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2002)

楊律師:
你好,我現在和單位簽定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在我租賃期間單位把房屋賣給別人,而我也想把房屋買下來,在合同法中不是有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優先權嗎,我想向您請教一下,租賃者的優先權是怎么體現的。另外單位發通知通知我的合理期限是多長,在網上看到的是3個月以上,這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答: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承租房屋時有優先購買權,是指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主要體現為價款和付款方式等。但是法律對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合理期限是多長。我個人認為三個月應該是合理的期限,期限太長對出賣人和第三人是不合理的。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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