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發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6-8-27 點擊: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二節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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