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直銷企業經銷商經營行為,促進本市直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所有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直銷企業,包括取得本市直銷經營許可以及尚未取得本市直銷經營許可的直銷企業。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的直銷企業經銷商(含專賣店、加盟店、工作室等)是指具有獨立的經營主體資格,根據與直銷企業簽訂的經銷合同,在本市以批發或零售方式在固定場所內銷售直銷企業產品或為直銷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者。
第四條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直銷企業經銷商可以對直銷企業產品進行分銷。
第五條直銷企業不得授權或委托未獲得相關資質的經營者或個人銷售其產品。
第六條經營者成為直銷企業經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且不得設在政府、軍隊、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場所;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明或批準文件;
(三)與直銷企業簽訂經銷合同。
經銷商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擺放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明或批準文件、直銷企業的授權或者委托書。
第七條直銷企業經銷商可以依法開展以下活動:
(一)以獨立經營主體的身份,采用批發或者零售的方式銷售產品,賺取銷售價格與進貨價格之間的利潤差價,或收取相應的服務報酬;
(二)銷售直銷企業產品,但不僅限于直銷企業產品;
(三)遵循直銷企業統一的退換貨制度,向消費者詳細介紹退換貨制度,并提供發票和銷售憑證。
第八條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經銷商申請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經銷商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九條直銷企業經銷商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在固定經營場所外進行產品推介或銷售,不得從事直銷經營活動;
(二)不得對直銷產品或者直銷企業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貶低其他同類產品,不得使用與直銷企業披露的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產品說明或宣傳材料;
(三)不得招募直銷員,不得組織開展直銷培訓或者考試;
(四)不得擅自以直銷企業的名義開展新品發布會或產品推廣會等性質的活動;
(五)不得強行推銷,不得以給付利益的方式引誘消費者為其推銷商品;
(六)不得組織、參與傳銷活動。
第十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經銷商檔案,并及時將經銷商清單向上海市工商局報備,清單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直銷企業經銷商名稱;
(二)住所地址;
(三)實際經營地址;
(四)注冊號;
(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經銷合同簽訂日期及有效期。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應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經銷商經營行為管理辦法。對因傳銷、違規直銷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查處的經銷商,直銷企業應及時取消授權或委托,并終止經銷合同。
第十二條直銷企業經銷商從事的違規直銷活動、傳銷活動或其他違法行為系按照直銷企業的規定或要求實施的,直銷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經銷商應當積極配合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管。
第十四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