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請問對一家已申請破產企業,有沒有可能討回未收貨款呢?
2.如果可以的話,我該怎樣做呢?
答:
?1.能否討回未收貨款,要看該企業有多大的償還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債權應當從破產財產中等比例清償。也就是說,您能得到的清償比例就是該企業總破產財產與總破產債權之間的比。如果您的債權有擔保的話可以優先受償,擔保物不列入破產財產。
對于一般債權來說,其在破產財產中的清償順序是第三位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三)債權人會議費用;(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務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還會在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企業破產受理公告。
因此,你們應該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如果沒有收到書面通知,應當密切注意破產公告,及時申報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內(1-3個月),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當你們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后,就可以列入破產債權,并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后,管理人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至此,你們的債權才可能按清償比例實現。(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