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04001


工業和信息化部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項:“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實施機關: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條:“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一百零三條:“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及產品


 


04002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行政
許可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第十四條:“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企業(產品)


 


04003


工業和信息化部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行政
許可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第十三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



企業


 


04004


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生產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第六條:“國家嚴格監控第一類化學品的生產。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嚴禁在未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生產單位


 


04005


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第十二條:“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產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送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使用單位


 


04006


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第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特別許可辦法,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04007


工業和信息化部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建設審批和竣工驗收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第八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04008


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審核以及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第十五條:“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口和出口”。第十八條:“接受委托出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04009


工業和信息化部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項:“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改委。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鉻化合物生產裝置(以下簡稱鉻化合物生產建設),應當依法取得《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證書》”。第九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企業


 


04010


工業和信息化部


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五條:“……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國發〔198875號):“……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列為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


《關于解釋重要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編辦函〔1999107號):“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是指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產業主管部門從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和行業準入的角度,對采礦權申請人在國家規劃內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或開采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資質認定文件。”



企業


 


04011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行政
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民爆物品生產企業


 


04012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



行政
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


 


04013


工業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行政
許可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企業


 


04014


工業和信息化部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41項:“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企業法人


 


04015


工業和信息化部


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核準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47項:“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核準”;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電信業務經營者


 


04016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設立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六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


 


04017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含試用)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


 


04018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頻率分配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臺(站)審批權限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并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各行業各部門用頻單位


 


04019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十一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第十三條:“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一)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臺(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各設臺單位和個人


 


04020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臺(站)呼號指配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十七條:“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并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



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導航、廣播、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等業務臺站


 


04021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1.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備案核準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二十七條“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二十九條“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


《信息產業部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二、自19996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生產廠商須持有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企業(產品)


 


2.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產品)


 


04022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三十五條“外國駐中國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必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批準”。“其他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事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各國駐華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其他外國組織及個人


 


04023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45項:“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事業單位、企業


 


04024


工業和信息化部


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46項:“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審批”;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04025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八條:“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企業


 


04026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審核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應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前,應當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



企業


 


04027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


1.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57項:“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2.互聯網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
許可



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04028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令5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企業法人


 


04029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


1.電信網碼號資源申請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39項:“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



電信業務經營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服務型企事業單位


 


2.電信網碼號資源變更審批


行政
許可



電信業務經營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服務型企事業單位


 


04030


工業和信息化部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1.建立衛星通信網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58項:“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實施機關:信息產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2.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行政
許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04031


工業和信息化部


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核準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9條:“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


實施機關:各省級通信管理局。


04032


工業和信息化部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核準



行政
許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三條:“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單位或個人


實施機關:各省級通信管理局。


04033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主導電信企業制定的互聯規程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18條:“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應當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04034


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核準


1.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注1:“鑒于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部分第(一)、(二):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稀土礦山開發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


 


4.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


 


04035


工業和信息化部


糖精年度生產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2項:“糖精年度生產計劃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產業結構調整目錄(2011年)第二類限制類,十二輕工,28糖精等化學合成甜味劑生產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省級機關


 


04036


工業和信息化部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1.軟件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第二十八條:“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由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條:“軟件企業的名單由行業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后正式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國軟件產業管理職責,指導軟件產業發展,組織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9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軟件產品的管理”。



企業及產品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第五十一條:“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使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產品設計(含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開發)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04037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


稅務總局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


 


04038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醫藥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項:“中央醫藥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政府或部門


 


04039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中藥材扶持資金)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9項:“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包括以工代賑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藥材扶持資金、產業技術研發資金(科技三項費)、黃金地質勘探費用、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國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政府或部門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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