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數碼影像有限公司發展迅速,在全國很多中心城市投資設立了連鎖公司,各連鎖公司均為獨立企業法人。但是好景不長,由于過度膨脹,各地連鎖公司相繼出現經營上的困難。趙某在這樣的背景下與其在上海的連鎖公司B數碼影像有限公司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由趙某承包經營B公司,條件是趙某在B公司固定資產保值的基礎上,須繳納資產使用費,趙某因此獲得完全的資產使用權和經營自主權。
B公司在趙某的經營下,很快扭轉了局面,并獲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則不斷地采取派遣財務人員以及其他蠶食、滲透的辦法,試圖控制B公司,特別是B公司的資產,均遭到趙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趙某侵占公司財產為由起訴趙某,請求解除承包經營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的主要義務是固定資產保值和繳納資產使用費,趙某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其對部分資產的處置應屬其經營自主權范疇,因此駁回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繼續履行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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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企業承包經營有各種不同的承包經營方式,如保底、減虧、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種承包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趙某在履行了其主要義務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資產使用權和經營自主權,這其中包括其對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處置權,B公司不能無端干涉。當然這其中可能會涉及對于是否增值的認定問題以及處置方式是否會損害公司利益的問題,需要當事各方協商確認。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