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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集體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責任(《財富人物》2008)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5-13 16:21:31 點擊:

在我國,也許因為信仰基督教的人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沒有上帝。我們的商家、我們的服務提供者顯然也不信教,因為顧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覺。能不被奸商欺詐就算是幸運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東航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省內各地共21個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飛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無法降落,又飛回昆明,這導致昆明機場更多航班延誤。東航聲稱返航系因天氣原因,但是在同一時間段相同航線上,除了東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難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為與東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違規降落?稍有判斷力的人都不會相信。顯然,東航在公開撒謊。

媒體和公共輿論的追打下,4月7日,東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開承認存在人為因素,稱已對涉嫌當事人實施停飛和調查處理,并再次就航班集體返航事件向公眾致歉。此后,東航決定對受影響的乘客進行補償,但是有30多位被延誤的乘客準備以“商業欺詐”為名對東航提起訴訟

4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調查結論,民航局認為,主要是東航云南分公司少數飛行人員無視旅客權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術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決定對東航做出停止東航云南地區部分航線、航班的經營權和處以人民幣150萬元罰款兩項處罰。

到此,這起鬧劇似乎已經落幕了。然而鬧劇背后的法律責任難道就僅僅是對東航作出行政處罰這么簡單嗎?在這起鬧劇中東航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飛行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作為主管部門的民航局又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務,從法律角度看是雙方形成一種合同關系,即航空公司與乘客訂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乘客購買的機票(無論是電子機票還是紙質機票)就是這個合同的載體。在這個合同中,乘客的主要義務是支付運費,航空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安全、準時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首先是補償性的,即違約方應當補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或者損失無法計量,則可以是懲罰性的,一般由合同約定。東航沒有將乘客準時、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顯然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賠償乘客因此遭受的損失等。

從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務,是一種消費行為,乘客就是消費者。因此,乘客還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東航的飛行員謊稱因天氣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東航也聲稱返航系因天氣原因逃避責任,而此后在輿論的壓力下才不得不承認是人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認為東航涉嫌欺詐消費者。乘客有權在要求東航賠償實際損失外,增加賠償客票價格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同時,由于東航航班故意返航,擾亂了機場的管理秩序,導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誤,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準時抵達目的地。東航與機場方面也構成合同關系,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東航對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航局雖然對東航作出了行政處罰,卻并沒有涉及這起鬧劇的主角----飛行員。這起鬧劇發生后,雖然飛行員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譴責,但是,一些媒體很快轉而同情這些飛行員,認為他們的待遇太低或者與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東航可能在戰略上、管理上、勞動關系的處理上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或許東航并不同意),飛行員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這些絕不可能更不應該成為飛行員故意返航的理由!

試想,如果一架飛行中的飛機被要求(非航管部門的要求)飛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為?每個人都知道那叫劫機!法律上的術語叫“劫持航空器”!那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是國際公約和我國刑法禁止的行為。飛行員利用其對飛機的控制,惡意返航,其行為無異于劫機。因為飛行員們的行為已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嚴重擾亂了民航運輸管理秩序。劫機者以劫持飛機來實現其正當或不正當的權益,而飛行員們也是以幾十架飛機和飛機上千余乘客為劫持對象,來發泄他們的不滿或者維護他們的勞動權益。這一行為不僅僅明顯違背了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和基本行為準則,更直接違反了其職業道德,也觸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將他們繩子以法,最起碼應當對他們實行行業禁入,雖然我國飛行員還很短缺,但是,畢竟民用航空運輸具有高度危險性,不能容許人為的隱患的存在。

回過頭來看看我們的管理者民航局,難道他們對這樣的惡劣事件就沒有責任嗎?難道他們僅僅是實施處罰的主體,而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嗎?
(本文發表于《財富人物》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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