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接到投訴稱,赤峰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行政機關限定為由分割批發銷售市場,涉嫌壟斷經營,請求工商機關依法查處。接訴后,該局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對涉案當事人進行反壟斷調查。
經查,赤峰市中心城區由松山區、紅山區兩個行政區組成,有6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自2006年以來,赤峰市松山區、紅山區安監部門除發布《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須從指定的供貨商處購進煙花爆竹商品外,還采取委托指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辦理煙花爆竹零售商專項許可申報手續的方式,強化零售商對指定批發商的依賴關系。
兩區6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用對本區零售商銷售的未加貼本企業防偽標識商品予以沒收處理的方式,積極落實兩區安監部門劃片批發供貨規定,導致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商僅能從被指定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剝奪了其在供貨商、經營品種、商品價格等方面的自主選擇權。財安、吉安、百眾、慶典4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還借助安監部門授予承辦相關考核及統一為劃定區域內零售商辦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權利的條件,要求申辦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商必須預交一定數額的訂貨款。對不按規定數額交納訂貨款的零售商,不予辦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或通過限制供貨數量的方式予以制裁。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認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未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商只能從其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商品。6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安監部門的行政限定為由,就劃分批發銷售市場采取了一致性行動,借助劃分批發銷售市場獲取高額壟斷利潤,損害了零售商及消費者的利益。此外,4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為零售商設定了購買最低限額商品的不合理交易條件,嚴重損害了零售商的利益。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認定6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行為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通過協同行為實施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責令上述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共計58.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