。因而你不能要求公司返還你所投入的投資款和實物。我們理解你現在所面臨的尷尬局面,你現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同的選擇。如果你依然愿意投資該公司,則可以依據投資協議,要求B、C履行義務,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如果B、C依然不辦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以確認你的股權,并據此向工商登記機關要求工商變更登記。如果你不愿意繼續投資該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你不能抽回出資,但是你可以通過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

(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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