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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機關:商 務 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4-12-12 點擊: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以下簡稱合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貿易政策提出的合規問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或擬定的貿易政策涉及的合規問題。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接收世貿組織成員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  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貿易政策合規問題書面意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認為不合規的貿易政策名稱、內容和發布單位;

  (二)列明認為不合規的貿易政策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具體條款;

  (三)說明認為不合規的貿易政策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具體理由;

  (四)文字應為規范漢字(簡體中文)。

  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貿易政策合規問題書面意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務部可告知其補正材料。對于雖未滿足上述形式要件,但相關貿易政策涉及合規問題的,商務部可視情受理。

  第七條 商務部指定世貿組織司(中國政府世貿組織通報咨詢局)負責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并對受理的書面意見統一登記編號。

  第八條 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合規問題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 商務部在收到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書面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世貿組織成員所提書面意見的形式要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受理后轉國務院有關部門;

  (二)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收到商務部轉來的世貿組織成員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供相關貿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基礎材料;

  (三) 商務部在收到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的相關基礎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告知有關部門,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性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商務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 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對世貿組織成員的答復意見,由商務部負責對外答復,并告知有關部門。

  第九條 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合規問題書面意見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 商務部在收到世貿組織成員提出的書面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世貿組織成員所提書面意見的形式要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受理后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務部轉來的世貿組織成員書面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供相關貿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基礎材料;

  (三) 商務部在收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關基礎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交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性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商務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 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對世貿組織成員的答復意見,由商務部負責對外答復,并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應在擬定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性評估,并在正式發布時將政策文本抄送商務部(中國政府世貿組織通報咨詢局)。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就擬定的貿易政策是否合規向商務部征求意見的,商務部可要求征求意見方提交貿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等基礎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性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但除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情形外,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商務部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貿易政策擬定過程中提交的征求意見稿,應當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在商務部提出合規性意見后,如該貿易政策草案進行了可能影響合規性的修改,該貿易政策出臺前應再次征求商務部的合規性意見。

  第十三條 貿易政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將貿易政策文本送商務部,同時提供電子文本:

  (一) 在政策文本的抄送欄加抄商務部(中國政府世貿組織通報咨詢局);

  (二) 在政策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政策文本徑送商務部(中國政府世貿組織通報咨詢局)。 

    國務院各部門如有上述政策文本的英文譯本,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要求一并送商務部。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擬定貿易政策過程中的合規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要求,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開展,并將具體負責機構和落實措施報商務部備案。如認為有必要,可就相關貿易政策是否合規書面征求商務部的意見。商務部負責對地方貿易政策合規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五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合規工作指導性工作手冊,供開展合規性評估工作參考。

  第十六條 商務部可根據需要建立合規工作專家支持體系。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日常聯系、業務培訓、信息匯總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附件

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響進口的政策措施

    1.海關程序、估價和原產地規則
    2.關稅
    3.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4.進口禁令和許可
    5.國營貿易
    6.貿易救濟
    7.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8.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直接影響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稅
    10.出口退稅
    11.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13.國營貿易
    14.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15.促進和營銷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16.稅收優惠政策
    17.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貿易的產業政策
    19.價格管制
    20.競爭政策和消費者保護政策
    2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政策
    22.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政策
    23.與服務部門市場準入有關的政策
    24.與服務部門國民待遇有關的政策
    25.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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