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hnt1r"></strike>
<span id="hnt1r"><dl id="hnt1r"></dl></span>
<strike id="hnt1r"><dl id="hnt1r"><del id="hnt1r"></del></dl></strike>
<strike id="hnt1r"></strike>
<span id="hnt1r"></span>
<strike id="hnt1r"></strike>
<strike id="hnt1r"><i id="hnt1r"></i></strike>
<th id="hnt1r"></th><ruby id="hnt1r"></ruby><span id="hnt1r"><dl id="hnt1r"><del id="hnt1r"></del></dl></span>
<strike id="hnt1r"></strike>
<strike id="hnt1r"><i id="hnt1r"></i></strike>
<strike id="hnt1r"><dl id="hnt1r"><del id="hnt1r"></del></dl></strike>
<strike id="hnt1r"></strike>
<span id="hnt1r"><dl id="hnt1r"></dl></span>
<strike id="hnt1r"><dl id="hnt1r"><del id="hnt1r"></del></dl></strike>
歡迎訪問法律橋>>
關于法律橋 加入收藏 聯系我們 網站地圖 English
法律橋:中國最早和最具影響力的法律原創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6-4-28 點擊: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轉載時請注明出處:法律橋。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房地產專業律師楊春寶: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本站聲明: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精通公司投資、并購法律業務,具有20余年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聘請律師熱線13901826830(咨詢勿擾)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橋:專家級律師,專業性服務
美女性感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