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Mmaxky咨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規定成立三年內發起人不得轉讓其股份。
2005年10月,發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請函,提出要轉讓其股份,并提到授權公司股東會代為處置,公司股東會知悉后認為其提請違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慮到甲當時的困境也基本認可了他的提議,只是沒有形成書面決議,也沒有實際退還其股款或引進新股東受讓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決定增資擴股,并想一并解決甲的股份轉讓問題,但此時,甲提出必須分給其應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轉讓股份。否則拒絕在轉讓協議簽字。
請問,我們公司現在能不能根據其2005年的提請函主張其違約從而通過股東會決議剝奪其股東身份,即認定從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東權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還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們能不能根據甲在提請函中提到的“授權公司股東會代為處置”而不需其簽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轉讓給新股東。工商變更時能否認可?還有,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權代表簽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處置問題是不是必須得有甲的簽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權,可以處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章程辦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書就代表了一切。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第一,探討能否轉讓股權的問題。
由于該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確規定成立三年內發起人不得轉讓其股份。”只要全體股東同意或者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還是可以對章程中的該條款進行變更從而使股權轉讓得以實現。
第二,探討“授權公司股東會代為處置”的問題。
(1)此授權的受托人為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但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該委托人本身也是股東會的組成成員之一,因此,股東會并非一個獨立的、具有主體資格的組織,其能否作為“受托人”行使代理權?本人認為不行,所以這個授權應當是一個無效的授權。
(2)根據委托代理的理論,委托代理的授權是可以由委托人隨時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權公司股東會代為處置”,但是股東會“也沒有實際退還其股款或引進新股東受讓其股份。”,因此股東會并沒有實施代理行為。而當“甲提出必須分給其應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轉讓股份。否則拒絕在轉讓協議簽字。”時,該行為實質上是跟所授權給股東會行使的代理權相沖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實質上收回了授權。
因此,此時,股東會將不可以“根據甲在提請函中提到的“授權公司股東會代為處置”而不需其簽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轉讓給新股東。”
第三,探討是否需要“甲的簽字”的問題。
根據上述第二點的分析,股東會再行轉讓甲公司的股權,則構成了侵權。
第四,能否通過工商局的登記手續。
假設授權股東會轉讓股權是有效的,由于股東會本身并沒有印章,因此,股東會的簽字只能由各個股東分別簽字,在操作上就會出現一種結果: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出讓方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但甲公司并沒有簽字,股東會的其他股東的簽字能否代表股東會的簽字?因此,如何說服工商局,經過工商局的審核,完成備案的難度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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