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whiteplane咨詢:我(個人)與另外兩方(均為公司)打算一起組建一個新的公司。
其中分擔如下:1、由我作為主要發起人;2、其中一方投入:技術投資(產品研發、生產的資金投入) ,其中另一方初期運作資金的投入(公司成立所需費用以及成立后初期的市場運作的所有成本費用); 我個人:由于在行業有著一定的客戶關系資源,主要負責后期的所有市場運作、執行、銷售等行為(均有我個人決策并且執行,另外兩方僅相應配合)。
分工如上,按照出資比率,投入技術方預算10萬,運作資金投入方20萬,而我打算以關系入股,實際上就是社會資本投入,并且負責后期的所有執行……針對我的這種入股想法,請問律師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么在合同上應該如何明示出來(具體包括哪些語句)?
另外:按照我的這種市場入股的方法,而我作為主導方(其它雙方均認可我為主導),我個人在其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您認為多少范圍合適?或者這種情況一般的案例當中是以何比例分配的??
由于在三方當中,我屬于個人(相對弱勢),但由于我為將來的主要市場執行方,因此后期付出我會最多,那么在合作當中,應該有哪些合理的收益是我應該提出爭取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新公司,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姓名等出資。你如果直接以所謂的社會關系入股,在設立登記時很難通過,可以采取其他變通的方式處理。
至于所占股份比例問題,需結合后續公司運營決策權的掌握,公司權利分配等考慮,法律不加干涉,由股東自主協商。
新公司成立,需要對公司決策權利分配、股東分紅比例、股東退出、加入機制等問題作出詳細約定,新公司法目前已將上述權利基本下放到公司股東自行確立的公司章程中來約定,法律只對基本問題進行約束,所以前期約定特別是章程的約定特別重要,不建議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標準文本,此文本基本照搬法律很難與個案相匹配。
Whiteplane再咨詢:基于我早前的情況的論述,馬律師指出了不可行性。如果我們股東商議能夠同意我這種投資方式(無資金,市場資源投入并加市場詳細運作),那么在申辦上,能夠符合規定的通過的話,您有什么好的變通建議么?因為我實在是不了解,因此也不清楚如何變通,請律師多多指教。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馬律師的分析很準確。變通的方法,可以這樣考慮:假設另外兩個股東以現金出資20萬(假設每人各出資10萬),那么可以假定公司的注冊資金為20萬,在約定了你們三方各自所占的股權的情況下,例如:你占50%,其余兩人各占25%,那么在操作上,其他兩人給付5萬元給你,你以現金10萬的形式出資去辦理登記手續,這樣操作,在公司的驗資報告上相當于你們各自出資的數額為10萬、5萬、5萬。參考以上操作來制定你們的操作方法,就可以順利地通過工商局的登記,并且實際也達到你們預設的股權比例標準。然后你們再通過簽訂股東協議書對你們各自在公司中的職責進行約定,就可以實現你們最初的想法(你上面提問中提到的想法)。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個人以技術出資與另外的兩個公司成立新公司,股份比例如何確定?”,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