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財產拍賣不公,能否上訴?

 法律橋網友咨詢:1、國有企業破產后的財產拍賣能否參照2004年11月1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購買,如無更高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竟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2、我市有一家國有企業破產后,人民法院委托某拍賣公司發出公告將其財產進行拍賣。在拍賣時,拍賣主持人臨時宣布另增加一條規定:同等價格,優先原承租人。競拍只有兩家,原承租人連續舉牌跟價,造成另一方舉牌加價到1300萬元時誤以為中標,而主持人落錘定音后缺宣布原承租人以1300萬元同等價格優先中標。
明顯拍賣不公,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達2500萬元左右,能否上訴狀告拍賣公司及相關職能部門,并要求法院作出拍賣無效的判決?

上海盛先磊律師解答:“同等價格、優先原承租人”的規則應事先公示,拍賣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應該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再咨詢:這個是一般的國有企業破產后財產拍賣不是民事執行拍賣,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給予原承租人優先受買權?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拍賣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難以認定拍賣師在拍賣前臨時增加規定有違上述法律規定;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對于是否適用于企業破產,則看該企業破產是否為在法院執行階段被宣告破產,一般而言,最高院的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企業破產的拍賣;再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故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即使拍賣師沒有宣布增加該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也具有優先購買權。

至于所提到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500萬元左右的問題,則很可能涉及到整個國有資產轉移程序的不合法的問題,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反映意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具體可參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再咨詢:請問起訴的時限是多長?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2年。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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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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