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咨詢: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對外出資,不得成為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那么現在甲企業向乙企業出資1000萬,同時又為乙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擔保2000萬,這樣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嗎?
北京湯淡寧律師解答:該規定本意是指公司不得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實體投資,如合伙企業。你所指情況不在此列。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該條文的確切含義尚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釋來進行解釋。從字面上理解以上操作是違反上述公司法條文的,但是上述條文的立法本意并非限制上述你所提問的情形。該條文限制的應該是指公司不能因為它的出資而成為對所投資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例如:成立合伙企業),而你所述的情形并非由于其出資而是由于其連帶責任的擔保,二者是兩回事。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對新公司法第十五條“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何理解?(2006)”,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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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