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產 法 律 答 問
退房時是否應當支付房屋使用費?
楊春寶律師: 您好,本人有一法律問題要求教: 現由于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補充條款(違約事實開始時間為2002年1月1日),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問題: 1、 開發商提出的這一房屋使用費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費的記取時間怎么確定? 3、 使用費的單價怎么計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錢) 望不吝賜教,萬分感謝!
如果確因發展商違約導致退房,由此而發生的損失均由發展商承擔,你也無須向發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費。但是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或者違約條款是無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結果是雙方返還,你應當支付你實際占有該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該費用應當從你辦理入住手續時起算,因為從那時起,該房屋在你實際控制之下,你就擁有了該房屋占有、使用的權利,你實際沒有使用并不影響你對該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費的多少應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參考市場租金標準確定。 |
網
上 本 站
本
站 子 站
專
題 研 究
搜
尋 中 心
強力搜索引擎
英文法律字典
法律法規檢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