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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監管政策總覽

作者:楊春寶 孫瑱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6-11-5 點擊:

前言

 

近期,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互聯網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一批,試行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將今年8月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網信辦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涉及互聯網金融[1]的十三項禁止性規定均納入了禁止準入范圍。此外,依據《負面清單》,對發改委和商務部于今年3月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以下簡稱“《草案》”)所提及的,在中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和業務中涉及通過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由線下向線上延伸的事項,仍參照現行管理制度和《草案》執行。同時,《負面清單》還對國務院于201512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55號文”)所指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而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確需納入《負面清單》的事項進行了規定。本文擬通過對《負面清單》和《草案》中涉及金融領域的規定進行梳理,供廣大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參考。

 

一、           禁止準入類

 

編號

業務類型

《負面清單》

《草案》

1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2

個人和非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個人和未依《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3

P2P業務

按《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2]

 

二、           限制準入類

 

編號

業務類型

《負面清單》

《草案》

1

私募基金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執行[3]

2*[4]

互聯網金融

任何機構或個人依托互聯網開展金融活動,應當經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到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5]

3*

互聯網保險

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執行[6]

4*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執行[7]

5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按《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四條執行[8]

6*

P2P業務

按《暫行辦法》第五條執行[9]

7

互聯網金融

參照《草案》執行

金融機構設立前置審批:

(1)    銀行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之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

(2)    設立證券公司設立;

(3)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

(4)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

(5)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6)    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

(7)    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

(8)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股權;

(9)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變更重大事項;

(10)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

(11)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

(1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

(13)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解散

(14)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解散

(15)保險公估機構設立。

8

境外投資經營證券、期貨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境內市場主體在境外投資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前置審批:(1)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證券經營機構;

2)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9

發行債券

參照《草案》執行

發行債券前置審批:

(1)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

(2)    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

(3)    發行企業債券;

(4)    發行公司債券;

(5)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

(6)    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定期債。

10

金融債券

參照《草案》執行

金融債券業務前置審批(或備案):

(1)    金融債券承銷商資格;

(2)    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資格;

(3)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資格;

(4)    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

(5)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

11

特定金融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特定金融業務前置審批:

(1)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

(2)    銀行、農信社、兌換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

(3)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

(4)    銀行卡清算業務;

(5)    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許可證;

(6)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

(7)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8)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變更業務范圍;

(9)    保薦機構注冊;

(10)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11)期貨公司經營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13)基金服務機構注冊;

(14)公開募集基金申請注冊;

(15)基金托管人資格;

(16)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

(17)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18)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

(19)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

(2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和業務規則;

(21)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22)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12

代理國庫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代理國庫業務前置審批:

(1)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

(2)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13

非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服務及支付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非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服務及支付業務前置審批:

(1)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2)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服務業務;

(3)    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4)    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

14

跨境證券投資

參照《草案》執行

境內外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衍生產品發行、外匯交易業務前置審批: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投資額度、賬戶、資金匯出入與外匯登記;

(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額度;

(3)    跨境從事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外匯登記。

15

外債

參照《草案》執行

境內機構外債、對外或有負債、外債轉貸款審批、登記及履約核準。

16

外匯

參照《草案》執行

外匯相關業務前置審批(程序):

(1)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查;

(2)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查;

(3)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審批與登記;

(4)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準;

(5)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準;

(6)    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賬戶允許保留限額核準;

(7)    外幣現鈔提取、調運和攜帶出境審核。

17

發行股票

參照《草案》執行

發行股票前置審批:

(1)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

(2)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

(3)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18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參照《草案》執行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前置審批:

(1)    合并、分立;

(2)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

(3)    發行股票購買資產;

(4)    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導致構成構成借殼上市。

19

經營和裝幀流通人民幣

參照《草案》執行

經營和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20

人民幣防偽

參照《草案》執行

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限制;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審批。

21

金融機構高管資格

參照《草案》執行

金融機構高管資格核準:

1 銀行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2)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3)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4)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6)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結語

 

考慮到《負面清單》目前僅出于征求意見階段,并未正式發布;同時《負面清單》也指出,鑒于“互聯網+”新業態模式層出不窮,有關部門將把握發展趨勢并結合行業需求,適時對《負面清單》內容進行調整。因此,我們將及時更新相關的監管政策;同時也建議廣大互聯網金融相關從業人員持續關注我們的更新文章,在確保合法合規性的前提下開展相關業務。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為國際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建筑工程知識產權,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備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同時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企業運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孫律師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私募基金和資本市場。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2] 《暫行辦法》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九十一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 系在55號文基礎上的新增事項,以下打*的均屬此類。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6]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第六條 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7]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絡支付。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8]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必須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未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的外國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9] 《暫行辦法》第五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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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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