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1期(總第1期) 2002年7月10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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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以知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法律判決認定不正當競爭成立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第一案"WULIANGYE(五糧液).COM"審結
★胡斌和胡宣華訴愛立信與阿爾卡特侵害專利權,5月16日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胡宣華等訴摩托羅拉侵犯專利權一案有新進展
★天津法院首次按照我國修改后的專利法使用"臨時禁令"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原告獲賠人民幣7萬元
★EPR服務領域法律糾紛,經調解原告獲退200萬
以知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法律判決認定不正當競爭成立
本案原告和成(中國)有限公司,是臺灣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成立于1993年8月13日,為中文"和成"和英文"HCG"系列商標在中國的獨家許可使用人。被告上海和成潔具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案由是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原告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和成"商標的權利。而被告成立在后,應明知原告的在先權利,且雙方所處行業相同,將完全相同的文字"和成"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明顯有"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產生原、被告系關聯企業、產品同出一源的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和成"字號。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第一?quot;WULIANGYE(五糧液).COM"審結
2002年4月25日,投訴人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就國際通用頂級域名 "WULIANGYE(五糧液).COM"以加拿大宜賓金網科學技術有限公司為被投訴人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提出投訴。中心于4月26日受理,程序在4月27日正式啟動。
該案由香港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獨任審理,6月19日作出裁決,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勝訴。加拿大宜賓金網科學技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域名"WULIANGYE(五糧液).COM"因與投訴人注冊商標"WULIANGYE(五糧液)"完全相同,而其本身對該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權益,且其注冊和使用該域名也具有惡意,因此,域名"WULIANGYE(五糧液).COM"被裁決轉移給投訴人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
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聯合成立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1年12月3日獲得美國互聯網絡名稱和數碼分配公司(ICANN)的授權,作為世界上第四家、亞洲地區第一家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從2002年2月28日起正式對外受理案件。
胡斌和胡宣華訴愛立信與阿爾卡特侵害專利權,5月16日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原告胡斌和胡宣華訴愛立信與阿爾卡特公司專利權糾紛案,于5月16日由北京市二中院分別判決:駁回原告胡斌和胡宣華的訴求。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兩公司手機短信中的筆畫輸入法是否侵犯原告胡宣華、胡斌取得的"筆畫輸入的鍵位分布及其屏幕提示"發明專利權。
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對比原則,應當分析愛立信和阿爾卡特被控侵權物中使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技術相比,是否存在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雙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存在等同,以確認其使用的技術是否是涉案專利權基礎上的發展。
本案原被告雙方技術所處領域相同,但采用了不同的解決方法,功能各異,效果上也各有不同。被控侵權物中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技術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相比不完全相同,也不具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效果的等同特征。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胡宣華等訴摩托羅拉侵犯專利權一案有新進展
5月29日,就胡宣華和大連漢普應用技術有限公司與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手機中文筆畫輸入法侵犯專利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經過近兩年的審理并就侵權定性問題廣泛聽取有關法律專家的意見后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的13種型號移動電話的全部賬冊。這是迄今為止中國企業和公民狀告跨國公司侵犯專利權并被法院裁定對被告封賬的首例案件。上述裁定已于5月29日送達被告方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并當即發生法律效力。
天津法院首次按照我國修改后的專利法使用"臨時禁令"
本案原告為大湖(天津)新鮮食品果汁有限公司,被告為天津大亨集團有限公司,所涉案由是專利侵權糾紛。
原告訴稱,被告在天津市天環家世界商貿有限公司超市中出售的巴西橙汁1升裝和2升裝鮮橙汁飲料包裝瓶的瓶蓋及果汁瓶提手與原告的同類產品完全一致。原告的上述包裝瓶的瓶蓋和果汁瓶提手已于2001年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被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故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
原告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原告第ZL013184061.7號、第ZL01306870.9號外觀設計專利的'大亨牌'1升裝和2升裝的巴西橙汁飲料產品",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發出公告,要求各相關單位立即停止銷售裁定書中所涉及的被告公司生產的相關產品。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原告獲賠人民幣7萬元
本案原告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三銳有限公司。原告享有"CHRW4"軟件的著作權,其某員工一年后跳槽到被告公司,不久被告公司公開銷售?quot;CHRW4"軟件十分相似的"SR2000"。原告因此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起訴被告。
法院經審理和鑒定查明,雙方軟件目標程序存在同一性,且有多次同樣的錯誤,且被告拒不提供其源程序供法院進行判定。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原則,上海二中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即三銳公司的"SR2000"軟件是在復制或部分復制、修改原告"DHRW4"軟件源程序基礎上形成的侵權軟件。被告侵權成立,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7萬元。
在本案的處理中,上海二中院采用了推定的方法來確認三銳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謂推定,就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法律或者經驗法則,直接根據某一個已知的事實來確定另一個事實的存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將這一做法納入其中:"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EPR服務領域法律糾紛,經調解原告獲退200萬
本案原告為生產"大寶"的北京三露廠,被告為原聯想集成系統有限公司。雙方曾于 1998年3月簽訂了ERP合同,聯想集成以"總承包"的身份負責包括軟、硬件及咨詢服務在內的系統工程實施。原告為此已支付人民幣140余萬元,但由于在實施過程中原告對被告的產品及服務不滿意,經多次協商后于2000年12月以EPR系統實施服務糾紛提起起訴。雙方于2002年初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方支付人民幣200萬元,原告方返回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硬件及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