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爭端裁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相一致的,商務部可以依法建議或者決定修改、取消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或者決定采取其他適當措施。

  第三條 在作出本規則第二條的建議或者決定之前,商務部可以對有關案件進行再調查。決定進行再調查的,應當發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系方。

  第四條 再調查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

  第五條 在得出再調查結果之前,商務部應當將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給利害關系方,并給予合理時間提出評論意見。

  第六條 商務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等關稅措施,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建議,并根據其決定發布公告。

  商務部決定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承諾、數量限制等措施,或者決定采取其他適當措施的,應當發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系方。

  第七條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貿易協定作出的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與該協定相一致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施行之日尚未執行完畢的裁決,適用本規則。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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