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發布機關:國土資源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6-5-30 點擊:
目 錄
總則
1.1 總體要求
1.1.1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簡稱《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規范。
1.1.2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嚴格貫徹落實《物權法》《條例》以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確定申請人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的種類和范圍,并將所需材料目錄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布。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擴大登記申請材料的種類和范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材料,不得作為登記申請材料。
1.1.3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當依法提供原件,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能夠通過部門間實時共享取得相關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1.1.4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規范不動產登記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環節,嚴禁隨意拆分登記職責,確保不動產登記流程和登記職責的完整性。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依據而設置的前置條件,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將其納入不動產登記的業務流程。
1.1.5 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農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辦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耕地以外的承包經營權登記、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登記和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本規范不再另行規定。
1.2.1 依申請登記原則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有權機關依法作出的囑托文件直接辦理登記的;
2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實施細則》的規定依職權直接登記的。
1.2.2 一體登記原則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登記應當與其所附著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土地、海域范圍內符合登記條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應當一并登記。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應當一并登記。
1.2.3 連續登記原則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
2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的;
3 預查封登記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4 屬地登記原則
1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
不動產單元跨行政區域且無法分別辦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提出指定辦理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經協商確定或者依指定辦理跨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總面積、跨區域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書面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2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3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4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1.3.1 不動產單元
不動產登記應當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應當足以實現相應的用途,并可以獨立利用。
1 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
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2 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
3 有地下車庫、商鋪等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特定空間或者碼頭、油庫、隧道、橋
梁等構筑物的,以該特定空間或者構筑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
不動產單元。
1.3.2 不動產單元編碼
不動產單元應當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試行)的規定進行設定與編碼。不動產登記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不動產單元代碼編制、變更與管理工作,確保不動產單元編碼的唯一性。
1.4.1 不動產登記申請前,需要進行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應當依據不動產權籍調查相關技術規定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包括不動產權屬調查和不動產測量。
1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應當以宗地、宗海為基礎,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其中,政府組織開展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所需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2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變更、轉移等登記,不動產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不動產界址發生變化,或界址無變化但未進行過權籍調查或無法提供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的,應當補充或重新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
3 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或部分產生,并經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確認的,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可繼續沿用。
1.4.2 不動產登記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確認工作,結合日常登記實時更新權籍調查數據庫,確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的現勢、有效和安全。
1.5.1 不動產登記簿介質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取電子介質,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1.5.2 建立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建立。不動產登記簿應當以宗地、宗海為單位編制,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圍內的全部不動產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宗地或宗海權屬界線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建簿,并實現與原不動產登記簿關聯。
1 一個不動產單元有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或事項的,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分別按照一個權利類型或事項設置一個登記簿頁;
2 一個登記簿頁按登簿時間的先后依次記載該權利或事項的相關內容。
1.5.3 更正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對不動產登記簿進行記載、保存和重建,不得隨意更改。有證據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依法進行更正登記。
1.5.4 管理和保存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樣式、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印制、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一證一號,更換證書和證明應當更換號碼。
有條件的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采用印制二維碼等防偽手段。
1.6.2 不動產權證書的版式
不動產權證書分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式。不動產登記原則上按一個不動產單元核發一本不動產權證書,采用單一版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多個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一戶擁有多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將其集中記載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動產權證書,一本證書可以記載一個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換發、補發、注銷的,原證號廢止。換發、補發的新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更換號碼,并在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1.6.3.1 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破損、污損、填制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換發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并注銷原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向申請人換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并注明“換發”字樣。
1.6.3.2 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遺失、滅失聲明頁面存檔,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向申請人補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并注明“補發”字樣。
1.6.3.3 不動產被查封、抵押或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的,不影響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換發或補發。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簿繕寫,在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后生效。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管理,建立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管理臺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空白、作廢的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外流、遺失。
1.7.1 依申請登記程序
依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登簿。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1.7.2 依囑托登記程序
依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有權機關出具的相關囑托文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囑托;
(二)接受囑托;
(三)審核;
(四)登簿。
1.7.3 依職權登記程序
(一)啟動;
(二)審核;
(三)登簿。
1.8.1 申請材料應當齊全,符合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
1.8.2 申請材料格式
1.8.2.1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該材料的出具機構或職權繼受機構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復印件的,應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比對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簽字并加蓋原件相符章。
1.8.2.2 申請材料形式應當為紙質介質,申請書紙張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韌性大、耐久性強、可長期保存的紙質介質;
2 幅面尺寸為國際標準
1.8.2.3 填寫申請材料應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因申請人填寫錯誤確需涂改的,需由申請人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1.8.2.4 申請材料所使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材料應使用漢字文本。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內,可選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區域內通用文字;
2 少數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請材料在非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區使用,應同時附漢字文本;
3 外文文本的申請材料應當翻譯成漢字譯本,當事人應簽字確認,并對漢字譯本的真實性負責。
1.8.2.5 申請材料中的申請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人(代理人)應使用身份證明材料上的漢字姓名或名稱。
2 當使用漢字譯名時,應在申請材料中附記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名稱。
1.8.2.6 申請材料中涉及數量、日期、編號的,宜使用阿拉伯數字。涉及數量有計量單位的,應當填寫與計量單位口徑一致的數值。
1.8.2.7 當申請材料超過一頁時,應按1、2、3……順序排序,并宜在每頁標注頁碼。
1.8.2.8 申請材料傳遞過程中,可將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補充申請材料應按同種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開此前已封卷的資料直接添加。
1.8.3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1.8.3.1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不動產登記機構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蓋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他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并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
1.8.3.2 共有的不動產,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注明共有性質。按份共有不動產的,應明確相應具體份額,共有份額宜采取分數或百分數表示。
1.8.3.3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1.8.4 身份證明材料
1.8.4.1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提交下列相應的身份證明材料:
1 境內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官證;身份證遺失的,應提交臨時身份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證;
3 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 華僑: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者其所在國護照;
6 境內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身份登記證明;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1.8.4.2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因其權利人的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申請人申請辦理該不動產的登記事項時,應當提供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1.8.5 法律文書
1.8.5.1 申請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仲裁委員會裁決書應當為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提交一審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的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即時生效的裁定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的調解書除外。
1.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形成的司法文書,應經境內不動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認或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形成的具有債權款項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1.8.5.3 外國司法文書應經境內不動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按國際司法協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認或執行。
1.8.5.4 需要協助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由該法律文書作出機關的工作人員送達,送達時應當提供工作證件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證文書以及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公證文書按照司法部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證與轉遞。
1.8.6 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8.6.1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 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1.8.6.2 受理登記前應由全部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查驗。不動產登記機構應重點查驗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個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棄繼承、就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1.8.6.3 經查驗或詢問,符合本規范
1.8.6.4 受理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本規范第4章的審核規則進行審核。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發函給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
1.8.6.5 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1.9.1 受托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1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
2 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
3 代理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代為處分不動產的,全部代理人應當共同代為申請,但另有授權的除外。
1.9.2 監護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10.1 一并申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一并申請。申請人一并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記事項依次分別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相應簿頁。
1 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
2 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轉房屋所有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登記;
3 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與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轉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4 不動產變更登記導致抵押權變更的,不動產變更登記與抵押權變更登記;
5 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致使地役權變更、轉移的,不動產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與地役權變更、轉移登記;
6 不動產坐落位置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與前述情形發生后申請辦理的登記一并辦理;
7 本規范規定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可以合并辦理的其他情形。
已辦理首次登記的不動產,申請人因繼承、受遺贈,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該不動產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又因繼承、受遺贈,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后續登記時,應當將之前轉移登記的事實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中記載。
1.10.2 撤回申請
申請登記事項在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前,全體登記申請人可共同申請撤回登記申請;部分登記申請人申請撤回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1.10.2.1 申請人申請撤回登記申請,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原登記申請受理憑證。
1.10.2.2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查閱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已經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予撤回;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應當準予撤回,原登記申請材料在作出準予撤回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取回申請材料。
1.10.3 申請材料退回
1 不動產登記機構準予撤回登記申請的,申請人應及時取回原登記申請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單應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撤回登記申請的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單應一并歸檔保留。
2 不動產登記機構決定不予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制作不予登記告知書、退回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后,將登記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留存申請材料復印件、退回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相關告知書的簽收文件。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不予登記書面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取回申請材料。取回申請材料自申請人收到上述書面告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取回申請材料期限內,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該申請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負保管義務。
1.10.4 不動產登記機構內部管理機制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與不動產登記風險相適宜的內部管理機制。
1.10.4.1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登記程序和管理需要合理設置登記崗位。
1 不動產登記的審核、登簿應當由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負責。
2 不動產登記機構宜建立不動產登記風險管理制度,設置登記質量管理崗位負責登記質量檢查、監督和登記風險評估、控制工作。
1.10.4.2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建立不動產登記會審制度,會審管轄范圍內的不動產登記重大疑難事項。
1.10.4.3 不動產登記機構宜根據相關業務規則,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相互沖突的業務進行限制或者提醒,以降低登記風險。
1.10.4.4 不動產登記機構宜通過以下方式對登記業務中發現的已失效的查封登記和異議登記進行有效管理:采用電子登記簿的,查封登記或者異議登記失效后,宜在信息系統中及時解除相應的控制或者提醒,注明相應的法律依據;采用紙質登記簿的,查封登記或者異議登記失效后,宜在不動產登記簿附記中注明相應的法律依據。
2.1.1 申請是指申請人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行為。
2.1.2 單方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 尚未登記的不動產申請首次登記的;
2 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 下列不涉及不動產權利歸屬的變更登記:
(1)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4)土地、海域使用權期限變更的。
5 不動產滅失、不動產權利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權利人申請注銷登記的;
6 異議登記;
7 更正登記;
8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1.3 共同申請
共有不動產的登記,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按份共有人轉讓、抵押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受讓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1 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可以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請,但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共有的不動產因共有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
3 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請。
2.1.4 業主共有的不動產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由登記申請人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2.1.5 到場申請
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并接受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詢問。
具備技術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留存當事人到場申請的照片;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申請留存當事人指紋或設定密碼。
受理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查驗申請主體、申請材料,詢問登記事項、錄入相關信息、出具受理結果等工作的過程。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查驗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屬于本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管轄范圍;不動產權利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記的類型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登記類型。
3.2.1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事項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還是可以單方申請,應當由全體共有人申請還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3.2.2 查驗身份證明
申請人與其提交的身份證明指向的主體是否一致:
1 通過身份證識別器查驗身份證是否真實;
2 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其他身份證明類型是否符合要求;
3 非自然人申請材料上的名稱、印章是否與身份證明材料上的名稱、印章一致。
3.2.3 查驗申請材料形式
3.2.3.1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規格是否符合本規范第1.7節的要求;
3.2.3.2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其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見證:
1 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是否明確,本登記事項是否在其委托范圍內;
2 按本規范
3 由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
4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見證。
具備技術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留存見證過程的照片。
3.3.1 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相互之間是否一致;不齊全或不一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材料。
3.3.2 查驗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3.2.1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其他申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本規范第1.8節的要求;有關材料是否由有權部門出具,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簽字和蓋章是否符合規定。
3.3.2.2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對提交偽造、變造、無效的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屬于偽造、變造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還應及時通知公安部門。
3.3.3 申請材料確認
申請人應當采取下列方式對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詢問記錄及有關申請材料進行確認:
1 自然人簽名或摁留指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簽名或摁留指紋;沒有聽寫能力的,摁留指紋確認。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
3.4.1 詢問內容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以下內容,并制作詢問記錄,以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
1 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人;
3 存在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是否知悉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
4 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了解的其他與登記有關的內容。
3.4.2 詢問記錄
詢問記錄應當由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1 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且存在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應當簽署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行承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2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對詢問記錄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事項之間是否一致。
3.5.1 受理條件
經查驗或詢問,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1 申請登記事項在本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職責范圍內;
2 申請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請人與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4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一致;
5 申請內容與詢問記錄不沖突;
6 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5.2 受理憑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受理的,應當即時制作受理憑證,并交予申請人作為領取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憑據。受理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
3.5.3 材料補正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書一式二份,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
4.1.1 審核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根據申請登記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做進一步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的過程。
4.1.2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進一步審核上述受理環節是否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查驗、詢問等。對于在登記審核中發現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全材料,補全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2.1 進一步審核申請材料,必要時應當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佐證材料或向有關部門核查有關情況。
1 申請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具備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通過相關技術手段查驗法律文書編號、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員會的名稱等是否一致,查詢結果需打印、簽字及存檔;不一致或無法核查的,可進一步向出具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進行核實或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2 對已實現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根據共享信息對申請材 料進行核驗;尚未實現信息共享的,應當審核其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可進一步向相關機關或機構進行核實,或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4.2.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對已實現信息共享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相關方式對完稅或者繳費憑證進行核驗。必要時,可進一步向稅務機關或者出具繳費憑證的相關機關進行核實,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4.2.3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4.2.4 不動產存在異議登記或者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被查封的,因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類型及號碼、不動產坐落發生變化而申請的變更登記,可以辦理。因通過協議改變不動產的面積、用途、權利期限等內容申請變更登記,對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出具抵押權人、地役權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材料。
除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信息,審核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1 申請人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一致;
2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原因文件與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5 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異議登記、預告登記、預查封、查封等情形。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查閱不動產登記簿時以已經形成的電子登記簿為依據。
經查閱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仍然需要查閱原始資料確認申請登記事項的,應當查閱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并決定是否予以繼續辦理。
4.5.1 適用情形和查看內容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1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2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4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5.2 查看要求
實地查看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查看人員應對查看對象拍照,填寫實地查看記錄。現場照片及查看記錄應歸檔。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4.7.1 不動產首次登記公告
4.7.1.1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進行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4.7.1.2 不動產首次登記公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4.7.1.3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公告期間,當事人對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出異議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根據現有材料異議不成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二)異議人有明確的權利主張,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 當不予登記,并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仲裁等解決權屬爭議。
4.7.2 依職權登記公告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無法收回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在登記完成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其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4.8.1 審核后,審核人員應當做出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明確意見。
4.8.2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 申請人未按照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進一步補充材料的;
2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人不一致的;
4 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 申請登記的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相沖突的;
6 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但申請異議登記除外;
7 未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關稅費的;
8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10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當事人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1.1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1 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時點應當按下列方式確定:使用電子登記簿的,以登簿人員將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完成之時為準;使用紙質登記簿的,應當以登簿人員將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完畢并簽名(章)之時為準;
2 不動產登記簿已建冊的,登簿完成后應當歸冊。
5.1.2 不動產登記機構合并受理的,應將合并受理的登記事項依次分別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相應簿頁。
6.1.1 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如實、準確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屬本規范第
1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2 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已經發放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記載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實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6.1.2 屬以下情形的,登記事項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不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1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 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
6.1.3 共有的不動產,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一本不動產權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共有不動產權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6.1.4 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對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收回受理憑證。
6.1.5 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規范將登記資料歸檔。
分則
7.1.1 適用
尚未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人可以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
7.1.2 申請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 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 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 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7.1.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是否齊全、規范;
2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權屬來源材料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5 公告是否無異議;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7.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農民集體名稱發生變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2.2 申請主體
按本規范第
7.2.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材料上的權利主體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一致;
2 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4 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是否齊全、規范,申請材料與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是否一致;
5 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7.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農民集體之間互換土地的;
2 土地調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3.2 申請主體
按本規范第
7.3.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除應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還應提交:
(3)依法需要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轉讓方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一致;受讓方是否為農民集體;
2 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因農民集體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權屬轉移;
3 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4 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5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7.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集體土地滅失的;
2 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4.2 申請主體
按本規范第
7.4.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2)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征收決定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材料上的權利主體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相一致;
2 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土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4 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8.1.1 適用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8.1.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上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8.1.3 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4)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5)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 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8.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2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3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簽訂出讓合同,是否已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以劃撥、作價入股、出租、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經有權部門批準或者授權;
4 權屬來源材料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5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預查封,權利人與被執行人一致的,不影響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6 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依法應當納稅的,是否已完稅;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8.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 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
5 共有性質變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2.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共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土地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8.2.3 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應提交: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讓補充合同;②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土地滅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變更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合同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的,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5 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8.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登記;
2 申請人是否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4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是否齊全、規范,申請材料與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是否一致;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已完稅;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8.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轉讓、互換或贈與的;
2 繼承或受遺贈的;
3 作價出資(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導致共有份額變化的;
6 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3.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轉讓方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屬本規范第
8.3.3 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范
(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6)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申請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6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7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8.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
2 申請轉移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的是否一致;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7 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已完稅;
8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8.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土地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3 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4.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8.4.3 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國有建設用地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書面文件。被放棄的國有建設用地上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文件;
(3)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8.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登記;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國有建設用地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使用權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已經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
4 土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9.1.1 適用
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9.1.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或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9.1.3 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5 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6 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7 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8 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9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9.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登記。已登記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房屋竣工驗收等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一致;未登記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房屋竣工驗收等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與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2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申請材料是否已明確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的權利歸屬;
4 存在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的: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查封或者預查封的,申請人與查封被執行人一致的,不影響辦理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2)商品房被預查封的,不影響辦理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以及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轉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5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9.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 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不動產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2.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更的權利人申請;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9.2.3 申請材料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房屋面積、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①屬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決定書;②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驗收文件;③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房屋滅失的,提交部分房屋滅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3)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以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
(6)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9.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內容是否一致;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存在預告登記的,不影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補發換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其他不涉及權屬的變更登記;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9.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轉移,其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轉移。
1 買賣、互換、贈與的;
2 繼承或受遺贈的;
3 作價出資(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變化的;
6 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3.2 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本規范第
9.3.3 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范
(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6)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有權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6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7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8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9.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轉移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 涉及買賣房屋等不動產,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受讓人與預告登記權利人是否一致。
5 設有抵押權的,是否已經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6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7 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是否已提交土地價款和稅費繳納憑證;
8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9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9.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權利的;
3 因依法被沒收、征收、收回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4.2 申請主體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權利人。
9.4.3 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不動產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9.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不動產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3 國有建設用地及房屋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權利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已經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0.1.1 適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10.1.2 申請主體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10.1.3 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5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
1 是否有合法權屬來源材料;
2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已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
1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已登記。已登記的,審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與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等記載的權利主體是否一致;未登記的,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與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是否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要求;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5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0.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2 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0.2.3 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
2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0.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依法繼承;
2 分家析產;
3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3.2 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可由權利人單方申請。
10.3.3 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繼承的,按照本規范
(2)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提交互換協議書。同時,還應提交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受讓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2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轉移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0.3.5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10.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3 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4.2 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0.4.3 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被放棄的宅基地、房屋設有地役權的,需提交地役權人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宅基地、房屋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3 放棄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是否設有地役權;設有地役權的,應經地役權人同意;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1.1.1 適用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應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11.1.2 申請主體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11.1.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5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 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1.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
1 是否已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登記。已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與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建設工程竣工材料等記載的權利主體是否一致;未登記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建設工程竣工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與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劃、已竣工的材料;
3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查封,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一致的,不影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5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6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1.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同一權利人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2.2 申請主體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土地或建筑物、構筑物自然狀況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夫妻共有財產變更的,應當由夫妻雙方憑婚姻關系證明共同申請。
11.2.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構筑物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構筑物用途變更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構筑物的,提交有批準權限部門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1.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1.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作價出資(入股)的;
2 因企業合并、分立、破產、兼并等情形,導致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轉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3.2 申請主體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轉移的,可由單方申請。
11.3.3 申請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2)因企業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企業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的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權屬轉移材料、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5 依法需要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稅費繳納憑證;
6 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1.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轉移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3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1.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
3 依法沒收、征收、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4.2 申請主體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1.4.3 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2)權利人放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1.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構筑物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查封登記的,權利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已經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2 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12.1.1 適用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海域使用權登記。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申請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12.1.2 申請主體
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海域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海域使用權人。
12.1.3 申請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項目用海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4 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標;
5 海域使用金繳納或者減免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標;
5 建筑物、構筑物符合規劃的材料;
6 建筑物、構筑物已經竣工的材料;
7 海域使用金繳納或者減免憑證;
8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2.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的:
1 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2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申請材料中已有相應的調查成果,則審核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申請登記的項目名稱、用海面積、類型、方式、期限等與批準文件或出讓合同是否一致,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海域使用金是否按規定繳納;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申請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的:
1 海域使用權是否已登記。已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與建筑物、構筑物符合規劃材料和建筑物、構筑物竣工材料等記載的權利主體是否一致;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符合規劃和建筑物、構筑物竣工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與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2 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及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3 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2.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海域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
3 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4 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5 共有性質變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2.2 申請主體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海域使用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12.2.3 申請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構筑物面積、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及變更后的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標等成果。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3)海域或建筑物、構筑物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4)海域使用期限發生變化或續期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5)共有性質變更的,應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2.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是否已經登記;
2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4 依法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是否已按規定繳納相應價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2.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作價入股的;
2 依法轉讓、贈與的;
3 繼承、受遺贈取得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2 申請主體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本規范第
12.3.3 申請材料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2)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4)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范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6)轉讓批準取得的海域使用權,提交原批準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文件。
5 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納海域使用金繳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2.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轉移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3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依法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納稅的,是否已繳納海域使用金和有關稅費;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2.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4.2 申請主體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2.4.3 申請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2.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注銷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是否已經登記;
2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不動產滅失的,是否已實地查看;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權利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申請無居民海島登記的,參照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13.1.1 適用
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利用他人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地役權設立后,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就已經變更或轉移的地役權,申請首次登記。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2 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3 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4 因采光、通風、保持視野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
5 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13.1.2 申請主體
地役權首次登記應當由地役權合同中載明的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共同申請。
13.1.3 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地役權合同;
5 地役權設立后,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還應提交相關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3.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經登記;
2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地役權合同等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是否為利用他人不動產而設定地役權;
4 當事人約定的利用方法是否屬于其他物權的內容;
5 地役權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7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3.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因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共有性質變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4 地役權內容變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2.2 申請主體
地役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不動產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13.2.3 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積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和宗地界址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3)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
(4)地役權內容發生變化的,提交地役權內容變更的協議。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3.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2 地役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3.3.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申請需役地轉移登記,需役地權利人拒絕一并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
13.3.2 申請主體
地役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
13.3.3 申請材料
地役權轉移登記與不動產轉移登記合并辦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轉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3.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轉移登記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2 地役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3 地役權是否為單獨轉讓;
4 按本規范第4章的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3.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注銷登記:
1 地役權期限屆滿的;
2 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地役權消滅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
6 其他導致地役權消滅的事由。
13.4.2 申請主體
當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應當由供役地、需役地雙方共同申請,其他情形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3.4.3 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提交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地役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提交當事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協議。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3.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注銷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2 地役權消滅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4.1.1 適用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實現,依法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1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將該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
2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14.1.2 抵押財產范圍
以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1 建設用地使用權;
3 海域使用權;
4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4.1.3 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范圍
對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財產,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1 土地所有權、海域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不動產;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動產;
14.1.4 申請主體
抵押權首次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14.1.5 申請材料
申請抵押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主債權合同。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中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不提交單獨的抵押合同書。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4.1.6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抵押財產是否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
3 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人、抵押權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種類、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不動產是否明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債權確定的期間是否明確;
4 申請人與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財產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商品房;
6 在建建筑物抵押,應當實地查看的,是否已實地查看;
7 有查封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但在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后辦理的預查封登記,不影響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首次登記;
8 辦理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首次登記,抵押權人與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是否一致;
9 同一不動產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辦理登記;
10 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1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4.2.1 適用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擔保范圍發生變化的;
3 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的;
4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或者數額發生變化的;
5 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化的;
6 最高債權額發生變化的;
7 最高額抵押權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2.2 申請主體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因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單方申請。
14.2.3 申請材料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抵押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稱變更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擔保范圍、抵押權順位、被擔保債權種類或者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更的,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相關變更內容的協議;
5 因抵押權順位、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等,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證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4.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抵押權是否已經登記;
2 抵押權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變更的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4 抵押權變更影響其他抵押權人利益的,是否已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4.3.1 適用
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分別申請下列登記:
1 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和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2 當事人約定受讓人享有一般抵押權、原抵押權人就扣減已轉移的債權數額后繼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一并申請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和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3 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一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和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14.3.2 申請主體
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當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權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申請。
14.3.3 申請材料
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抵押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申請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
(2)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部分債權轉移的材料、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材料;
(3)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4.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轉移登記的抵押權是否已經登記;
2 申請轉移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轉移的抵押權與抵押權轉移登記申請材料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4.4.1 適用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1 主債權消滅的;
2 抵押權已經實現的;
3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抵押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14.4.2 申請主體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債權消滅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抵押權消滅的,抵押人等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14.4.3 申請材料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4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人單方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人等當事人單方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證實抵押權已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4.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注銷的抵押權是否已經登記;
2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注銷的抵押權與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材料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5.1.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1 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
2 不動產買賣、抵押的;
3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1.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預購商品房的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時,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15.1.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4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預購商品房的,提交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作為登記的申請材料。
(2)以預購商品房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以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
(4)不動產抵押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5 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中包括預告登記的約定或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約定,可以不單獨提交相應材料。
15.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其預售合同是否已經備案;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是否已經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申請其他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是否已經登記;
2 申請人與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的內容與登記原因文件或者權屬來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動產買賣、抵押的,預告登記內容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沖突;
5 不動產被查封的,不予辦理;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5.2.1 適用
因當事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等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
15.2.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變更可以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當事人單方申請。
15.2.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預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人與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變更登記的事項與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5.3.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預告登記的轉移:
1 因繼承、受遺贈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
3 因主債權轉移導致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移的;
4 因主債權轉移導致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轉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3.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轉移的申請人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預告登記權利人和該預告登記轉移的受讓人共同申請。因繼承、受遺贈、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可以單方申請。
15.3.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轉移,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繼承、受遺贈的,按照本規范
(2)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3)主債權轉讓的合同和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預告登記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轉移的預告登記與登記申請材料的記載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是否沖突;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5.4.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1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等導致債權消滅的;
2 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4.2 申請主體
申請人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預告登記權利人或生效法律文書記載的當事人。預告當事人協議注銷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為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
15.4.3 申請材料
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預告登記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不動產作為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財產被預查封的,不予辦理;
3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6.1.1 適用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確定的不動產權利歸屬、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16.1.2 申請主體
依申請更正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與申請更正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利害關系。
16.1.3 申請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但不動產登記機構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除外;
4 申請人為不動產權利人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證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6.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人是否是不動產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的,利害關系材料是否能夠證實申請人與被更正的不動產有利害關系;
2 申請更正的登記事項是否已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登記之后是否已經辦理了該不動產轉移登記,或者辦理了抵押權或地役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且未注銷的;
3 權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權利人出具的書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確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并且申請人是否提交了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更正事項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等確認的,法律文書等材料是否已明確不動產權利歸屬,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6.2.1 適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16.2.2 登記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更正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1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
2 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的材料和送達憑證;
3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6.2.3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啟動更正登記程序后,還應該按照以下要點進行審核:
1 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已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更正登記,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辦理;
2 查閱不動產登記資料,審查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
3 在錯誤登記之后是否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4 書面通知的送達對象、期限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5 更正登記事項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17.1.1 適用
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17.1.2 申請主體
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利害關系人。
17.1.3 申請材料
申請異議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4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7.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利害關系材料是否能夠證實申請人與被異議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
2 異議登記事項的內容是否已經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3 同一申請人是否就同一異議事項提出過異議登記申請;
4 不動產被查封、抵押或設有地役權的,不影響該不動產的異議登記;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7.2.1 適用
1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可以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2 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異議登記失效。
17.2.2 申請主體
注銷異議登記申請人是異議登記申請人。
17.2.3 申請材料
申請注銷異議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異議登記申請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訴訟請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7.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
18.1.1 適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國家有權機關的囑托文件依法辦理查封登記的,適用查封登記。
囑托查封的主體應當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
18.2.1 囑托材料
辦理查封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應當提交委托送達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應提交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檢察院查封的,應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國家有權機關查封的,應提交協助查封的有關文件。
18.2.2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接收囑托文件后,應當要求送達人簽名,并審查以下內容:
1 查看囑托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并與囑托查封單位進行核實。委托送達的,委托送達函是否已加蓋委托機關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機關等;
2 囑托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
3 囑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項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查封的不動產的坐落名稱、權利人及有效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號。被查封不動產的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對查封機關送達的囑托文件進行實體審查。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查封登記,并向囑托機關提出審查建議。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后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即時將查封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18.2.3 因兩個或以上囑托事項查封同一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查封通知書的囑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后送達的囑托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囑托機關囑托文書依法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
不動產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計算。
18.3.1 適用
1 查封期間,查封機關解除查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其囑托文件辦理注銷查封登記。
2 不動產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查封機關未囑托解除查封、解除預查封或續封的,查封登記失效。
18.3.2 登記材料
辦理注銷查封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應提交委托送達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等人民政府有權機關解除查封的,提交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8.3.3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接收囑托文件時,應當要求送達人簽名,并審查以下內容:
1 查看囑托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委托送達函是否已加蓋委托機關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機關等;
2 囑托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
3 囑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項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動產的名稱、權利人及有效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號。解除查封不動產的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后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將解除查封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19.1.1 登記資料的范圍
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登記原因文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詢問、實地查看或調查、公告等形成的審核材料;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復函、意見以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存的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屬于歸檔范圍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歸檔管理。
19.1.2 登記資料管理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的絕對安全:
1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及權籍圖應當永久保存;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宗地圖、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和房屋平面圖等;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整理后歸檔保存和管理;
3 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逐步電子化,不動產登記電子登記資料應當通過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進行管理、開發和利用;
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毀登記資料、不得泄露登記信息;
5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存放不動產登記簿和權籍圖等;
6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緊急情況為避免不動產登記簿毀損、滅失外,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簿攜出不動產登記機構。
19.2.1 保管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妥善保管登記資料,防止登記資料污損、遺失,確保登記資料齊全、完整。
19.2.2 移交
登記事項登簿后,不動產登記人員應整理登記資料,填寫統一制式的移交清單,將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時、完整地移交至資料管理部門。
19.2.3 接收
資料管理部門應比對移交清單對移交材料進行檢查驗收,對符合要求的,資料管理部門應予接收。
19.2.4 立卷
資料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則,即每辦理1件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1個卷。資料的立卷應包括:卷內材料的排列與編號、卷內目錄和備考表的編制、卷皮和資料盒或資料袋的編寫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卷內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1)目錄;
(2)結論性審核材料;
(3)過程性審核材料;
(4)當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
(5)圖紙;
(6)其他;
(7)備考表。
2 卷內材料應每1頁材料編寫1個頁號。單面書寫的材料應在右上角編寫頁號;雙面書寫的材料,應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照片可編在與此相應位置的空白處或其背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可不編頁號。編寫頁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起始號碼從“
3 卷內目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順序號應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每份材料應編1個順序號,不得重復、遺漏;
(2)材料題名應為材料自身的標題,不得隨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沒有標題,應根據材料內容擬寫一個標題;
(3)頁次應填寫該材料所在的起始頁,最后頁應填起止頁號;
(4)備注應填寫需注明的內容。
4 備考表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卷人應為負責歸檔材料立卷裝訂的人員;
(2)檢查人應為負責檢查歸檔材料立卷裝訂質量的人員;
(3)日期應為歸檔材料立卷裝訂完畢的日期。
5 卷皮與資料盒或資料袋項目的填寫可采用計算機打印或手工填寫。手工填寫時應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寫,字體工整,不得涂改。
19.2.5 編號
資料編號可采用歸檔流水號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19.2.6 裝訂
資料裝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材料上的金屬物應全部剔除干凈,操作時不得損壞材料,不得對材料進行剪裁;
2 破損的或幅面過小的材料應采用A4白襯紙托裱,1頁白襯紙應托裱1張材料,不得托裱2張及以上材料;字跡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起存檔,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應按A4大小折疊整齊,并預留出裝訂邊際;
4 卷內目錄題名與卷內材料題名、卷皮姓名或名稱與卷內材料姓名或名稱應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稱不得用同音字或隨意簡化字代替;
5 卷內材料應向左下角對齊,裝訂孔中心線距材料左邊際應為
6 應在材料左側采用線繩裝訂;
7 材料折疊后過厚的,應在裝訂線位置加入墊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內材料與卷皮裝訂在一起的,應整齊美觀,不得壓字、掉頁,不得妨礙翻閱。
19.2.7 入庫
紙質資料整理裝訂完畢,宜消毒除塵后入庫。
19.2.8 上架
紙質資料入庫后,宜及時上架,以備查驗和利用。
19.2.9 保管
不動產登記資料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料庫房應安裝溫濕度記錄儀、配備空調及去濕、增濕設備,并應定期進行檢修、保養;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
2 資料庫房應配備消防器材,并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換;應安全使用電器設備,并應定期檢查電器線路;庫房內嚴禁明火裝置和使用電爐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應安裝防火及防盜自動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查;
3 資料庫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選用白熾燈,照度不宜超過100Lx;當采用熒光燈時,應對紫外線進行過濾;不宜采用自然光源,當有外窗時應采取遮陽措施,資料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避免陽光直射;
4 資料密集架應與地面保持
5 應檢查蟲霉、鼠害。當發現蟲霉、鼠害時,應及時投放藥劑,滅菌殺蟲;
6 應配備吸塵器,加裝密封門。有條件的可設置空氣過濾裝置。
19.3.1 一般規定
電子資料的范圍應包括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和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
1 電子資料應以1次登記為1件,按件建立電子資料目錄;
2 電子登記簿應按宗地(宗海)為單位建立并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關聯;
3 不動產登記紙質資料宜進行數字化處理。
19.3.2 紙質資料數字化處理
數字化處理基本流程應包括案卷整理、資料掃描、圖像處理、圖像存儲、數據掛接、數據關聯、數據驗收、數據備份與異地保存。
數字化掃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掃描應根據資料幅面的大小選擇相應規格的掃描設備,大幅面資料可采用大幅面掃描儀,也可采用小幅面掃描后的圖像拼接方式處理;
2 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且字跡清晰、不帶插圖的資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進行掃描;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但字跡清晰度差或帶有插圖的資料,以及頁面為多色文字的資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掃描;對頁面中有紅頭、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圖的資料,可采用彩色模式進行掃描;
3 當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對資料進行掃描時,其分辨率宜選擇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較差等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分辨率;
4 對粘貼折頁,可采用大幅面掃描儀掃描,或先分部掃描后拼接;對部分字體很小、字跡密集的情況,可適當提高掃描分辨率,選擇灰度掃描或彩色掃描,采用局部深化技術解決;對字跡與表格顏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術解決;對頁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儲存,應確保照片清晰度。
數字化圖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出現偏斜的圖像應進行糾偏處理;對方向不正確的圖像應進行旋轉還原;
2 對圖像頁面中出現的影響圖像質量的雜質,應進行去污處理。處理過程中應遵循在不影響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現資料原貌的原則;
3 對大幅面資料進行分區掃描形成的多幅圖像,應進行拼接處理,合并為一個完整的圖像;
4 彩色模式掃描的圖像應進行裁邊處理,去除多余的白邊。
數字化圖像存儲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掃描的圖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儲;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掃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儲。存儲時的壓縮率的選擇,應以保證掃描的圖像清晰可讀為前提。提供網絡查詢的掃描圖像,也可存儲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圖像材料的命名應確保其唯一性,并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對應。
數字化成果匯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資料數字化轉換過程中形成的電子資料目錄與數字化圖像,應通過網絡及時加載到數據服務器端匯總、驗收,并應實現目錄數據對相關聯的數字圖像的自動搜索,數字圖像的排列順序與紙質資料相符。
19.3.3 電子資料數據驗收
電子資料數據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錄入的目錄數據和不動產登記簿數據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錯誤率不得高于3%;
2 對紙質材料掃描后形成的圖像材料應進行清晰度、污漬、黑邊、偏斜等圖像質量問題的控制;
3 對圖像和目錄數據掛接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錯誤率不得高于3%。
19.3.4 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
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均應進行備份;
2 可選擇在線增量備份、定時完全備份以及異地容災備份的備份方式;
3 應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數據和材料備份;
4 應至少每周1次定時做好完全備份,并應根據自身條件,應至少每年1次離線存放。存放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盜、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潮、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還應采用專用的防磁柜存放;
5 應建立異地容災體系,應對可能的災害事故。異地容災的數據存放地點與源數據存放地點距離不得小于
6 備份數據應定期進行檢驗。備份數據檢驗的主要內容宜包括備份數據正常打開、數據信息完整、材料數量準確等;
7 數據與災備機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的規定。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1 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全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2 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3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申請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填寫不動產登記機構制定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并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提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查詢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查詢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還需經公證或者認證;
3 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通過設置在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終端自動系統查詢登記結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查詢或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1 查詢主體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來查詢的;
3 查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 查詢主體及其內容符合本規范第20.1條的規定;
5 查詢目的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的查詢目的是否明確,審查是否符合本規范第20.3條規定的查詢條件。經審查符合查詢條件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并承諾查詢結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
2 向申請人出具查詢結果,并在查詢結果或者登記資料復印材料上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符合查詢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結果。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結果。 A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收件 |
編號 |
|
收件人 |
|
單位:□平方米 □公頃(□畝)、萬元 |
日期 |
|
申請 登記 事由 |
ð土地所有權 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宅基地使用權 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ð土地承包經營權 ð林地使用權 ð海域使用權 ð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ð房屋所有權 ð構筑物所有權 ð森林、林木所有權 ð森林、林木使用權 ð抵押權 ð地役權 ð其他 | ||||||||||
ð首次登記 ð轉移登記 ð變更登記 ð注銷登記 ð更正登記 ð異議登記 ð預告登記 ð查封登記 ð其他 | |||||||||||
申 請 人 情 況 |
登 記 申 請 人 | ||||||||||
權利人姓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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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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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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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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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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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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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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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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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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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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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記 申 請 人 | |||||||||||
義務人姓名(名稱) |
| ||||||||||
身份證件種類 |
|
證件號 |
| ||||||||
通訊地址 |
|
郵 編 |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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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 ||||||||
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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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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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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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動 產 情 況 |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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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單元號 |
|
不動產類型 |
| ||||||||
面 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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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 ||||||||
原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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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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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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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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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情況 |
被擔保債權數額 (最高債權數額) |
|
債務履行期限 (債權確定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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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圍 |
|
| |||||||||
地役權情況 |
需役地坐落 |
|
| ||||||||
需役地不動產單元號 |
|
| |||||||||
登記原因及證明 |
登記原因 |
|
| ||||||||
登記原因 證明文件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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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申請證書版式 |
□單一版 □集成版 |
申請分別持證 |
□是 □否 |
| |||||||
備注 |
|
| |||||||||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申請人愿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使用和填寫說明
一、使用說明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登記收件情況、申請登記事由、申請人情況、不動產情況、抵押情況、地役權情況、登記原因及其證明情況、申請的證書版式及持證情況、不動產登記情況。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為示范表格,各地可參照使用,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發,進行適當調整。
二、填寫說明
【收件編號、時間】填寫登記收件的編號和時間。
【收件人】填寫登記收件人的姓名。
【登記申請事由】用勾選的方式,選擇申請登記的權利或事項及登記的類型。
【權利人、義務人姓名(名稱)】填寫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或名稱。
【身份證件種類、證件號】填寫申請人身份證件的種類及編號。境內自然人一般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軍官證》《士官證》;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港澳同胞的為《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同胞的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外籍人的身份證件為《護照》和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通訊地址、郵編】填寫規范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人為法人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為非法人單位的,填寫負責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寫代權利人申請登記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機構名稱】代理人為專業登記代理機構的,填寫其所屬的代理機構名稱,否則不填。
【聯系電話】填寫登記申請人或者登記代理人的聯系電話。
【坐落】填寫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稱。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寫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號等。
【不動產類型】填寫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積】填寫不動產單元的面積。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構筑物的,分別填寫宗地、宗海及房屋、構筑物的面積。
【用途】填寫不動產單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構筑物的,分別填寫宗地、宗海及房屋、構筑物的用途。
【原不動產權屬證書號】填寫原來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編號。
【用海類型】填寫《海域使用分類體系》用海類型的二級分類。
【構筑物類型】填寫構筑物的類型,包括隧道、橋梁、水塔等地上構筑物類型,透水構筑物、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構筑物類型。
【林種】填寫森林種類,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填寫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
【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期間)】填寫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圍】填寫抵押合同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圍。
【需役地坐落、不動產單元號】填寫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動產單元號。
【登記原因】填寫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等的具體原因。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填寫申請登記提交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申請證書版式】用勾選的方式選擇單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請分別持證】用勾選的方式選擇是或者否。
【備注】可以填寫登記申請人在申請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編號:
: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單位) (不動產坐落及登記類型) 以下申請登記材料,經核查,現予受理。
本申請登記事項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請憑本憑證、身份證明領取辦理結果。
已提交的申請材料 |
份 數 |
材料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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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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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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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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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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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登記機構: (印 章)
年 月 日
以下內容在領取登記結果時填寫
登記結果:
領 取 人:
領取日期:
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
編號:
: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單位)申請的 (不動產坐落及登記類型),提交材料清單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核查,上述申請因□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申請登記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管轄范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具體情況如下:
。
若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字:
申請人簽字:
編號: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你(單位) (不動產坐落及登記類型)申請,受理編號為 。經核查,因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尚不足以證明申請登記相關事項,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請補充以下申請材料:
需補充的申請材料 |
份 數 |
材料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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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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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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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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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請按照上述要求補正材料并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登記辦理時限。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字:
申請人簽字:
編號:
: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單位)受理編號為 的補正材料,具體如下:
已補正的文件資料 |
份 數 |
材料形式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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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字:
申請人簽字:
注:登記辦理時限自補充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不予登記告知書
編號:
: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你(單位) (不動產坐落及登記類型)申請,受理編號為: 。經審查,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登記。具體情況如下:
。
若對本決定內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請材料已留復印件存檔。
編號:
:
由于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本登記機構將你(單位) (不動產坐落及登記類型) 的申請材料退回。
退回的申請材料 |
份 數 |
材料形式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登記人員簽字:
申請人簽字:
簽收日期:
注:申請材料已留復印件存檔。
不動產更正登記通知書
編號:
:
因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請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申請辦理更正登記。逾期未申請辦理的,我機構將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進行更正登記。
更正內容如下: (應當說明原錯誤的具體內容和更正后的內容)
。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不動產首次登記公告
編號:
經初步審定,我機構擬對下列不動產權利予以首次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現予公告。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 年 月 日之前)將異議書面材料送達我機構。逾期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我機構將予以登記。
異議書面材料送達地址:
聯系方式:
序號 |
權利人 |
不動產權利類型 |
不動產坐落 |
不動產單元號 |
不動產面積 |
用途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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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公告單位:
年 月 日
不動產更正登記公告
編號: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擬對下列不動產登記簿的部分內容予以更正,現予公告。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 年 月 日之前)將異議書面材料送達我機構。逾期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我機構將予以更正登記。
異議書面材料送達地址:
聯系方式:
序號 |
不動產坐落 |
更正內容 |
備注 |
1 |
|
|
|
2 |
|
|
|
3 |
|
|
|
公告單位:
年 月 日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作廢公告
編號:
因我機構無法收回下列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公告作廢。
序號 |
權利人 |
不動產權利類型 |
不動產單元號 |
不動產坐落 |
備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公告單位:
年 月 日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聲明
因保管不善,將 號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不動產實地查看記錄表
不動產權利類型 |
|
申請人申請登記事項 |
|
業務編號 |
|
不動產坐落(名稱) |
| ||||
查看內容 |
□ 查看擬登記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 查看擬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 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 □ 因 , 查看 。 | ||||
查看結果及其說明 |
| ||||
查看人員簽字 |
年 月 日 | ||||
備注 |
1.現場照片應當能清晰顯示被查看不動產的坐落(如永久性的標志物),應能體現查看結果; 2.現場查看證據材料可粘貼附頁; 3.查看人員需兩人,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字。 |
詢問記錄
受理編號: 詢問人: .
1.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回答:(請填寫是或否)
2.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
回答: (請填寫共有或單獨所有)
3.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回答: (共有情況下,請填寫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共有份額情況?
回答:(按份共有情況下,請填寫具體份額。共同共有人不填寫本欄)
5.申請異議登記時,權利人是否不同意辦理更正登記?
回答:(申請異議登記時填寫,申請其他登記不填寫本欄)
6.申請異議登記時,是否已知悉異議不當應承擔的責任?
回答:(申請異議登記時填寫,申請其他登記不填寫本欄)
7.申請本次轉移登記時,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同意。
回答:(受讓人為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填寫)
8.其他需要詢問的有關事項:
經被詢問人確認,以上詢問事項均回答真實、無誤。
被詢問人簽名(簽章):
年 月 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
編號:
查詢申請人 |
姓名 (名稱) |
|
證件類型及號碼 |
|
聯系電話 |
| |||
代理人 |
|
證件類別及號碼 |
| |
聯系電話 |
| |||
類別 |
□不動產權利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國家機關 □利害關系人 | |||
提交的申請材料 |
□查詢人身份證明 □工作證或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僅適用國家機關) □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查詢的需提交) □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查詢人為利害關系人的需提交) □協助查詢文件(僅適用國家機關) □其他 | |||
查詢目的或用途 |
| |||
需查詢的不動產及查詢內容 |
不動產坐落: □不動產查封登記 □不動產抵押登記 □不動產預告登記 □不動產異議登記 □其他 | |||
查詢結果要求 |
□查閱 □抄錄 □復制 □出具查詢結果證明 | |||
承諾:本表填寫內容以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查閱、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嚴格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查詢結果。如有虛假或違反,由本人(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查詢申請人: 年 月 日 |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受理憑證
編號:
: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單位)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申請材料。經核查,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現予以受理。
已提交的文件資料 |
件 數 |
材料介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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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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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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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
|
□原件 □復印件 |
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請你(單位)憑本受理通知書、身份證明領取查詢結果。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字:
查詢人簽字: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不予受理告知書
編號:
: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單位)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查詢材料,申請查詢 ,查詢目的為 。提交的清單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核查,上述□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申請查詢的主體或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具體情況如下:
若對本決定內容不服,可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字:
查詢人簽字: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
編號:
: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單位)提出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受理編號為 。
經查詢,結果如下: 。
登記機構:(印 章)
年 月 日
領取人:
領取日期:
A.7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 __ _ __
身份證明類型: 證件號碼:____ __ _ ___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____ _ __ _____
電話:________ ____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 ___ _____
身份證明類型: 證件號碼:____ ______ _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 _ __
電話:______ _ _ __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現委托人委托 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辦理坐落于___ __之不動產的以下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內依法所作的一切行為,接受問詢的行為及簽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受托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諾書
監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 ____
身份證明類型: 證件號碼:______ __ __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____ ______ __
電話:________ ____
被監護人: .
身份證明類型: 證件號碼:____ ______ _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 _ __
電話:______ _ _ __
監護人現承諾,對被監護人不動產權(不動產坐落: ) 所進行的處分(處分的類型: )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且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申請人: 身份證明號碼
被繼承人(遺贈人): 身份證明號碼
申請人 因繼承(受遺贈)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于 年 月 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提供了
等申請材料,并保證以下事項的真實性:
一、被繼承人(遺贈人) 于 年 月 日 死亡。
二、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坐落于 。
三、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由 繼承(受遺贈)。
四、除第三項列舉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外,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無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
以上情況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具結。
具結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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