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公告如下: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1日

最后編輯于:2019-05-1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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