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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201009)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1-9-3 15:51:14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10年第8期(總第104期)2010年9月15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事 務 所 動 態

  • 本所擔任重慶廣播電臺特邀嘉賓律師

  • 上海和華利盛(重慶)律師事務所擔任“重慶文化美女形象大使選拔賽”法律顧問

新 法 快 遞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 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

  •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律 師 實 務

  • 關于外商隱名投資新規定

  •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解讀(二)

  • 科技企業上市前的“知識產權體檢”

  • 關于外國人在中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的勞動法若干問題淺析

 

事務所動態

本所擔任重慶廣播電臺特邀嘉賓律師

        自2010年7月始,上海和華利盛(重慶)律師事務所擔任重慶廣播電臺故事頻率(103.5)“我愛我家”欄目法律板塊的特邀嘉賓律師,每周一到周日18:30—19:00,接聽廣大聽眾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問題,給予法律建議。本所律師專業、認真的態度給廣大聽眾留下了深刻影響,并獲得電臺好評。

 

本所擔任“重慶文化美女形象大使選拔賽”法律顧問

        2010年10月-12月,由中華文化美女研究會、中華文化美女雜志社共同主辦,顛覆傳統選美辦法的“2010中國·重慶文化美女形象大使選拔賽”即將在重慶市舉行,上海和華利盛(重慶)律師事務所受邀擔任法律顧問

 

新法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規定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同一海事事故中,如果不同的責任人在起訴前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對海事請求人就與海事事故相關糾紛向責任人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海事請求人向其他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除非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責任人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的,海事法院不應主動適用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進行裁判。責任人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在二審、再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以人民幣設立,其數額按法院準予設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別提款權對人民幣的換算辦法計算。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海事請求人基于責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的海事賠償請求,可以對責任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但若存在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情形的,而海事請求人以行使船舶優先權為由申請扣押船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提起確權訴訟時,依據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主張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的,或者債權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確權訴訟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過失程度比例的,該等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確權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解釋》界定了幾項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明確以下幾項均屬法院受理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若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若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0年8月26日發布了《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提出專利電子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而開辦專利電子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以其自己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專利電子申請。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外,申請人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為專利電子申請。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各種手續的,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且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的各種手續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或者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應當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采用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各種文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收到電子文件之日為遞交日。專利電子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國家知識產權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對于專利電子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出的各種通知書、決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申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辦法》,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質押擔保的范圍,還可以包括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以及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辦法》規定如有十二種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1)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2)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3)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4)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等等。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合同備案手續。

 

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

        國務院于2010年8月28日發布了《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要消除企業兼并重組的制度障礙,包括:(1)清理限制跨地區兼并重組的規定。(2)理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妥善解決企業兼并重組后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3)放寬民營資本的市場準入。向民營資本開放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并放寬在股權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勵民營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進入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
        對企業兼并重組的引導和政策扶持方面,《意見》提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財政資金投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推動企業重組的作用、完善相關土地管理政策、妥善解決債權債務和職工安置問題、深化企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8月24日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并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標準計算并配置給某項業務用于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及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于2010年9月5日發布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所指股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應當符合八項條件,包括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的也有類似要求。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多項條件,包括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并有確定的分紅制度;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等等。
        在投資規范方面,《辦法》做了一系列規定,其中既包括對所運用資金的規定、比例規定、決策程序的規定,等等。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而本《辦法》適用于投資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
        《辦法》同時明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須有八項限制,包括不得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含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等等。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投資機構,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50億元,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投資管理和相關經驗、擁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4名等九項條件。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1)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2)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3)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安排持有不動產的方式、種類和期限。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產,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辦法》對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也做了具體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0年8月27日發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試點地區是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試點期限一年。
        根據《通知》,試點地區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參加試點。試點分局應按相關規定及具體情況,分期分批確定試點企業名單。試點期間每個試點分局核定的試點企業總量不超過10家。
        試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境外賬戶的開立、關閉以及資金收付等業務,并向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試點分局按照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0年8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對人民調解員的要求是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人民調解員不得有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等行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關于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關于調解協議的效力。若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若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旅游局和商務部于2010年8月29日發布了《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將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對外商投資旅行社開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是指取得試點資格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從事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和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的經營活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的除外。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符合“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這一條件,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前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中選擇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申請人持該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換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試點旅行社應當自換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人民幣,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試點旅行社在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后三年內,應當每半年就組織、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組團數量和人次,出境旅游業務經營額,取得的經驗和效果等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和資料。 

律師實務

關于外商隱名投資新規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就外商企業在設立、變更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審理做了專門規定。其中,《規定》第14、15條第一次就外商隱名投資問題做了明確闡述。現筆者就這一新的規定簡單分析如下。

        一、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領域存在大量隱名投資的現象。通常情況為,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作為隱名股東進行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該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代替該隱名股東持股。在《規定》出臺前,如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爭議,隱名股東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按照當時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股東投資以及股東變更均需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而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即使該隱名股東的投資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也不能代替或越過行政機關的審批程序直接確認隱名股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因此,在既往司法實踐中,此類請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根據《規定》第14條,如(l)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2)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3)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則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直接確定該隱名股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基于這一規定,只要隱名股東能夠符合前述規定,其請求確認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主張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

        隱名投資往往通過合同協議方式進行約定,除個別隱名投資是為了規避行政監管或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外,多是出于投資的便利或出于其他考慮。由于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是認定隱名投資是否有效的重要前提,如果不區別情況一律作否定性評價,不僅不能公平地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亦會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
        在《規定》出臺前,就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關于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外商投資協議必須得到外商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而隱名投資協議由于其隱秘性,違反了“外商投資協議必須得到外商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這一強制性規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隱名投資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隱名股東不僅不能依據隱名投資協議請求名義股東履行隱名投資協議約定的義務,也不能主張其投資收益,其投資往往被認定為對名義股東的債權。如隱名股東向外商投資企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而最終其投資關系卻僅被認定為債權債務關系,勢必遭受巨大損失。
        但是,根據《規定》第14條第一款,如隱名協議不具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則一方當事人不能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同時,第二款規定,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過這一新的規定,極大地保護了善意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限制了名義股東利用合同無效的條件惡意侵害善意隱名股東的權益。

(作者聯系方式:mickyma@hllawyers.com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解讀(二)

(續上期)
        三、境外所得稅抵免
        根據通知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境外所得稅抵免額的確定,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認:
        1) 按照“分國不分項”原則及所得稅法的規定,確定來源于某一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
        2)確認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某一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在該國家(地區)所實際繳納和負擔的所得稅的稅款額;
        3)在確認其在該國家(地區)所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的稅款后,在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出其來源于該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的所得稅抵免限額;
        4)最后,根據第3)項所確認的抵免限額,計算和確認其應在中國繳納的所得稅額。
        對于居民企業而言,明確上述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流程,有助于其理清其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稅收繳付,有利于其根據按照進行符合公司自身需要的稅收籌劃,具有重要意義。

        四、間接負擔稅額抵免
        所謂間接負擔,是指由居民企業間接控股20%以上的外國企業繳納的,而由居民企業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間接負擔就是指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或者間接控股20%以上的,不超過三層的外國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后,最終由居民企業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因而,所謂間接負擔稅額抵免就是指對于由居民企業間接負擔境外所得稅額的抵免。
        值得引起關注的是,對于間接負擔,《通知》中僅明確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至于其他性質的所得來源,例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入”等是否也按照規定進行納入抵免范圍,《通知》并未涉及,我們理解,該等收入也應當包括在范圍之內,畢竟居民企業所得者這些收入也承擔了一定的稅務負擔,為避免重復征稅的情形,應當納入計算。
        故此,我們建議,居民企業在遇到該等問題時,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就此進行磋商與討論,以確認該等性質收入能否也能與“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一樣納入到其間接負擔的所得額計算范圍之列。

        五、對于境外投資的影響
        如前所述,《通知》規定,居民企業需要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計算并繳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于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而言,其需要考慮的是在現有的稅收制度下,進行合適的稅務籌劃和管理,根據自身情況,調整居民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納稅義務,消除境外所得的重復納稅,以實現更高的商業利益。

        1)主動管理納稅義務時間
        例如《操作指南》第十條規定,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若實際收到所得的日期與境外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日所在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對于該等投資性收入,是根據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的,因而,居民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度延緩該等利潤分配的時間,來延緩就該等收入在中國進行納稅的時間。

        2)多層次持股結構中的境外所得
        如前所述,《操作指南》對于居民企業在多層持股結構中所取得的所得,應當逐層計算,并匯總確定居民企業的間接負擔稅額。
        因此,對于居民企業而言,其需要考慮到各個層次的義務形式、運營成本及所在國家(地區)的稅務成本,通過對各個層次的利潤分配、收入性質的安排和調整,有效降低居民企業的該等間接負擔稅額。
        綜上所述,《通知》及《操作指南》的發布,是對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中所確定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的細化和規定,對于企業而言,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企業應當充分利用該等制度,通過對整個集團內部的稅務分險的管控及籌劃,以達到降低負稅,盡可能消除重復征稅,最終達到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作者聯系方式:jasonxia@hllawyers.com

 

科技企業上市前的“知識產權體檢”

        蘇州恒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恒久,申購代碼300060)上市掛牌前一刻被叫停的新聞令業內大跌眼鏡。
        據蘇州恒久招股說明書披露,蘇州恒久是一家國內激光OPC鼓生產制造行業內規模最大、技術水平最高、自主創新能力最強的龍頭,也是全球能夠掌握該行業核心技術并擁有專用設備系統集成能力的少數企業之一。2010年3月1日,蘇州恒久對外公告《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批復》,3月8日刊登《招股說明書》,3月9日網上公開發行新股,3月12日公布中簽號,標志著申購順利完成。一般情況下,只需等待安排即可敲響創業板上市鑼聲。然而,3月18日蘇州恒久再次發布公告,稱中國證監會要求對媒體報道情況進行核查,暫時不能按計劃上市。
        而據媒體報道,蘇州恒久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擁有專利權的五項專利已于2010年2月24日被終止專利授權,原因皆為“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媒體報道顯然是有依據的,所有專利的申請狀態、已經授權的專利是否仍然有效均屬于公眾可查詢范圍。蘇州恒久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內容有虛假之嫌,未能如期上市應在情理之中。
        如果說8年前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時,因商標侵權訴訟案而不得不暫停上市一事已隨時間逐步被人們遺忘,那么,最新的蘇州恒久因專利無效“倒”在掛牌前夕則又一次給大家敲響警鐘:所有企業均應將包括專利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任何瑕疵置于上市工作的重點!
        筆者認為,任何一家視高科技為自身“賣點”的企業,在上市前必須將企業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全面的檢查,或者叫“知識產權體檢”,否則,類似于杭州恒生電子或蘇州恒久的案例還將再次發生。“知識產權體檢”的內容很多,本文將主要就專利技術涉及的問題作一個簡單介紹,共分三大內容:

        體檢項目一:公司是否擁有專利

        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而一家高科技企業在尋求上市時,首先要核查的是其所謂的高科技技術是否申請了專利權?是否真正擁有專利權?
        通常而言,一家公司如果獲得了專利權,應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權證書。而專利權證書是公司是否擁有專利權的初步證據,但也僅僅是初步證據,影響一份專利權證書是否有效還取決于以下內容:

        1.1 年費
        根據專利法規定,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的期間內,專利權人為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而應每年繳納一定費用。這是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完全不同的制度。很多人不了解專利權與年費的關系,認為只要拿到了專利證書,就一勞永逸的享有了專利權。這是完全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專利權沒有年費的維持,其權利會終止,專利證書也只能是一張廢紙。
        實際上,專利的年費金額相比較一家企業上市可能募集的金額而言是相當少的。根據中國專利法律規定,專利權的類型不同,年份不用,相應的年費也不一樣,其范圍從900元至8000元一年,而且還會有相應的減免。
        上述案例中,蘇州恒久就因為沒有交納上述五項專利的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的有效性。應該說,這對企業而言,是因小失大。

        1.2 專利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等權利受限制情況
        根據專利法律及其他法律規定,專利權可以質押,并應至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權質押登記。但是,在專利權證書上,是看不到專利權質押的說明。
        同樣的,如果一項專利權涉及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查封時,也不會在專利權證書上作注明,而只會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登記。所有這些,單單檢查專利權證書是不可能得到的。

        1.3 專利權的期限和專利權是否轉讓
        專利權的期限在專利權證書上有明確標明。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獲得專有權的期限是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是十年,均自申請日開始計算。但是,專利權是否進行了轉讓,并不是查閱專利權證書可以獲悉的。
        根據專利法,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因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人更名發生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因此,在專利權轉讓的情況下,專利權證書上注明的專利權人已非真正的權利人。

        1.4 專利權可依專利權人書面聲明而放棄。
        根據專利法,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而這一點,單查看專利權證書也是不可能看到的。

        以上種種,說明在對專利權進行“體檢”時,單查看專利權證書是絕對不夠的。那么,需要查驗哪些法律文件才能得到清晰的答案呢?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家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與專利權的授予、轉移、無效、終止等事項,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查閱上述專利登記簿!這也是對專利權進行“體檢”的唯一正確做法。特別是,專利登記簿副本將清楚地說明,該專利年費已經交納的日期。

        體檢項目二:公司在哪個區域擁有專利權?

        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一樣,其特征是地域性。一項專利權僅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那個國家或地區受該國或地區的法律保護。
        專利的地域性特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件僅在中國申請、而沒有在中國境外申請保護的發明專利,其保護范圍將僅限于中國大陸地區,在中國大陸地區,專利權人享有獨占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專利產品的權利。但是,一家歐洲的企業在歐洲以同樣的技術方案實施其專利,進行生產、銷售,只要其最終產品不進口至中國,該歐洲企業并不侵犯該中國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同樣一項技術方案,可以被不同的申請人在不同的國家申請專利權,并同樣獲得專利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申請人在不同的國家同時受到該國專利法的保護。
        因此,如果一家企業的產品在中國注冊有專利權保護,但如果其產品涉及出口,比如美國,那么,則應該檢查該專利權是否在美國進行了注冊登記。如果沒有,則需要檢查該產品是否可能侵犯美國注冊的專利權。這一點,往往也會被企業所忽視,以為自己的產品已經獲得中國專利權保護就可以通行無阻了。或者,認為自己的產品獲得了美國的專利權保護,理所當然會在中國得到專利權保護,對一家正在申請上市的企業而言,那是非常危險的想法。

        體檢項目三:公司的專利權利是否與其他權利沖突而喪失其權利或不能享有完整的權利?

        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一樣,同樣涉及到此權利與彼權利的沖突問題。8年前杭州恒生電子因重大訴訟被迫暫停上市,就涉及到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問題。而企業獲得的專利權利,也可能涉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而導致無效,或者其權利的行使受到阻礙而無法有效實施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專利這個領域,可能涉及的權利沖突主要包括以下二個方面:

        3.1 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
        在化工、生物、醫藥等領域,有一些發明是關于一種可應用于某領域的化合物或混合物,能顯著地提高該領域的生產效率、產出或有其他改善功能。但同時,對于該化合物或混合物,卻可能有多種產生的方法,這就產生了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沖突問題。也就說,如果企業取得的是某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專利,則要當心了!必須要檢查該制造方法所實現的產品是否被專利權保護,否則,實施該方法專利的結果就必然侵犯產品專利的專有權。

        3.2 從屬專利與在先專利
        在專利領域,還有另外一種經常發生的情況,由于科學研究總是建立在前人基礎上的,因此,一項取得發明專利權的技術方案可能比之前已經取得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技術方案在技術上是進步的、領先的,對于該發明專利的實施卻有賴于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施。這種在后的發明專利權通常稱為“從屬專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提到:“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專利侵權判定的意見中也有類似規定。
        因此,如果一家企業取得的專利權是從屬專利,即使其的確比之前的專利權更先進,但是因其從屬性,其專利權的實施必然受到一定限制。這也是在對高科技企業進行“知識產權體檢”時需要關注的要點之一。
        當然,在一家高科技企業上市前,需要進行的“知識產權體檢”項目肯定不止這些,企業知識產權是否有任何瑕疵,需要由“醫生”,即知識產權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查驗為上。這無論是對于一家企業申請上市是必不可少的,對于PE、VC等投資機構投資一家高科技企業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聯系方式:baileyxu@hllawyers.com, 本文已發表于LEXISNEXIS 《中國法律透視》(2010年05-06月號))

 

關于外國人在中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的勞動法若干問題淺析

        某跨國公司欲聘請一位美國人擔任其設立在上海的外商獨資公司的董事,需要為其辦理就業證,但不知具體如何操作。另外,該外商獨資公司希望在與該美國人的合同中約定適用新加坡法律,但不知是否可行。
        關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所適用的法律還是1996年勞部發[1996]29號《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根據該《管理規定》第五條的內容,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另據上海市勞動局滬勞外發[1998]25號《關于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對于本案中的當事人,其取得證明其在中國合法就業的《外國人就業證》的前提是該當事人持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工作簽證、指定醫療機構確認并出具的健康證明、與上海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或境外公司出具的勞動報酬支付證明等。
        這里值得一提的有兩點。其一,《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是因果的關系。一般實踐中,一個外國人通過非工作簽證入境,與中國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由該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該外國人再憑該《許可證書》返回其母國,向中國駐當地領事館申請工作簽證,再進入中國遞交前述所有需要文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在中國國內直接辦理《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的相關優惠政策。其二,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所需的不單為勞動合同一種,還可以是任何其他證明其在中國就業的法律文件,比如董事、監事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它在法律性質上并非勞動合同
        這就很容易解釋該公司的第二個問題:能否在合同中加入適用外國法律的條款?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關鍵之處在于該外國人是否與境內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根據《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因此,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應適用中國的相關勞動法律。當然,根據某些地方的規定,例如上海的相關行政部門的意見,用人單位與獲準聘雇的外國人之間可以就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相比中國籍員工而言,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但在本案中,由于該董事與中國境內公司之間其實并非勞動合同關系,而應是董事與公司股東的類似代理或者信托的關系,適用法律也應為《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因此,在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前提下,在公司與董事、監事的合同中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本身并不與中國法律所抵觸,只要該外國法律與該法律關系存在連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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