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稅務問題分析

      股權轉讓交易是公司股東募集資金,投資退出的主要經濟手段。但是對于中國境內公司股東而言,由于股權轉讓涉及財產增值,股東可能會因此繳付相應所得稅。因而出于節稅之目的,股東通常都會以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并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獲得補償。而由于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交易行為具有偶發性、隱蔽性的特點,此種操作在之前的實踐中也屢見不鮮。
       然而,自然人股東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否始終“一帆風順”呢?本文結合近年來稅務機關針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自然人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稅務問題作如下簡要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產生財產轉讓所得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而,對于股權轉讓交易中的股東而言,若其設定的股權轉讓價格超過其初始投資成本,則就其“股權轉讓所得”,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所得稅。
       對于自然人自行約定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盡管法律允許股東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自主約定,且由股東自行申報其是否就股權轉讓行為存在“股權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為此繳納所得稅,但此等允許并不是毫無限制的。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5月28日發布的《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以下簡稱“285號文”要求,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向稅務主管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同時,還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因此,對于自然人平價或低價進行股權轉讓的,首先需要經過稅務主管部門的審核,判斷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交易行為如何處理,“285號文”作了原則性規定:“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在此基礎上,2010年12月24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7號,以下簡稱“公告”)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公告”對于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作了列舉式規定,且對所稱“正當理由”也作了列舉式規定。對于滿足公告所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將由此認定該項股權轉讓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緊接著,公告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交易如何處理作了相應規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權轉讓交易被認定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需要由稅務機關對此進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東征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其可以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自行約定股權價格,甚至以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但需要具備能夠說服稅務機關其具備“公告”所稱的“正當理由”之一,否則稅務主管機關很可能會以該項股權轉讓交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為由,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轉讓方繳納相應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有另有專門法律規定,因此本文所述僅限于討論股東轉讓中國境內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情形)。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49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00mml.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