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辦事指南

使 用 說 明


一、本《辦事指南》是為了方便辦理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許可事項的申請人而編寫的指南性文件,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基本一致。
二、交通運輸部將根據政策變化對本《辦事指南》隨時更新,并及時對外公布。申請人在使用之前應到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水運局子站或中華航運網(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載使用最新版本。
三、申請人應保證其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提交的申請文件、證件或文件及證件的復印件應當使用A4紙,字跡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公司負責人簽名應在簽名旁使用印刷體注明簽名人姓名和職務。
五、交通運輸部每周三和周五上午接受電話咨詢或預約面談。其他工作時間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及中華航運網查詢相關信息,也可以在相應的論壇中留言。
六、文件郵寄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國際航運管理處收。郵編:100736;如寄快件,請寄EMS。咨詢電話:(010) 65292655、65292656,傳真:(010)65292648。電子信箱:shipping@mot.gov.cn
 
目  錄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及相關業務 3
國際班輪運輸資格登記及相關業務 7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及相關業務 12
從事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許可及相關業務.............................14
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及相關業務 17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及相關業務


   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送交通運輸部進行審批。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3.《辦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通知書》復印件;
4.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5.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6.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含英文頁)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7.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安全管理證書;
8.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9.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10.符合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及履歷實體公證。


    二、籌建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企業籌建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應將申請材料報送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運輸部申請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通知書》。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4.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5.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身份證明)。


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申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申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應將申請材料報送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運輸部批準。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3.可行性分析報告;
4.母公司商業登記文件;
5.母公司《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6.母公司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
7.符合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及履歷實體公證。 


   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申請船舶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增加經營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賃方式租用船舶增加運營船舶的,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申請表》;
2. 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公司《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5.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含英文頁)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6.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安全管理證書(SMC);
7.光船租賃證明書(如以光船租賃方式租用船舶增加運營船舶)。


  五、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延期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延期,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4.公司章程;
 5.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含英文頁)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6.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安全管理證書(SMC);
 7.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8.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9.符合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及履歷實體公證。


六、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者名稱變更
變更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者名稱,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3.《辦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通知書》復印件;
4.企業商業登記文件、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5.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6.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安全管理證書(SMC);
7.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8.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9.符合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及履歷實體公證;
10.現持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原件。


七、終止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終止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注銷《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 終止業務申請書;
2. 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3. 現持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原件。


  八、證書遺失補辦
證書遺失,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補辦。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補辦申請。申請中明確公司遺失的證書情況(何種證書遺失,是正本還是副本),并提出申請補辦。申請須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2.在交通部指定媒體《中國水運報》、《中國交通報》、《中國航務周刊》、《航運交易公報》或中華航運網做出有關證書遺失的聲明,并提交由該媒體出具的已做聲明的證明文件。
3.公司的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等信息。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及相關業務


    一、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申請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如果申請人為境外公司,須由注冊在境內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包含“國際船舶代理”,并在中國船舶代理協會履行了備案手續)出具轉報函,以及申請人委托該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委托書。
2.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要出資人名單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境內公司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業登記文件復印件的公證認證原件。
3.經營者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4.運營船舶資料
航線投船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y)復印件。如果航線投船為租賃船舶,須提供租船合同復印件。
航線投船船舶保安證書(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船舶入級證書(Certificate of Class)、安全管理證書(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復印件。
申請經營涉及旅客運輸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還須提供航線投船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及附件P(FORM P)復印件、申請人具備符合法律要求數額的旅客傷害賠償能力證明;如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為管理,須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協議中文或英文復印件。
5.擬開航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6.運價本;
7.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二、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延期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辦理《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延期,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延期申請
延期申請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并以印刷體寫明簽字人姓名及職務。
如果申請人為境外公司,須由注冊在境內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包含“國際船舶代理”,并在中國船舶代理協會履行了備案手續)出具延期轉報函,以及申請人委托該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為辦理延期手續的委托書。
2.《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境內公司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業登記文件復印件的公證認證原件。
4.提單(客票)樣本;
5.國際班輪運營期間經營情況報告;
    情況報告應集中于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班輪業務情況,包括運量、運費收入、航線掛靠港口、班期、航線投船的中英文名稱、船籍、艙位、運價水平等。
6.運營船舶資料
航線投船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y)復印件。如果航線投船為租賃船舶,須提供租船合同。
航線投船船舶保安證書(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船舶入級證書(Certificate of Class)、安全管理證書(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復印件。
經營涉及旅客運輸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還須提供航線投船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及附件P(FORM P)復印件、申請人具備符合法律要求數額的旅客傷害賠償能力證明;如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為管理,須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協議中文或英文復印件。
7.申請人在境內各口岸簽發的提單復印件各10份;
8.根據交通部辦公廳2004年12月16日發布的《關于啟用國際海運網上備案系統的通知》要求,國際班輪公司須在中華航運網的“網上備案”專欄中對公司信息及航線投船信息進行登陸報備。請履行網上報備義務,并提交中華航運網公司信息和航線投船信息備案打印頁。


   三、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更名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辦理《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更名,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更名申請;
更名申請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并以印刷體寫明簽字人的姓名及職務。若涉及提單(客票)變更,應同時提交提單(客票)樣本變更備案申請。
2.如國際班輪業務經營者為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1)如中文名稱變更,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原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牽涉到提單(客票)樣本變更,須一并提交變更備案申請及舊版新版提單(客票)樣本,履行備案手續。
(2)如英文名稱變更,且因英文名稱變更發生提單抬頭變更,須提交舊版及新版提單(客票)樣本和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履行提單(客票)樣本備案手續。
(3)原《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公司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電話及聯系地址等信息。
3.如國際班輪業務經營者為在境外注冊的企業法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1)由注冊在境內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出具的更名申請轉報函,以及申請人委托該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為辦理更名手續的委托書;
(2)如英文名稱變更,須提交企業注冊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認證);如僅中文名稱變更,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但應在更名申請中做出特別說明;
(3)如企業中英文名變更導致已備案提單(客票)樣本發生變化,須同時提交提單(客票)樣本變更備案申請,并附舊版及新版提單(客票)樣本;
(4)原《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公司及境內代理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電話及聯系地址等信息。
  
   四、《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注銷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申請注銷《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加蓋公司公章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注銷申請。
注銷申請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并以印刷體寫明簽字人的姓名及職務。
如果申請人為境外公司,須由注冊在境內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出具注銷申請轉報函,以及申請人委托該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為辦理注銷手續的委托書。
2、《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在中華航運網(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中國水運報》、《中國交通報》、《中國航務周刊》或《航運交易公報》之一刊登注銷聲明,并提供的證書注銷聲明證明文件;
如遺失《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須一并提供遺失聲明證明材料。


    五、《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遺失補辦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遺失申請補辦,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補辦申請。
申請中明確公司遺失的證書情況(何種證書遺失,是正本還是副本)。申請須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如為境外公司,申請書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并使用印刷體注明簽字人職務及姓名,申請應委托境內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發函轉報。
2.請在交通運輸部指定媒體《中國水運報》、《中國交通報》、《中國航務周刊》、《航運交易公報》或中華航運網(www.chineseshipping.com.cn)做出有關證書遺失的聲明,并提供遺失聲明證明文件。
3.公司的境內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等信息。


 
設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及相關業務 
   
    一、申請設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國航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印發批復文件。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公司章程;
4. 申請者的企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5. 申請者擬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
6. 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書和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歷;
7. 申請者的提單或客票樣本;
8. 代理機構(僅限國際船舶代理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出具的申請者在擬設公司口岸最近1-2年內的業務證明;
9. 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國際船舶代理或國際貨代資格證復印件;
10. 公司名稱預核準書;
 注:以上各類文字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書寫,如使用其他文字的,應隨附經公證的中文譯文及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設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分公司
    申請設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分公司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申請書(總公司開業應滿一年);
獨資船務公司擬設分公司的董事會決議;
1.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滿足設立總公司至少1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要求,并已于一年內繳付,每增設一家分公司應相應增加12萬美元注冊資本金);
2. 驗資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 代理機構出具的申請者在擬設分公司口岸最近1-2年內的業務證明;
4. 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國際船舶代理或國際貨代資格證復印件;
5. 獨資船務公司的營業執照、《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復印件;
6. 擬設分公司名稱核準書。


三、申領《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
   申請領取《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 證書申領函;
2. 交通運輸部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3.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如為分公司還需提供總公司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
4. 營業執照復印件(已增業務項)。


    四、終止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許可經營業務
    終止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許可經營業務,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1.終止業務申請書;
2.《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原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從事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許可及相關業務
   
    一、申請港澳航線新增運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港澳航線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廳函水〔2012〕157號)有關規定,從事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口至香港、澳門航線運輸的企業新增運力(含新建、購置船舶及通過新建、購置方式更新現有港澳航線運力),應通過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我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港澳航線水路運輸批件;
4.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驗資報告;
5.運輸合同或協議。
   
    二、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的新增運力申請投入營運
 經我部批準新增的運力(其實際噸位以我部核準的噸位上下浮動10%為限)投入營運,應通過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我部提出申請。現經營港澳航線運輸企業通過擴大自有船舶經營范圍方式更新現有港澳航線運力無需申請運力指標,可直接申請投入營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港澳航線水路運輸批件;
4.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船檢證書注明該船適航區域);
5.國內購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經我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交易發票(復印件);
6.如為海船,還需提供: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復印件,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
   
   三、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的運力檢驗后投入營運的審批
    經我部批準的運力,重新檢驗后繼續航行港澳航線,應通過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我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原港澳航線水路運輸批件;
4.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副本或復印件(船檢證書注明該船適航區域);
5.如為海船,還需提供: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協議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復印件;船舶入級證書及附件;國內購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經我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交易發票(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暫停批準經營港澳航線企業新增集裝箱船舶運力、經營國內或國際運輸的集裝箱船擴大經營范圍從事港澳航線集裝箱運輸。鼓勵企業更新淘汰港澳航線現有運力建造新船投入營運,新增運力噸位不受限制,以船舶艘數為準。
    (二)經營國內沿海各對外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運輸的,船舶載重噸應為5000噸以上;僅限經營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對外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運輸的,船舶載重噸應為2500噸以上;僅限經營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對外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運輸的,船舶載重噸應為1500噸以上。
(三)從事廣東省至香港、澳門航線普通貨物運輸(不含油品、化學品等危險品、集裝箱貨物及旅客運輸)的港澳線水路運輸業務事項,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批。
 
 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及相關業務


    一、開展無船承運業務、提單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給企業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指定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初審批復后,再報送給交通運輸部進行提單登記申請審核。
申請人可以保證金、責任保險、保函三種方式申請開展無船承運業務,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后及時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運價備案。關于無船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請到交通運輸部網站首頁“水運局”→“通知公告”專欄中查閱《關于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58號)、《關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操作辦法牟通知》(交水發〔2013〕600號)。關于無船承運人保證金保函制度的有關問題,請查閱《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3〕601號)。關于無船承運人運價備案的有關問題,請查閱《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 2010年第40號)。有關運價備案工作請登錄上海航運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net.cn/或交通運輸部政府輔助網站中華航運網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進行查詢和咨詢。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
2.可行性分析報告(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4.提單格式樣本(2套);
5.以交納保證金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交存80萬人民幣保證金);
6.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繳費發票;
7.以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擔保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擔保機構簽發的保函。


申請人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需對企業商業登記文件進行公證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進行認證,另還應當提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其指定的聯絡機構的有關材料,其中應當包括:
1.聯絡機構說明書,載明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2.委托書副本或者復印件;
3.委托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4.聯絡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聯絡機構為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的,不須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文件。
聯絡機構或者聯絡機構說明書所載明的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將變更信息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


二、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申請開展無船承運業務
中國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應當按照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原則上應與總公司(母公司)采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需加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公章,負責人簽字);
2.總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復印件;
3.總公司(或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4.總公司(或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需加蓋總公司(或母公司)公章);
5.以交納保證金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交存20萬人民幣保證金)。
6.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繳費發票。
7.以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擔保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擔保機構簽發的保函。


三、申請從事中美港口間無船承運業務
根據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美國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如僅從事中美港口間的無船承運業務,在中國境內可免交保證金,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
2.可行性分析報告(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
3.經公證、認證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4.提單格式樣本(2套);
5.聯絡機構說明書,載明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6.委托書副本或者復印件;
7.委托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8.聯絡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9.美國FMC出具的無船承運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10.作為NVOCC交納7.5萬美元保證金的證明(FMC OTI BOND);
11.為中美貿易補交5萬美元保證金的證明(OPTIONAL RIDER FOR ADDITIONAL NVOCC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從2012年11月23日(美國時間)起,凡從事中美港口間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申請,按照中美雙方達成一致的新的保證金額度標準執行,具體參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從事中美港口間無船承運業務企業保證金額度執行新標準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廳水字〔2012〕319號)。
申請作為從事中美港口間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公司的分支機構,需按照“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中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交存20萬元保證金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四、籌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申請籌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經初審批復后,再報送給交通運輸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持交通運輸部批復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并按照本指南“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相關要求進行登記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3.負責人簡歷;
4.投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投資方商業登記文件復印件;
5.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如為外商投資企業,請提供經過公證和認證的投資方登記文件。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延期
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延期,應在經營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提前60(30)天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后轉報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材料包括:
1.延期申請。申請需明確由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即將)到期,希望繼續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特提出延期申請,并請對《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有效期內業務經營情況做出說明,內容包括承攬的貨量、運費收入、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等。如辦理分公司《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延期手續,須由總公司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2.如申請人為國內公司,請提供包含“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均可)的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尚未加入“無船承運”業務,請單獨做出相關情況說明,并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總公司公章。如申請人為境外公司,請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的復印件(無須公證)。
3.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如遺失,請在《中國水運報》、《中國交通報》、《航務周刊》、《航運交易公報》或中華航運網之一作出遺失聲明,并請提供已在上述媒體做出聲明的證明材料。
4.已簽發提單10份(正本復印件)。如在經營期未簽發或簽發提單未滿10份,需單獨提供說明材料,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5.已履行無船承運人運價備案手續的證明(上海航交所受理運價備案的回執)。
6.公司聯系方式,包括公司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傳真、聯系人信息。
7.以責任保險方式開展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人辦理延期,需先購買責任保險,并將已續保保證金責任保險證明材料(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附在申請材料當中。
8.以保函方式開展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人辦理延期,需提交擔保機構從業證明文件及擔保機構新簽發的有效保證金保函。
如無船承運人在其經營資格有效期滿前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交通運輸部將不為其辦理更名等手續,屆滿后將終止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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