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我正在和幾個朋友A、B、C、D組建一個有限公司G,有一個公司X準備參與投資,現在有兩種方式,能否請您幫我分析區別:
1.所有的投資個人A、B、C、D作為自然人加上參與投資的公司法人X都是G公司股東,在公司注冊時填寫股東資料(A、B、C、D、X)。以后的董事會全體股東參加。
2.我們幾個自然人(A、B、C、D)成立一個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資成立有限公司G,我們幾個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東。
在第一種方式中,我作為F公司的股東之一,承擔相應的責任享受相應的權利。在第二種方式中,我和公司G沒有直接關系,沒有決策權,只能從G公司利潤中屬于F公司的部分根據F公司的內部協議獲取自己比例的投資回報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經營項目的虧損導致從G公司獲得的投資回報的損失。
請您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小凌
小凌,你好!
謝謝來信。
采取不同的投資模式往往反應投資者不同的考量,因此沒有優劣可言,最合適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而言,采取第二種模式可能會有三個缺點:一是手續繁瑣,要重復設立公司,過程也比較長;二是可能無法直接參與G 公司的經營管理;三是存在你所說的投資損失風險。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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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