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92)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9-11-15 22:15:48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事 務 所 動 態 ★ 新 法 動 態
★ 律 師 實 務
★ 分 所 介 紹
事務所動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而在中國的創業板正式獲批之際,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已有多名合伙人律師獲得證券交易所頒發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包括徐勁科律師、楊春寶律師和張文俊律師。
本所合伙人袁季雨律師、楊春寶律師被續聘為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調解員 本所合伙人袁季雨律師、楊春寶律師近日再次被聘請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調解員。
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為2009年度鳳凰衛視“中華小姐”大洋洲賽區提供獨家法律服務 時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0周年之際,鳳凰衛視再次舉辦“中華小姐”比賽,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被聘為2009年度鳳凰衛視“中華小姐”大洋洲賽區獨家法律顧問。自2008年以來,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已連續被鳳凰衛視聘為“中華小姐”大賽的獨家法律顧問,一直為比賽提供著優質的法律服務。作為今年的法律顧問,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首席合伙人沈寒冰律師與鳳凰衛視駐澳代表簽署了法律顧問協議,確保公平公正的比賽結果。“中華小姐”環球大賽是以奉獻愛心,樹立華人女性形象為宗旨的盛賽,而和華利盛律師行的參與,為宣揚中華文化,加強中澳友好交流做出了一份貢獻。
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為新華社悉尼分社和堪培拉分社提供獨家法律服務 和華利盛(悉尼)律師行為新華社悉尼分社和堪培拉分社提供獨家法律服務。
新法快遞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發布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于2009年7月2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印發了《<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內容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印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和諒解備忘錄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7月24日發布了《關于印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和諒解備忘錄的通知》,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和諒解備忘錄還有待雙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執行。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7月23日發布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于2009年7月18日印發了《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關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7月27日就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的《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作了批復,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7月17日發布了《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律師實務 藥品廣告所涉法律問題探索(二)——藥品廣告的傳播方式及媒介 背景 藥品廣告的傳播方式及媒介 對于處方藥廣告,發布標準明確指定了具體的媒介形態,即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報紙,其他的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應該屬于禁止范圍之列,如電視、數字電視、網絡電視、非指定的報紙和雜志平面媒體、戶外媒介等。因此,只要是屬于處方藥廣告的管轄范疇,就需要遵守發布標準關于媒介選擇的限制,當然,如果不是藥品廣告,就不受該《發布標準》的制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非藥品但屬于廣告形態,如醫藥企業品牌等宣傳;二、屬于藥品但不屬于廣告信息傳播形態,如資料、活動展示、數據庫營銷等(關于第二項中的“藥品廣告”認定問題,參見“藥品廣告所涉法律問題探索(一),此處不在贅述)。 2、處方藥藥品宣傳的媒介選擇 我們在此需要提請醫藥企業注意的是,在目前有關藥品廣告的法律規范尚不明確和完善的前提下,對于處方藥的宣傳及傳播媒介的選擇上要十分慎重。以宣傳企業形象或品牌的方式對企業旗下的處方藥產品進行間接宣傳,這是在當前針對發布標準嚴格限制處方藥廣告媒介的規定,醫藥企業所能采取的比較好的應對措施。 3、應當規避的藥品宣傳媒介 因此,對于醫藥企業而言,面對《發布標準》及《審查標準》頒布后的醫藥市場,在進行藥品,特別是處方藥的推廣和宣傳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嚴格限定和選擇藥品廣告直接宣傳的方式和媒介,同時配合以公司品牌宣傳為主的宣傳方式和手段,這也不失為當前藥品宣傳推廣的一種很好的策略。 (作者聯系方式:jasonxia@hllawyers.com)
勞動案件中員工所獲得的補(賠)償款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在勞動糾紛案件中,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委)經常會判令企業補償員工工資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此類判決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如何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很多企業在操作中存在不當之處,本文將根據不同的勞動案件對此進行分析。 一般而言,員工向企業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大類案件,第一類案件為員工在離職之后要求企業一次性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而第二類案件為員工要求企業補償在職期間的工資、加班費或者獎金等。對于這兩類案件,因為員工所獲取的經濟補償的性質不同,筆者認為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式也應當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一、追索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案件中,員工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問題: 那么,對于這類案件履行過程中,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早在2001年便有了明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照該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上述規定非常明確且至今有效,以上海為例,上海市08年度的年平均工資為39502元,那么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如果不超過118506元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了該金額,此時企業便有義務對于超過的部分按照工資納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補償未發的工資、加班費等案件中,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問題: 我國稅收相關法律以及上海市地方規定中對上述案件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企業往往一次性支付給員工,并按照一次性工資收入為員工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員工而言,如果企業在一次性補發工資總額的基礎上減去兩千元后進行扣稅,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勢必遠遠高于分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故此勞資雙方又往往會因為納稅問題再次產生糾紛。 從其本質上講,員工按照以上兩種情況所最終所獲得的補償是員工本身應當按月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是由于企業的原因才導致員工不能夠按時獲取工資,如果按照一次性方式扣稅,員工便需要承擔額外的損失,這顯然是與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不相符合的。另外,根據筆者的調查,我國重慶市、吉林省、大連市等地的稅務主管部門曾就此發布過相關文件,如重慶市在2007年曾頒布過《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所便函[2007]18號),其中規定:“個人取得屬于補發以前月份工資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征稅。屬于補發以前月份固定工資的,應分月與原發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補發以前月份有考核性質的工資,按個人取得數月獎金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按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上述規定中便可以看出一個原則,即在非員工過錯的情況下,一次性補發工資時所扣稅收應當分攤到應發的月份上進行扣稅。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建議,在國家沒有出臺統一的納稅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在代扣代繳第二類案件中個人所得稅時,首先應當與稅務主管部門進行溝通,要求稅務主管部門就具體納稅方式進行說明,在稅務主管部門就此提出意見后再行扣稅。 (作者聯系方式:kevincheng@hllawyers.com)
權利人無法證明獲悉權利被侵犯的準確時間的,應以公開發行物的公開發行時間起算訴訟時效 【案情摘要】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全景圖片公司系0179號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時尚置業公司未經許可,在《重慶晚報》2005年8月26日第30版、2005年10月15日第10版商業廣告中使用了全景圖片公司的0179號攝影作品,重慶晚報社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侵犯了全景圖片公司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全景圖片公司請求重慶晚報社、時尚置業公司賠償損失的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時尚置業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廣告刊登于2005年,首都圖書館收藏了全國各地的報紙,2007年前后全景圖片公司已經開始同類案件的訴訟,已經能夠在首都圖書館查閱涉案報紙,故本案超過訴訟時效。2、全景圖片公司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的日期2005年9月5日晚于《重慶晚報》刊登廣告的日期2005年8月26日,不能證明全景圖片公司此時享有著作權。 【法院判決】 【簡評】 (作者聯系方式:juliazhu@hllawyers.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改的部分亮點解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訂草案。修訂后的保險法共分8章187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就本次修訂中的亮點,筆者簡述如下:
現行《保險法》并未約定保險合同的具體生效時間。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新《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明確的規定。
絕大多數的保險合同都是采用保險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其中的條款都是保險人事先擬定的,即格式條款。實踐中,保險人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往往會在格式條款中規定,保險人對一些特殊原因導致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即責任免除條款),這本身是合理的。但是,責任免除條款一般只規定在保險單中,保險人只在確認保險合同成立時才出具保險單;在投保人投保和繳費時,保險人只出具投保單,投保單上并沒有責任免除條款,這實際上損害了投保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知情權。因此,現行《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但是,對于保險人是否盡到說明義務,在舉證上存在困難。一旦發生免責條款所涉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拒絕賠償,投保人則以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實踐中造成很多糾紛。針對這一問題,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1、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2、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此外,個別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可能有一些違反保險基本目的的條款,如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新《保險法》第十九條借鑒合同法的規定,明確規定此類條款無效。
關于本修改,本人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詳細分析,具體參見2009年第4期簡報中《淺談新保險法設立的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 現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事實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分離的情況比較常見,保險利益是對投保人的要求。因此,新《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新《保險法》明確在人身保險中,雇主可以成為雇員的投保人,而根據原保險法規定,雇主為員工辦理人身保險時,是不能作為投保人直接投保人身保險的,必須經每一個員工簽字確認,這給實踐操作帶來一定麻煩,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很難實際執行。 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特別增加了第四項,規定,投保人對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此規定,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直接為其投保,而無需勞動者同意或簽字,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為了防止企業將為員工投保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指定為企業自身,新《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作者聯系方式:mickyma@hllawyers.com)
分所介紹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于2009年6月18日經重慶市司法局批準正式成立,辦公室位于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未來國際大廈(5A甲級寫字樓),該大廈為江北區標志性建筑。本期簡報介紹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主要合伙律師: 陳靜律師:是西安交通大學的法學學士,曾為珠海航道局公務員,后從事律師工作,執業于重慶知名大型律所。擔任長江海商法學會理事、重慶律協涉外及WTO業務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特邀監督等社會職務。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特邀講師。陳靜律師先后為隆鑫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金滿豪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香港豪航有限公司、重慶冠東進出口有限公司、中基進出口有限公司、長航鳳凰貨運公司等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致力于內河及國際海事海商領域的法律實務。 賈銳律師: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曾經先后在湖南、上海、北京的知名律所工作。被授予“重慶市首屆十佳青年律師”稱號,并擔任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特聘咨詢專家、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市律師協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副主任、涉外及WTO業務委員會委員、公司業務委員會委員等多種社會職務。賈銳律師先后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部)、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重慶市政府指定外商投資服務窗口單位)、韓國錦湖石化(重慶)有限公司、香港查氏集團駐重慶代表處、重慶力帆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重慶QSI國際學校(美資)、臺灣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西部投資項目)等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賈銳律師承辦過多個大型國內和國際投資并購項目,并在國際貿易、保險法、勞動法等領域多有建樹。 梁先成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并有醫科大學的教育背景,擅長醫療及醫院經營、運作相關法律事務。梁先成律師先后擔任重慶市九龍坡區衛生局、重慶建設集團醫院、重慶大學醫院及重慶市九龍坡區第一人民醫院等十多家企業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先后代理了日本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日本)天津武田藥品有限公司訴重慶某藥業有限公司、某藥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糾紛案、重慶市某醫藥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某區衛生局行政訴訟案等醫藥行業的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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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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