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anne82咨詢:我們公司和另外一個公司四年前合伙成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是我們40%,對方60%。現在對方要求撤資,請問這符合新公司法規定嗎?因為我看了一下新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股東不得抽回出資。那怎么解釋?
若對方轉讓股份給我方,我方是不是一定得接受?轉讓價格怎么確定?現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負數,也就是說此有限責任公司為虧損,那這個虧損對方要承擔嗎?怎么承擔?
若我方接受了此股份,就要去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程序是怎么樣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首先,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也就是說當初投入的資本任何一方不得從公司中擅自抽走。
其次,關于股權轉讓問題,是否進行股權轉讓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可以轉讓給內部也可以對外轉讓,對方無權強制要求你方接受轉讓,至于轉讓價格由雙方自由協商,法律不加干涉,實務中一般可參考公司凈資產,但無形資產, 發展前景,公司現有渠道等等問題針對不同的公司也會在考慮范圍內。虧損問題與股東無關,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有必要說明一點的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礎就是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只以當初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虧損再多,也是由公司獨立承擔責任,與股東無關。
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如需變更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一般為新、老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變更等,具體需咨詢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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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0-09-30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