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依據逐條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之二——管理人登記篇

前言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3224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或者“新規”),新規將于202351日起正式施行。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系對2014年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試行辦法”)的修訂和補充。楊春寶律師團隊擬在結合相關法條依據的基礎上,對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表格形式進行逐條解讀,以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從業人員提供有益參考,本篇為系列解讀之二——管理人登記篇。

序號

內容

主要制定依據[1]

簡要解讀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財務狀況良好,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對專門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出資架構清晰、穩定,股東、合伙人和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經驗;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四)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專職員工不少于5人,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風控合規制度和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適用前款第三項的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管理人登記須知”)

/(三)【辦公地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申請機構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六)【員工人數】……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

/(一)【經營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九、……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釆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登記材料清單”)

中關于申請機構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相關要求(將在下文逐條解讀中詳細羅列,此處不再贅述

本條系對管理人登記的總括性要求,系協會在整合了此前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辦理管理人登記的實踐經驗制定,具體而言,本條:

  1. 1.  進一步提高了管理人的資本金要求,并明確出資形式(人民幣或可自由兌換貨幣),有助于提升整個私募基金管理人隊伍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利益;

  2. 2.  明確了管理人高管人員的持股要求(對不適用該等持股要求的主體進行了列舉式排除)。我們理解,之所以要求管理人高管人員持有管理人一定比例股權/財產份額,主要是為了增強該等高管人員的穩定性,系在兩份登記材料清單中人員穩定性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強制性規定。本條規定為擬在國資控股的但非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任職的高管人員要求持股提供了監管依據。

我們建議擬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應嚴格按照新規要求,對資本金和高管人員持股進行相應安排。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

(二)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范、不穩定,不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或者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監管規定”)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四)【財務清晰】……申請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申請機構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

/(一)【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二)【股權架構要求】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九、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沖突業務的;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申請材料11/12:沖突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2.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25%)、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相關要求,不得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

申請材料16/17:實繳出資證明

申請材料18/19:出資人出資能力證明

申請材料22/23:實際控制人其他相關材料

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投資管理或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方面工作經歷的,申請機構應提供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如何履行職責。

我們理解,從第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均系針對第八條【登記要求】的具體展開規定。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1.  本條將對申請機構財務狀況的要求擴展至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并明確要求其擁有健全的治理結構,良好的財務狀況(即適當的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以及對管理人進行“持續輸血”(即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系為了從源頭上(即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降低管理人的財務和內控風險;

  2. 2.  對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相關經驗年限要求從3年增加到5年,強調了協會“扶優限劣”的原則;

  3. 3.  要求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不得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原先僅對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有此要求),進一步降低利益沖突、利益輸送的風險,建議申請管理人初始登記的機構,以及需進行前述主體變更的管理人,在申請初始/變更登記之前應進行相應整改(如需);

  4. 4.  對作為管理人的主要出資人和/或實際控制人的機構從事沖突業務的限制有所放寬,只要求最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而非登記清單規定的“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但同時將最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的主體范圍擴大至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5. 5.  要求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擔任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我們團隊此前在為客戶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初始登記/重大事項變更登記時,經常遇到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在管理人擔任任何職務的情形,鑒于協會對此始終予以關注,我們均會要求管理人提供合理的說明,盡管如此,有些時候還是會收到協會要求進一步說明的反饋意見。因此,建議申請管理人初始登記的機構,以及需進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管理人,務必在管理人的組織架構中,對實際控制人的職務進行相應安排,以滿足新規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二)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執業條件

(三)沒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或者沒有符合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審計、監察、稽核,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申請材料11/12:沖突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3.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最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

申請材料25(證券基金管理人登記清單):高管人員工作經驗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期貨、金融、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

申請材料26(證券基金管理人登記清單):高管人員專業能力材料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

投資業績證明材料應體現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年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逐一論述,并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

2.個人證券期貨投資、在基金產品中作為投資者(主動管理的FOF除外)、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模擬盤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能力或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材料,原則上不作為證券類投資業績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26(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清單):高管人員工作經驗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投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會計業務、法律業務、經濟金融管理、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工作經歷。

申請材料27(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清單):高管人員專業能力材料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其在曾任職機構主導的至少2起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證明材料,所有項目初始投資金額合計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

其中,主導作用是指相關人員參與了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重要環節,并發揮了關鍵性作用。投資項目證明材料應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如有)等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決會決議(原則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資標的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議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

2.個人股權投資、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性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能力或不屬于股權投資的項目材料,原則上不作為股權類投資經驗證明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一)【高管定義】……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與此前規定相比,本條:

  1. 1.  對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的相關經驗年限要求從3年增加到5年,強化了協會“扶優限劣”的原則;

  2. 2.  新增對管理人合規風控負責人的具體從業經驗和相關經驗年限要求,體現了協會對管理人合規風控工作的重視;

  3. 3.  將最近5年內不得從事沖突業務的主體范圍擴大至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有助于進一步降低管理人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風險;

  4. 4.  要求各類型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原先僅要求證券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股權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必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管理人高管團隊的整體業務素質。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對外兼職的應當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沖突業務機構等與所在機構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兼職,或者成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獨立履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檢查等職責,不得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一)……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四)【高管任職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1.  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為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沖突業務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表述,與上述第九條的第(四)項對應;

  2. 2.  新增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我們理解,該表述系借鑒《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但因該管理辦法并不適用于私募基金業務,因此并未列入制定依據)和“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的表述,我們理解,該等新增內容系強調合規風控負責人這一崗位的重要性,有助于加強防范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并使得合規風控負責人能夠“全心”服務于“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會分心“賺外快”;

  3. 3.  取消了高管人員兼職比例限制,我們理解,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不少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大多都兼任關聯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大做強。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以所在機構的名義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六)【員工人數】……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與管理人登記須知相比,本條放寬了對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的兼職限制,僅禁止其在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的兼職情形做了除外規定。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等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證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防火墻等隔離機制,有效隔離自有資金投資與私募基金業務,與從事沖突業務的關聯方采取辦公場所、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一)【內控基本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相關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三)【辦公地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范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第十條 ……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申請材料3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管理人應系公司或合伙企業)

申請材料10/11:相關制度

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證券基金管理人獨有)、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證券基金管理人獨有)、其他制度(如防范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之間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以及業務和客戶關鍵信息隔離制度,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風險傳染、內幕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條與此前規定相比,并無明顯調整或新增內容。

第十四條

在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業務且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東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四)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五)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該境外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申請材料11:沖突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2.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25%……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

根據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達成的政策成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除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明確了外資管理人的判定標準——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25%,我們理解,這是沿用自對外開放以來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25%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認定標準。另一方面,也與新規第八十條對“主要出資人”的定義保持一致,該定義則是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對管理人主要出資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引申而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資人:

(一)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

(二)被協會采取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措施,自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終止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六)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復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登記申請材料12/13: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合法合規及誠信信息

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

最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

對于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嚴重負面輿情、經營不善等重大風險問題,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對于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的,協會將結合相關情況實質性及影響程度,審慎辦理登記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九、……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

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釆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系針對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的負面清單,而第十六條系針對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負面清單。我們理解,這兩條系對兩份登記材料清單、管理人登記須知相關要求的進一步分類、細化和補充。

值得一提的是,登記材料清單僅要求申請機構及相關主體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并未將存在相關情況的申請機構或主體“100%拒之門外(但這只是在理論上,在實際審核過程中,除非有特殊情況,協會還是會選擇從嚴把控),而本條和第十六條則明確對存在相關情況的申請機構和主體“SAY NO”。從這一點上來說,是更嚴格了。不過,從相關情況的具體內容來看,新規這兩條與原先的規定相比,可謂有松有緊(關于第十五條第(一)項指向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們將在下文第十六條的解讀中詳細表述):

1.原規定中協會針對存在“最近三年被不予登記機構”均會納入審慎辦理范圍,而本條則僅將“最近三年因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涉及申請登記材料和違規募集)被終止辦理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拒之門外;

2.原規定中協會針對存在“最近三年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近一年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最近三年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情形的,均會納入審慎辦理范圍,而本條則刪除了涉訴(仲裁)的要求,并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概括表述為“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還取消了“最近三年”的限制,僅將“尚未修復”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列入負面清單;

3.新增“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的情形,但尺度如何把握尚需明確。

我們理解,雖然新規的表述看似對不予登記為管理人的情形“放松”了一些限制,但協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究竟會如何操作,即“松到何種程度”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建議擬申請管理人登記的機構盡量結合新老規則中從嚴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尚未屆滿;

(四)最近3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

(五)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

(六)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職業道德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者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尚未消除;對所任職企業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逾3年;

(九)因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該機構被終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十)因本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該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或者被列為嚴重失信人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相關規定參考第十五條)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本條除了依據私募基金相關規則制定之外,還參考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從整體來看,相較于此前的規定,新規“有松有緊”,在體現出人性化管理的同時,對一些原則性問題采取了“零容忍”態度。具體而言:

  1. 1.  拓展了規制的對象。本條對管理人的董事和監事人選的違法違規、社會輿情、職業操守等的要求同樣適用于管理人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 2.  《公司法》對于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而本條則對相關主體采取終身禁入措施,可謂對經濟犯采取“零容忍”態度;

  3. 3.  本條放寬了受到行政處罰的標準,原先的標準包括證監會在內的所有監管部門施加的所有行政處罰,本條則將受到的行政處罰的范圍限定在“金融管理部門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以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相關主體在最近三年被其他監管部門(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環保部門等)處以任何行政處罰,或被金融管理部門處以非重大行政處罰的,從理論上說均不屬于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我們認為,這是新規體現出的人性化管理;

  4. 4.  本條取消了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后被拒絕登記的“三年”時限,僅要求執行期屆滿即可申請登記;

  5. 5.  本條放寬了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相當于原規定中的“被協會采取自律措施”)的限制,僅“情節嚴重”的情形才會列入負面清單,此外,原規定中“被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的內容也被刪除了;

  6. 6.  原規定中協會針對存在“最近三年被不予登記機構”均會納入審慎辦理范圍,而本條則僅將“最近三年因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涉及申請登記材料和違規募集)被終止辦理登記的機構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拒之門外;

  7. 7.  原規定中協會針對存在最近三年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近一年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最近三年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情形的,均會納入審慎辦理范圍,而本條則刪除了涉訴(仲裁)的要求和“最近三年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的表述;但同時取消了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三年限制(即,只有當時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才會被列入負面清單;而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則不會被列入負面清單),此外,新增“被列為嚴重失信人”的情形;

  8. 8.  新增幾種負面清單情形,分別涉及:

(1)    因違法被開除的相關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后未滿五年;

(2)    因違法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被取消資格的中介機構和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自被吊銷證書或被取消資格后未滿五年;

(3)    存在重大社會負面輿情尚未消除,或對任職機構的重大違規或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滿三年(我們理解,該等情形系借鑒《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但因該管理辦法并不適用于私募基金行業,因此并未列入制定依據);

(4)    因特定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注銷之日起3年禁入;

  1. 9.  結合《公司法》對董監高的規定,要求對所任職的機構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監高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該機構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五年(比《公司法》要求的三年更嚴格);此外,將“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的主體”列入負面清單,同樣借鑒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合規、有效展業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就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利益沖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五)【同質化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提出了“充分的”要求,并要求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持續、合規、有效展業。

第十八條

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開展情況、投資管理能力、內部治理情況和合規風控水平,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和差異化自律管理。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起草說明

二、主要內容

(六)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對于能夠建立良好內部治理和風控體系的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給予差異化監管,實現扶優限劣。

本條系對第十七條的補充說明,并首次明確了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保障管理人自主經營(商業實踐中存在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自身名義為管理人旗下基金進行募資,以及參與基金管理的情形),還對其施加了對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義務。關于管理人分類管理的解讀,詳見本系列文章第一篇第七條的解讀內容。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基金投資活動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類型相一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營或者變相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三)【專業化運營】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2號——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服務》《關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線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線的通知》等法規/自律規則中涉及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規定(略)

與此前規定相比,本條并無新增或調整的內容。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持資本充足,滿足持續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

(二)股權、財產份額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但未改變實際控制人地位;

(四)因繼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二)【資本金滿足運營】……申請機構應……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

/(一)……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二/(二)【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變更的內部程序證明材料、向投資人就該事項信息披露材料,并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對于上述類型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并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1.  進一步明確了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2. 2.  對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持有管理人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的時限提出了最低要求,即“三年”。而管理人登記須知并未禁止管理人的主要出資額人、實際控制人在管理人完成登記后的股權、財產份額、實際控制人轉讓行為。我們理解,新規系為了進一步防范管理人“殼交易”;

  3. 3.  明確了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持有管理人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三年時限的例外情形,主要涉及股權/財產份額的行政劃轉、關聯轉讓、不改變實際控制人的員工激勵、繼承等法定原因。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持管理團隊和相關人員的充足、穩定。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的相關任職要求,原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由符合任職要求的人員代為履職,并在6個月內聘任符合崗位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因長期缺位影響內部治理和經營業務的有效運轉。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備案手續之前,不得更換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風控負責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六)【員工人數】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

十一/(二)【持續內控要求】……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十二/(三)【高管離職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

……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進一步要求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

2. 要求管理人應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由符合任職要求的人員代為履行離職高管人員的職責;

3. 將聘任新高管人員的期限由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

4. 擴大了在管理人備案首支基金前,不得更換的人員范圍(新規將范圍擴大至“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風控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向協會報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記手續: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實繳資本、財務狀況的文件材料;

(四)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相關投資能力、經驗等材料;

(五)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相關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機構、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基本信息;

(七)資金募集、宣傳推介、運營風控和信息披露等業務規范和制度文件;

(八)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保證提交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和遵守監督管理、自律管理規定,以及對規定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的信用承諾書;

(十)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在登記備案電子系統中填報的郵寄地址、傳真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真實、有效和及時更新,并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按照上述聯系方式無法取得有效聯系的相應后果。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保證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

(內容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三)【勤勉盡責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1.  申請機構進行管理人登記時,新增提交材料“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相關受益所有人信息”,我們理解是為了盡可能窮盡管理人的利益關聯方,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以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 2.  對于申請機構進行管理人登記,增加要求由“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并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合規要求;同時,對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則需經中國證監會備案,而非任何律師事務所均可出具。

  3. 3.  針對實踐中不少管理人失聯的情況,首次在協會自律規則中明確“管理人應確保在協會系統中填報的聯系方式真實、有效和及時更新,并承擔證監會、協會通過該等聯系方式無法與之取得有效聯系的后果”。

第二十三條

協會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擬登記機構提交的登記信息、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協會可以采取要求書面解釋說明、當面約談、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征詢意見、公開問詢等方式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核查;對存在復雜、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規則理解和適用等重大疑難問題的,協會可以采取商請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專家會商等方式進行研判。

擬登記機構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的時間和協會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登記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七條 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并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

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依法依規按時按要求辦理登記手續,……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退回申請材料。

202031日起,協會官網增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辦理流程公示界面。社會公眾及申請機構可通過協會官方網站(www.amac.org.cn)實時在線查詢每家申請機構的基本信息、最新辦理進度以及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主辦律師等信息。申請機構亦可通過AMBERS系統實時查詢本機構的辦理登記進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四)【向證監局報告】根據現行監管要求,請新登記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記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新增“要求書面解釋說明”“公開問詢”兩種協會核查登記信息、材料的方式;

2. 明確在涉及“復雜、新型或重大疑難問題”的情況下,協會可商請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專家會商;

3. 明確申請機構補正材料、補充說明,以及協會補充核查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中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自律組織的調查、檢查,尚未結案;

(二)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出現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重大內部糾紛,尚未消除或者解決;

(三)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負面輿情,尚未消除;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中止辦理;

(五)涉嫌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相關情況尚在核實;

(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擬登記機構可以提請恢復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辦理時限自恢復之日起繼續計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八、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后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在此前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幾種中止辦理管理人登記的情形,主要涉及:

  1. 1.  申請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涉嫌違法違規(已被立案)或在接受調查、檢查中;

  2. 2.  申請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出現重大訴訟、仲裁、內部糾紛,且尚未消除或解決;

  3. 3.  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重大且尚未消除的負面輿情;

  4. 4.  涉嫌提供虛假材料或其它其它不正當手段辦理業務,且尚在核實中;

  5. 5.  證監會要求協會中止辦理。

不過,本條刪除了管理人登記須知中“6個月”中止期限的表述,即:一旦該等中止情形消除,申請機構可立即提請恢復辦理管理人登記,且辦理時限系自恢復之日起繼續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主動申請撤回登記;

(二)依法解散、注銷,依法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自協會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對登記材料進行補正,或者未根據協會的反饋意見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四)被中止辦理超過12個月仍未恢復;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終止辦理;

(六)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

(七)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八)未經登記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擬登記機構因前款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再次提請辦理登記又因前款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終止辦理的,自被再次終止辦理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提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釆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

1. 新增兩類無需協會實體核查的終止辦理情形,即“申請機構主動申請撤回登記”或“終止經營(即:依法解散、注銷,依法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情形;

2. 新增兩類與中止辦理銜接的終止辦理情形,即申請機構“未在中止辦理后六個月內補正材料、補充解釋”或“未在中止辦理后十二個月內恢復辦理”情形;

3. 新增“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終止辦理”情形;

4. 新增申請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情形;

5. 擴大了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相關活動的范圍,管理人登記須知僅要求“未經登記不得開展基金募集活動”,而本條則擴展到包括投資管理在內的所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6. 強調申請機構不得“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辦理管理人登記業務。

此外,本條還要求,如申請機構系因違反新規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主要涉及管理人的出資(人)、高管和從業人員、專業化運營、外資管理人、負面清單等管理人登記的核心內容)而被終止登記的,如其再次提請辦理登記而又因違反新規第八至第二十一條被終止辦理的,其將被中止辦理管理人登記六個月。

[1]我們無法窮盡新規的制定依據,僅在此列出主要制定依據。

最后編輯于:2023-03-1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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