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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讀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新政

作者:楊春寶 孫瑱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6-10-11 點擊:

前言

 

近期,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共同發布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101號文”)對居民企業(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62號文”)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相關事項。本文擬通過對上述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梳理,從而對居民企業股權激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全方位解讀。

 

一、           納稅時點

 

1、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公司,下同)

 

(1)    轉讓股權時

股權激勵計劃(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如能同時滿足101號文規定的七個條件[1],則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

 

(2)    獲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

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如不能同時滿足101號文規定的七個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述七個條件中第四至第六項條件的,則應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

 

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應納稅所得額

 

1.      上市公司

 

(1)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A.      股票(權)期權: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行權價 合理稅費

B.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實際出資額 合理稅費

C.      股權獎勵: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合理稅費

 

(2)    不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如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則應在獲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分別計算相關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A.      獲得股權激勵時應納稅所得額 = 公平市場價格[2]實際出資額

其中,股票(權)期權的實際出資額為行權價,股權獎勵的實際出資額為零。

B.      股權轉讓時:應納稅所得額與前述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情形下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權:應納稅所得額[3]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2)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4] =(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3)    股權獎勵:應納稅所得額比照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所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執行[5]

 

 

三、           適用納稅項目和稅率

 

1.      上市公司

 

(1)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6]

 

(2)    不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A.      取得股權激勵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7]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      股權轉讓時,與前述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情形下的納稅項目和稅率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權: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8]

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限制性股票:比照[9]股票期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3)    股權獎勵:比照[10]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規定執行。

 

結語

 

在我國政府全面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背景下,101號文和62號文的出臺對于股權激勵計劃的被激勵對象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點、適用稅率等方面實施了突破性的稅收優惠,大幅度減輕了被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的繳稅負擔。因此,強烈建議廣大非上市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制度時,務必積極尋求專業人士(如專業律師、注冊會計師等)的幫助,以求既能設計出一整套與公司自身的股權架構、激勵目標、激勵對象等情況相匹配的、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架構,同時又能達到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所需具備的條件,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自身和被激勵對象雙贏的局面。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為國際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建筑工程知識產權,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備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同時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企業運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孫律師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私募基金和資本市場。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一、關于股權獎勵:(一)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2. 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62號文首次明確,非上市公司股票(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二、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三、關于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5] 《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6]《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二、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對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0] 《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文作者:楊春寶 孫瑱,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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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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