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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進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規則(試行)

發布機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2-2-3 22:28:26 點擊:

   第一條  為督促和引導本市網絡經營企業開展網上亮照工作,加快建立網絡經濟戶口,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促進網絡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網絡經營企業,是指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企業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網上亮照,是指網絡經營企業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下方加貼包含營業執照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以下簡稱“網上亮照標識”)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推進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  推進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工負責、協同推進。

    (二)加強服務、積極引導。

    (三)自愿申請、規范加貼。

    第六條  市局市場處負責牽頭、組織和協調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的推進工作。

    市局注冊處、外資處負責引導新設網絡經營企業實施網上亮照。

    市局監管處負責結合年檢督促和引導網絡經營企業實施網上亮照。

    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營業執照亮照備案系統的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障。

    第七條  各分局參照市局的職責分工,在市局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推進轄區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按照市局分派的轄區網絡經營企業名單,指導和督促轄區網絡經營企業實施網上亮照;檢查工商所工作落實的情況。

    第八條  各工商所按照分局分派的轄區網絡經營企業名單,指導和督促轄區網絡經營企業實施網上亮照;結合網上巡查和日常監管,對新發現的網絡經營企業,引導其實施網上亮照;對已審核發放的網上亮照標識加貼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已下載標識而沒有加貼的,及時督促其規范加貼。

    第九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引導網絡經營企業通過以下流程實施網上亮照:

    (一)登錄市局門戶網站(http://www.sgs.gov.cn),在首頁點擊“營業執照公示”欄目,進入“網上營業執照公示”頁面。

    (二)點擊“企業網上亮照標識下載”模塊,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進行登錄(首次登錄的用戶須先進行注冊),進入“企業營業執照亮照備案系統”頁面,輸入企業信息(企業標識、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號)驗證身份。已經領取數字證書(營業執照電子副本)的企業,可直接用數字證書驗證企業身份。

    (三)按要求填寫并提交相關信息。

    (四)下載網上亮照標識,并將標識加貼在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下方。

    網絡經營企業開設多個網站(網頁)的,可一并申請辦理,分次申請,分別加貼。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需要實施網上亮照:

    (一)網絡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已注銷或吊銷的。

    (二)網絡經營企業開設的網站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已關停的。

    (三)網絡經營企業在網絡交易平臺上沒有開設網頁的。

    第十一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指導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企業為進入平臺開展交易活動的網絡經營企業實施網上亮照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對未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加貼網上亮照標識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推進網絡經營企業網上亮照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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