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綠化市容局、市衛生計生委《關于開展向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分園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試點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8日
關于開展向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分園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試點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張江高新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11〕8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1〕7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開展向張江高新區各分園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試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開展向張江高新區各分園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的先行先試,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和服務創新,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務水平;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園區行政審批體系;在實現“園內事園內辦結”的基礎上,總結推廣園區先行先試經驗,發揮園區管理創新的示范效應。
二、實施原則
(一)聚焦張江,率先支持。對張江高新區具備條件的分園,給予“三個率先”支持,即全市重大改革措施率先在張江高新區試點,重大創新政策率先在張江高新區試行,重大創新基地、平臺和項目率先在張江高新區布局。
(二)先行先試,逐步展開。凡張江高新區內具備條件的分園,均可申請試點。試點根據各分園承接行政審批權限的能力,采取“成熟一個試點一個、能夠承接一項下放一項”的方式,逐步擴大試點覆蓋范圍。
(三)分類指導,效率優先。按照“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強化服務”的要求,結合各分園管理體制特點,分類指導各分園探索健全承接行政審批權限的管理機制和服務模式。推廣行政審批標準化和告知承諾,市、區(縣)相關部門可通過在各分園設立服務窗口或網上受理申請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四)協同管理,責權一致。加強市、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對試點的指導和協同管理。推廣同步審批和按立項權同步下放。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或區(縣)政府就行政審批事項,承擔相應的管理和后續監督職責。
三、實施內容
以張江高新區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試平臺,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進度,增加下放或取消的權限。本次下放的市級行政審批權限包括:
(一)土地出讓
試點分園內土地出讓,在符合產業導向、明確用地產業類型的基礎上,可采取公開招拍掛或定向掛牌方式出讓,并實行帶方案的土地出讓制度。土地出讓過程中的前期征詢工作,可由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委托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承擔。
(二)規劃參數調整
試點分園內涉及容積率調整(小于2.0)等內容,在對項目必要性、地區交通影響、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論證的基礎上,通過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方案(成果深度為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不予公示),可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審批,報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相應成果同步納入市規劃國土信息平臺。
試點分園內涉及工業、倉儲、研發用地之間的相互轉換和拆分、合并以及建筑高度的調整,在項目實施階段經過專家論證程序確認,可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審批,報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相應成果同步納入市規劃國土信息平臺。
試點分園內涉及產業用地綠化率、建筑密度調整,在項目實施階段通過建設項目審批確認,可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審批,報市、區(縣)規劃土地及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三)綠地范圍控制線劃定和調整
分園內綠地范圍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在不減少園區規劃公共綠地總量的情況下,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實施,并參照相關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后,報市、區(縣)規劃和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試點分園內遷移、砍伐樹木,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除外),通過“上海市綠化和市容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網上審批,審批決定書加蓋電子公章。
(四)設計文件審查
試點分園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查,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審查結果報市、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由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有專項規定的除外)。
(六)環境影響評價
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備案、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由其所屬區(縣)環保部門負責,區(縣)環保部門也可委托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七)預防性衛生審核
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由其所屬區(縣)衛生部門負責,區(縣)衛生部門也可委托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八)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
授權由經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與市科技部門認可的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區域內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認定結果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備案。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對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監督。
(九)企業登記
在試點分園投資設立且符合張江高新區產業導向的有限責任公司,由經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與市工商部門認可的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認定,實行“零首付”注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注冊資本。同時,為園內制造業提供配套服務且不擾民、不影響環境和公共安全、不涉及前置許可的服務業企業,可以申請利用經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與市工商部門認可的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指定的場地,作為住所進行集中登記。
(十)項目備案和核準
試點分園內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區(縣)投資管理部門委托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實施項目備案和核準。需由國家和省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設計方案審查
對試點分園的建設項目,市、區(縣)規劃土地及綠化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或核發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條件時,要告知建設單位規劃設計條件、后續仍需審查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應盡事項,并注明在簽署告知承諾書后免予設計方案審查。對建設單位簽署承諾遵守的,免予審查設計方案,直接進入后續審批環節(位于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內的,或位于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的,涉及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均除外)。
(十二)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
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的申請受理和材料初審,均由經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與市產業管理部門認可的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或分園所在區(縣)管理部門負責。
(十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初審,由經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與市科技部門認可的試點分園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上述行政管理權限中,若國務院有關部門、市政府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區(縣)政府要參照本實施意見,向試點分園同步下放區(縣)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限。
四、實施辦法
市、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張江高新區各分園要圍繞實現“園內事園內辦結”的目標,探索多種試點模式、協同推進試點。
(一)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包括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政府、開展試點的分園。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試點的協調指導工作。
(二)啟動程序。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分別制訂下放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操作細則和其它文件,做好與試點分園的銜接工作;分園由所在區(縣)政府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提出試點申請,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經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對其承接行政審批權限的能力綜合評估后,確定下放的具體權限和方式。
(三)實施方式。根據各分園管理體制特點,采取分類實施的方式。對已設立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試點分園,經綜合評估后承接行政審批權限。對未設立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分園,由區(縣)政府會同所屬分園研究制訂試點方案,推動分園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或結合實際建立分園行政受理、網上受理審批等服務窗口。在此基礎上,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向試點分園所在區(縣)政府授予或委托行政審批權限。
五、組織協調
試點工作在市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審改辦、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協調,由試點實施主體具體實施。各實施主體要明確試點工作負責人和聯絡機構及聯絡人員,及時掌握試點工作情況。試點工作情況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匯總后向市政府匯報。
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分析掌握試點分園遇到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和解決辦法,并適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制訂有關操作細則和其他文件的基礎上,加強行政審批平臺建設,加強對試點分園的業務輔導和管理銜接,指導試點分園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并依法實施監督。
各區(縣)政府、各分園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保障,健全試點分園行政審批管理或服務機制,建立園區行政服務與區(縣)政府審批聯動的綠色通道。
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市審改辦、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加強對試點分園開展行政審批及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定期進行試點績效評估,及時調整完善試點實施辦法,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對未按規定行使相關權限的分園,暫停試點。
本實施意見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市審改辦、市發展改革委和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