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我們都是在一個地方搞攝影的。這段時間他們拿著我們以前給別人用傳統像機拍的婚紗放在他們店里面,和他們現在用數碼照的對比,然后在說我們照的垃圾等等之類詆毀的話。請問這算不算不正當競爭?急呀!
答:此種行為的性質屬于一種以比較廣告的方式進行商業競爭的行為,所謂的比較廣告是指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指稱某個或某些競爭對手或由某個或某些競爭對手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比較廣告可分為批判性的比較廣告和攀附性的比較廣告兩大類。批判性的比較廣告是對競爭對手及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批判或貶損,因此被認為是不當阻礙競爭對手的行為。我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比較廣告的使用,但是利用比較廣告對他人的商譽進行貶損,應當屬于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王小兵)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