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關:商務部辦公廳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6-8-14 11:09:16 點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等6部門于2006年7月11日發布《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貫徹落實《意見》工作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管理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意見》所稱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是指從事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各類住宅、賓館(飯店)、度假村、寫字樓、會展中心、商業設施、主題公園等建設經營,或以上述項目建設為目的的土地開發或成片開發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應根據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注冊登記后,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建設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投資總額的70%。
四、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準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其中,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備注欄內標明“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
六、《意見》所稱“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項目轉讓”是指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土地、或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等向境內、外投資者進行轉讓。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項目轉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境內、外機構、個人依法購買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屬“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項目轉讓”范圍內。
七、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
八、境外投資者收購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對價。
各級商務部門要嚴格按上述規定審批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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