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現在有一個問題請教:
在我上高中時,父親與我的繼母共同出資(繼母只出1/6)買了一套房子,房產為我的名字。現在我要出國學習,繼母欲將我的房子在我出國之后出售作為他用,我希望能夠保證此房子的所有權為我,是否需要我一定將房產公證?在公證之后,她是否還有可能將房子在未經我的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或轉讓?希望您能給我一些法律的幫助,保證在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他人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產權或所有權、使用權。
Tonny
答:Tonny,
你好!既然你已成年,且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么任何人均不能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改房屋產權,因為產權的轉讓須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而房產管理部門會審查相關過戶文件,如果沒有你的授權,或簽署有關文件,房產管理部門是不會辦理過戶手續的。你無須為此辦理任何手續,包括公證。至于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則可能被你繼母侵占,為此你可以在出國前作出安排,如委托管理等。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