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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82)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0-28 22:39:16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8年第8期(總第82期)2008年9月20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本所動態

  •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為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China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Development Foundation)提供全面法律服務和支持工作
  •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正式開通中國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WOLRD EXPO 2010 SHANGHAI CHINA)專門法律服務欄目

新法動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修訂)

  •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

  • 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

  •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

  •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征收問題的意見

  • 財政部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 關于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有關事項的通知

  • 關于執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有關銜接問題的通知

知識產權案例

  • “索愛”因媒體宣傳及公眾認可成為未注冊而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商標爭議中獲勝

  • “雙立人”未證明被控侵權者實施了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 雀巢公司依法維權,多美滋“金盾”一審被認定侵權

  • 工商部門認定侵權對商標確權糾紛無法定拘束力

  • 商標復審須全面審核全部證據,不得因鑒定系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而否定其證明力

 

本所動態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為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China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Development Foundation)提供全面法律服務和支持工作

        近日,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與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英文全稱:China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 COSDF)簽署合作協議。根據協議,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將為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及支持工作。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成立,登記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為中共中央統戰部的全球性公募基金會。該公募基金主要任務是以“人才強國”戰略為指針,面向海內外100多萬留學人才,為他們提供全方位服務和多層面的發展平臺。
        為了做好“人才強國”這項重要而有長遠及戰略意義的工作,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專門建立并實施“全球留學人員服務平臺”的工作,并由“全球留學人員服務平臺”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的日常工作, 其中包括與此相關的全球范圍內(網上和網下)有關及相關服務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及相關全球留學人員服務網址為: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http://www.cosdf.org
全球留學人員服務網        http://www.returnees.org
全球留學人員人才網        http://www.returneesjobs.com
全球留學人員之家網        http://www.returneeshome.com
全球留學人員公益網       http://www.returneeshop.com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正式開通中國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WOLRD EXPO 2010 SHANGHAI CHINA)專門法律服務欄目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正式開通中國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WOLRD EXPO 2010 SHANGHAI CHINA)專門法律服務欄目,網址為:
        http://www.hllawyers.com/publications/cn/publicationsexpo.html

新法快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9月18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們將于下期簡報對該實施條例作詳盡介紹,敬請關注。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24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
        根據《規定》,對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或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提出訴訟實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規定》還特別提出,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對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債務,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另外,申請仲裁、支付令、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訴前措施等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實效中斷的效力。 (全文)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修訂)

        國務院于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降低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按原規定為20億元人民幣,現降低為10億元;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原規定為2億元人民幣,現降低為1億元。

        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或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相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合營各方資格證明等文件,但不再要求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全文)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

       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前調整到了事后,即“相關投資者在增持行為完成后3日內應當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全文)

 

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商務部于2008年9月12日發布了《關于下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的企業或從事音像制品批發,圖書、報紙、期刊銷售的企業繼續由商務部負責審批,除此以外,外商投資設立商業企業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然后報商務部備案。(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8年9月1日發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于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而辦理出質登記的行為,但不包括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并不是所有的股權均能辦理出質,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最重要的一點是該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而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是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而辦理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單方提出。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和出質股權的數額。辦理出質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股票復印件、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等。

       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則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材料。 (全文)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于2008年8月20日發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應當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中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二級公路,或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關于公路的收費期限,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辦法》規定在辦理審批前,轉讓方可以先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轉讓立項審查意見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或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  
       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之日起生效。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于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于公路建設。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 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 (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8月14日發布了《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母公司應和子公司就提供服務簽訂服務合同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是子公司的稅前扣除有兩個限制:(1)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2)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若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即獨立交易原則)合理分攤。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根據《批復》,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并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對于此類破產案件的處理程序,《批復》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全文)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于2008年6月25日印發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項下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
       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應當具有以下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2)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3)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托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托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4)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5)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指引》,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所占份額不得超過該信托計劃財產的20%;用于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20%。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應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而且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1)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10%的信托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三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4)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5)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業績記錄良好;(6)無不良從業記錄;(7)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全文)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征收問題的意見

        財政部于2008年8月21日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征收問題的意見》。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是否交納場地使用費這一問題,區分以下情況決定:(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3)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租金計算時已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因素,則不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如租金中未予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因素,則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4)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應當由中方投資者區別以上情況繳納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或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都作為土地資源的取得成本進行財務處理,同時應當依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全文)

 

財政部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于2008年8月6日發布了《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現行回收投資的“其他方式”中包括利潤分配方式。

         主管財政機關在審批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時應重點審查以下事項:(1)合理性。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應當與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利潤分配回收的投資合并計算。(2)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企業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3)外國合作者對相關債務的承諾。外國合作者應當出具承諾函,承諾企業債務的償付優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資,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資的范圍內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使合作企業資產減少的,外國合作者還應當提供由境內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 (全文)

 

關于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8年9月9日發布了《關于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允許取得內地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注冊試點,不受在香港注冊與否的限制;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注冊執業試點,不受在香港注冊執業與否的限制。但上述兩項措施只限于廣東省。

         香港服務提供者、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全文)

 

關于執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有關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8年9月1日發布了《關于執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有關銜接問題的通知》,以銜接《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

         凡已按照原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相關規定完成核查的注冊申請,其核查結果可作為綜合審評意見的依據,省局不再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的要求重新進行現場核查。凡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要求需進行藥品研制現場核查而未進行的注冊申請,省局應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的要求組織進行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申報生產研制現場核查。凡按照《注冊辦法》的要求需進行藥品生產現場檢查的注冊申請,應按照《核查規定》實施生產現場檢查。 (全文)

 

知識產權案例

“索愛”因媒體宣傳及公眾認可成為未注冊而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商標爭議中獲勝

        本案原告索尼愛立信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劉建佳,案由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3492439號“索愛”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2007〕第11295號裁定)的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2007〕第11295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予以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7〕第11295號裁定中認定:對系爭的第3492439號“索愛”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索愛”就是“索尼愛立信”的簡稱。另外,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已為中國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因此,不足以據此認定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的“索愛”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成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所以劉建佳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最后,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建佳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性。因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2007〕第11295號裁定做出后,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其訴稱:一、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索愛”已經約定俗成地成為相關公眾熟知的“索尼愛立信”和“Sony Ericsson”商標的簡稱,并唯一而確定地指向包括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在內的索尼愛立信集團及其產品,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影響力。二、劉建佳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首先,劉建佳自認其“從事電子行業生產經營已有十幾年歷史”,其理應知曉“索愛”即為“索尼愛立信”/“Sony Ericsson”的簡稱,理應知曉“索愛”標識的權利歸屬;其次,根據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在2004年11月所作的調查,劉建佳曾明確表示其注冊的“索愛”商標就是源于“索尼愛立信”。再者,劉建佳惡意搶注爭議商標后,隨即在2004年10月1日出版的《慧聰商情廣告》上刊登廣告,欲以200萬元人民幣高額起拍價拍賣爭議商標。最后,劉建佳所做的大量廣告中,使用了“索愛數碼(中國)南京辦事處”、“索愛數碼(中國)營運推廣機構江西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暗示該企業為國際化大公司的企業機構名稱,極易讓人聯想到包括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在內的索尼愛立信集團。綜上,劉建佳注冊爭議商標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目的的惡意搶注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三、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擾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也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和商譽,造成不良影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從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公證書所體現的網頁內容可以看出,從2002年12月開始直至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曾先后在多家網站上出現了對不同型號“索愛手機”以及其他“索愛”電子產品的報導、評論,且這些產品的生產者均指向“索尼愛立信公司”或“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從漢語的語言表達來看,“索尼愛立信”在呼叫上相對繁瑣,根據漢語中廣泛使用簡稱(或稱之為縮略語)的語言習慣,在組成“索尼愛立信”的兩家公司或品牌“索尼”和“愛立信”中各取一字構成對其簡稱是非常自然的。通過上述互聯網上持續出現的內容也可以進一步佐證,自索尼愛立信公司和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成立以及其手機和電子產品面世后,“索愛”這一簡稱被中國相關公眾、媒體采用并廣泛使用,且這種稱謂已被廣大消費者感知并一致認同,成為“索尼愛立信”公認的簡稱。其次,商標的最基本作用之一即在于區分商品的來源,就本案而言,“索愛”已被廣大消費者和媒體認可并使用,具有了區分不同商品來源、標志產品質量的作用,這些實際使用效果、影響自然及于索尼愛立信公司和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其實質即等同于他們的使用。因此,盡管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認可其沒有將“索愛”作為其未注冊商標進行宣傳,但消費者的認可和媒體的宣傳共同作用,已經達到了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自己使用“索愛”商標的實際效果,故“索愛”實質上已經成為該公司在中國使用的商標。最后,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于2002年8月成立,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即2003年3月之前,已有相關媒體對索尼愛立信公司和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的“索愛”手機和其他電子產品進行宣傳、報導。上述情況對于多年從事“電子行業”的劉建佳而言,其顯然是應當知道的。因此,劉建佳在知道索尼愛立信公司和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擁有的“索愛”商標及其影響力的情況下,仍然在電話機等商品上注冊爭議商標,其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性。

        綜上,法院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7〕第11295號裁定中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雙立人”未證明被控侵權者實施了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原告德國雙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立人公司),被告上海四合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合公司),案由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雙立人公司的訴請。
        原告雙立人公司訴稱,2005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原告名稱為“刀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期間。2007年上半年,原告在美國市場上發現一款刀具涉嫌抄襲上述“刀把”外觀設計專利,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刀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原告遂于2007年7月31日委托他人向上海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對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過程依法進行了公證。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其從未生產和銷售過原告從被告陳列室取得的刀具,原告在被告陳列室取得的刀具是外國朋友贈送給被告的禮品;且原告從被告陳列室取得的刀具與原告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未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院認為,原告的名稱為“刀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的刀把設計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前刀扣、后尾扣及柄腹部位置有細微差異,但兩者在整體上仍構成近似,故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然而,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取得被控侵權產品,不足以證明被告實施了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雀巢公司依法維權,多美滋“金盾”一審被認定侵權

        原告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簡稱雀巢公司),被告英特兒營養乳品有限公司(簡稱英特兒公司),被告華糖洋華堂商業有限公司華堂商場西直門店(簡稱華堂商場西直門店),案由為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雀巢公司訴稱:2000年2月,其委托他人為其乳制品設計一個盾形圖形商標,主要使用在原告生產的嬰兒食品、乳制品以及各種飲料產品上。原告于2001年開始將其作為產品商標在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注冊,并以其在瑞士獲得的第492680號商標為基礎注冊,提出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并向國家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并被核準,注冊號為G777379,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第29類、第32類部分商品,注冊有效期自2006年2月22日至2011年12月11日。此外,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了注冊“金盾”文字商標申請,申請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嬰兒食品等”,目前該商標正處于審查程序中。經過大量使用及廣告宣傳,其使用的“盾形圖形”商標(簡稱“盾形”商標)和“金盾”文字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認知度,后者已成為原告生產的嬰兒奶粉這一知名產品的特有名稱。被告英特兒公司在其生產的“多美滋”嬰兒配方奶粉的包裝盒以及包裝罐的顯要位置上,不僅使用了與原告“盾形”商標相近似的圖形,還突出使用了“金盾”文字,并在部分雜志上刊登了產品廣告,在其網站上多處使用,使人誤以為被告的產品與原告“金盾”系列產品之間存在某種聯系,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被告英特兒公司在其生產的嬰兒奶粉產品上擅自使用了與原告的“盾形”商標相近似的標識,無論將該標識作為商標還是商品裝潢使用均構成對原告“盾形”商標在第5類上的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構成《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侵權行為。被告英特兒公司作為同行業者,明知原告對“盾形”商標和“金盾”文字享有在先權利,以及“盾形”商標已經在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的事實,仍然在中國市場上實施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到原告對其以“盾形”和“金盾”為主題的系列產品的市場推廣,極大地損害了原告正常的經營活動,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華堂商場西直門店在其經營場所公開銷售了這些侵權產品,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被告英特兒公司辯稱:其“Dumex”、“多美滋”嬰兒配方奶粉在中國市場上的銷售量和銷售額均居于全國第一,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其未侵犯原告的“盾形”商標專用權。1、被告使用的“金盾組合標識”不是被告產品的主商標,而是表明產品功能、區分不同產品系列的輔助標識。2、被告使用的“金盾組合標識”與原告的“盾形”商標不相同且不近似。3、被告使用的“金盾組合標識”與原告實際使用的盾形標識不相同且不近似。4、原告產品的主商標是“雀巢”,被告產品的主商標是“多美滋”,消費者在購買呼叫時完全可以區分開來。5、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被告對“金盾組合標識”的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6、被告“金盾組合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不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被告是將“金盾組合標識”使用在嬰幼兒奶粉上,而原告“盾形”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嬰兒食品”和“乳制品代用品”。三、原告商標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和區分產品來源的功能,其不能通過商標注冊壟斷“盾牌”通用圖形并阻礙同行業經營者和普通大眾對于該通用圖形的合法使用,其商標注冊應予撤銷。四、被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1、原告的雀巢奶粉美譽度較差,其“金盾”奶粉不是知名商品。2、“金盾”不是雀巢嬰兒配方奶粉的特有名稱。3、原告的“金盾”商標并未在中國注冊,原告不能依據該商標申請主張權利。
        被告華堂商場西直門店辯稱:其銷售的涉案嬰兒奶粉是根據其與北京朝批商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簽訂的商品購銷合同從該公司購進的。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其店不應對本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被告英特兒公司在產品上使用“金盾”文字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僅提供了其在雜志上刊登的雀巢能恩金盾嬰兒配方奶粉廣告,僅憑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生產的嬰兒奶粉產品屬于知名商品,故對原告主張“金盾”為其生產的嬰兒奶粉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英特兒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盾形”商標專用權。現有證據已經證明原告是G777379號“盾形”商標的注冊人,合法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被告英特兒公司生產的“多美滋”嬰兒配方奶粉與原告“盾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中的嬰兒食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且均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五類商品中的0502群組。故被告英特兒公司生產的“多美滋”嬰兒配方奶粉與原告“盾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同時,原告的G777379號商標為盾形圖形,被告英特兒公司在其嬰兒奶粉產品上使用的“金盾組合標識”由四個要素組成:金色盾牌、右上角的小海豚、下方的紅色緞帶和盾牌上的“金盾”文字。雖然兩者在整體標識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差別,但由于“金盾組合標識”的主體突出部分也為盾牌圖形,該盾牌圖形與原告“盾形”商標從整體上看并無實質差異,當二者使用在相同的奶粉商品上時,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即使在盾牌右上角增加了小海豚圖形,下方增加了緞帶圖形,也不能消除上述混淆的可能性。故被告使用“金盾組合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來源于原告,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因此,被告的“金盾組合標識”與原告“盾形”商標相近似。被告英特兒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的盾牌圖形,有四種形態:第一種與其在產品上使用的“金盾組合標識”相同;第二種,與第一種使用形態相比,僅盾牌圖形略有區別,即三個角較為光滑和平整,故整體仍然與原告“盾形”商標構成相近似;第三種,僅僅在盾牌圖形上標明有“抵抗力”、“Dumex”字樣,第四種是縮小的盾牌圖形,故均與原告“盾形”商標構成相近似。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被告在其生產的嬰兒奶粉等產品的包裝顯著位置上使用了“金盾組合標識”,且在該標識的右下方標注有“TM”字樣,故其是將“金盾組合標識”作為商標使用。被告在其網站上使用盾牌圖形是為了對其“多美滋”系列奶粉產品進行廣告宣傳,也是將其作為商標使用。故對被告英特兒公司關于“金盾組合標識”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只是作為表明產品功能以區分不同產品系列的輔助標識的辯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英特兒公司辯稱原告實際使用的“盾形”商標與其注冊商標有顯著區別,但原告是否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亦不影響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認定。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被告英特兒公司在其生產的嬰兒奶粉等產品包裝上使用“金盾組合標識”,在其網站上宣傳其生產的嬰兒奶粉等產品時使用盾牌圖形的行為,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G777379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G77737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華堂商場西直門店銷售了被告英特兒公司生產的上述侵犯原告G77737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嬰兒奶粉,其行為亦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工商部門認定侵權對商標確權糾紛無法定拘束力

        原告永備電池有限公司(簡稱永備公司),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揚州堅利美容器具有限公司(簡稱堅利公司),案由為不服《關于第1183135號“Sekich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2007)第0774號裁定)的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出(2007)第0774號裁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7)第0774號裁定中認定: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Sekich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與第218717號“SCHICK”商標和第856880號“Schick”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由六個英文字母“Sekich”及一條下劃線組成,雖然首字母S和尾部發音與兩個引證商標相近,但雙方商標在字母構成、排列順序以及發音上仍有較大區別,并且使用在剃刀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它們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第1183135號“Sekich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永備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Schick”均為英文文字商標,字母數量相同,字體和書寫樣式一致,因此在外觀上并無明顯差異,視覺效果極為近似。被異議商標只是將引證商標“Schick”的字母重新排列,消費者很容易將兩者混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Schick”均無含義,且讀音近似,兩者使用在體積相對細小的刀片產品上,消費者一般難以將兩者區分,容易造成混淆或誤認。(2007)第0774號裁定沒有全面考慮異議復審程序中當事人主張的全部事實和證據,尤其沒有考慮揚州市工商局對堅利公司使用被異議商標進行侵權查處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8類中的剃須刀,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8類中的剃刀和剃刀刀片。剃須刀與剃刀刀片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二者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由六個英文字母“Sekich”及一條下劃線組成,與兩引證商標相比,雖然均是無固定含義的字母組合,但是由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具體的字母構成方面不同,且字母排列順序不同以及由字母排列順序而決定的讀音亦不相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加以區分,并存使用在剃刀產品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并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007)第0774號裁定認定并無不當。關于原告訴稱(2007)第0774號裁定并未考慮揚州市工商局對堅利公司使用被異議商標進行侵權查處的事實一節,本院認為本案是原告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異議復審裁定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商標確權糾紛,與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的商標侵權查處在性質、審查原則上均不同,工商管理機關的商標侵權查處結論對本案確權糾紛并無法定拘束力,因此,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決維持 (2007)第0774號裁定。

 

商標復審須全面審核全部證據,不得因鑒定系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而否定其證明力

        原告深圳市新天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天下集團,原名稱:深圳市新天下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萬通國際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萬通控股公司,原名稱:萬通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案由為不服《關于第682616號“影霸”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簡稱第3789號決定)的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3789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萬通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萬通公司)不服國家商標局(簡稱商標局)針對第682616號“影霸”商標(簡稱涉案商標)于2002年2月22日做出的商標撤字[2002]第11號撤銷決定,于2002年3月7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該請求做出第3789號決定,認為:萬通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原注冊人在1996年9月23日至1999年6月23日期間在中國大陸地區對涉案商標進行了商業使用,萬通公司的復審理由成立。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做出決定:撤銷商標局的決定,涉案商標予以維持。
原告新天下集團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要理由是:第3789號決定所依據的兩份證據不具備真實性和合法性:1、《影霸卡(Video Dream)系列產品供銷協議書》上的“深圳市特雷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偽造的;該《協議書》不具備境外證據的形式合法性。2、第0640029號發票上的“影霸卡”三字是事后所寫,不能反映該發票的真實內容。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盡審查職責便采信以上兩份證據,導致決定錯誤。

        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商標評審委員會未審查新天下集團于商標局撤銷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即做出第3789號決定的行為,是否屬于程序違法。從本案查明事實中各相關文件的記載的時間、內容及當事人陳述可知,新天下集團在撤銷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了文檢字第2001012號文件檢驗科學技術鑒定書和司鑒字2001第0748號鑒定書兩份證據用以證明萬通公司提交的使用涉案商標的相關證據不具備真實性和合法性。《商標評審規則》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做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做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因此,復審程序就是對商標局撤銷或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進一步審查,在該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所涉范圍應當包含商標局做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即使出現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對于證據有所補充的情況,也不應當因證據的補充而導致復審程序所評審的范圍小于商標局做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審查的范圍。本案中上述兩份鑒定書應系新天下集團于撤銷程序中提交給商標局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復審程序中對此未予審查即做出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屬于程序不當。此外,《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因此,上述兩份鑒定書是否具有證明力必須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復審程序中綜合雙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后進行審核認定,而不能僅以系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做出而直接否定其證明力。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3789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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