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各報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轉載、摘編其他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按本規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除外。


  第二條 報刊轉載、摘編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權人付酬。 


  第三條 報刊轉載、摘編作品的付酬標準為25元/千字;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純理論、學術性專業報刊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


  第四條 本規定頒發前有關報刊轉載、摘編作品付酬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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