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楊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問題想咨詢,這是我第一次通過網上來尋求法律幫助,懇請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給我一個解答。我以公司的名義投資80萬入股“另一公司”,“另一公司”已經注冊登記,我又以個人名義(我是法人)從“另一公司”借出50萬,有借條,借款人是我,出借人是“另一公司”,請問我這一行為會帶來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我的行為性質是什么?快開股東會和監事會了,我很著急,盼回音!
答:
你的安排從表面上看沒有大的問題,一是投資關系,一是借貸關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但是公司不能向個人借貸資金,借貸行為無效,你應當盡快歸還。如果你在另一公司任職則問題會更嚴重一些。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您的兩個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有抽逃注冊資本之嫌,須慎重對待。
楊春寶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注冊公司后可以向公司借款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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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