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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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互聯網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一批,試行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將今年8月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網信辦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涉及互聯網金融[1]的十三項禁止性規定均納入了禁止準入范圍。此外,依據《負面清單》,對發改委和商務部于今年3月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以下簡稱“《草案》”)所提及的,在中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和業務中涉及通過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由線下向線上延伸的事項,仍參照現行管理制度和《草案》執行。同時,《負面清單》還對國務院于2015年12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55號文”)所指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而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確需納入《負面清單》的事項進行了規定。本文擬通過對《負面清單》和《草案》中涉及金融領域的規定進行梳理,供廣大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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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禁止準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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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業務類型 | 《負面清單》 | 《草案》 |
1 |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 參照《草案》執行 |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
2 | 個人和非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 參照《草案》執行 | 個人和未依《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
3 | P2P業務 | 按《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2]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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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準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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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業務類型 | 《負面清單》 | 《草案》 |
1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執行[3] | 無 | |
2*[4] | 互聯網金融 | 任何機構或個人依托互聯網開展金融活動,應當經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到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5] | 無 |
3* | 互聯網保險 | 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執行[6] | 無 |
4* |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 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執行[7] | 無 |
5 |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 按《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四條執行[8] | 無 |
6* | P2P業務 | 按《暫行辦法》第五條執行[9] | 無 |
7 | 互聯網金融 | 參照《草案》執行 | 金融機構設立前置審批: (1)??? 銀行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之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 (2)??? 設立證券公司設立; (3)???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 (4)???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 (5)???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6)??? 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