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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股權轉讓后還能參與未分配利潤的分配嗎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2-9-23 9:23:08 點擊:

 問:

 

公司成立3個月后,股東甲將資本60萬元轉讓給乙,請問:

1)甲乙二人紅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紅,甲是否還能分得3個月的紅利?紅利隨股權走,當然應該給乙了,那么是否給甲就應該是他們二人之間的事情了,是這樣嗎?  

2)股權轉讓什么時間生效呢?是二人簽署協議時,還是變更登記時?

 

答:

 

 股權轉讓時通常會進行資產評估以確認公司的凈資產,并參考評估結果確定最終的股權轉讓價格。因此,雙方在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時通常已經考慮到轉讓前的可分配的利潤。股權轉讓發生效力后,出讓人已經不再是公司的股東,因此,股權轉讓后,出讓人無權要求參加紅利的分配。我們建議股權轉讓雙方應在轉讓股權時就在轉讓價格上考慮這一因素,以避免將來發生糾紛。

股權轉讓應從公司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時發生完整的效力,但這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對于此問題,可以參見我們對“股權轉讓何時生效”這一問題的回答。

 

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據此,應該是變更登記后生效嗎?

2.股權轉讓后,以前滾存利潤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連續5年未分配利潤,受讓人剛接受卻分配了。這些是否在轉讓協議里規定,還是另有說法?

3.協議生效”和“轉讓生效”,二者區別何在?協議生效后產生什么后果?轉讓生效后又產生什么后果?

 

答:

 

 1.理論界和司法界一般認為,工商變更登記是一種公示性的登記,其目的是為了使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及新股東姓名或名稱等告知于社會公眾,以便公眾了解公司股權的基本狀況,從而維護交易的安全。但應注意,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的實質效力并無影響。在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前,股權轉讓的效力發生于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之間,對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股權轉讓發生了整體效力,即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未分配利潤(包括滾存利潤)應當在對股權進行資產評估時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最終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應當包含未分配利潤的價值。當然,雙方也可以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處理辦法。

3.“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和“股權轉讓生效”是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產生的不同效力。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受讓人獲得向公司變更登記的請求權,轉讓人也不得就已經轉讓的股權再生主張。若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股權轉讓生效后,即指完成了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發生了整體、完全的效力,受讓人可以此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問:

 

1.“資產評估”是不是指的評估轉讓股權的當前價值?比如,當初甲投入了60萬元,占50%的股份,目前評估為600萬元,如此,只要受讓方同意,付出600萬元,以后的利潤分配等全與轉讓方無關了?

2.資產評估由什么部門進行?

3.資產評估有無相應的法律規定?還是只是人們日常智慧的結晶?

4.如果股東變更后沒有依法登記會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只說處罰辦法,沒說變更無效,是不是也說明了變更登記前變更就應生效了?

 

答:

 

 1.資產評估會確定一個基準日,根據一定的評估方法,通常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等方法評估該日企業的凈資產。股權轉讓時,雙方可根據資產評估值確定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對于擬轉讓的股權,無論增值還是貶值,只要雙方同意(涉及國有資產的評估需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可以按任何價格成交。股權轉讓后,轉讓人喪失股東地位,企業利潤與轉讓人無關,轉讓人無權要求任何股東權益。

2.我國有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負責評估,諸如各類資產評估公司或資產評估事務所。但從事國有資產的評估機構,必須是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

3.我國對資產評估當然有相關規定,但主要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主。其中包括各種評估準則、評估管理的規定,對于國有資產評估還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本身也可以說已經包含了人們日常智慧的結晶,當然,采取不同的評估方法最終的評估結果會不一樣,這其中更加體現了評估人的智慧。

4.不變更登記的后果是股權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為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定義務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未及時履行變更義務而給第三人或受讓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公司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法則,并不影響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只是說股權轉讓的效力是不完整的。(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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