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標 法 律 答 問
使用商標的名稱能視為改變商標標識的文字和圖形組合嗎?
商標名稱只是商業行為中的俗稱,在商標法中并沒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標標識中三個文字的行為應視為對商標的使用,因此其說法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若其堅持其觀點,則從另一角度看,他已構成了商標侵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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