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監管政策總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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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互聯網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一批,試行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將今年8月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網信辦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涉及互聯網金融[1]的十三項禁止性規定均納入了禁止準入范圍。此外,依據《負面清單》,對發改委和商務部于今年3月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以下簡稱“《草案》”)所提及的,在中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和業務中涉及通過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由線下向線上延伸的事項,仍參照現行管理制度和《草案》執行。同時,《負面清單》還對國務院于201512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55號文”)所指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而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確需納入《負面清單》的事項進行了規定。本文擬通過對《負面清單》和《草案》中涉及金融領域的規定進行梳理,供廣大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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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禁止準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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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業務類型

《負面清單》

《草案》

1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等業務

2

個人和非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參照《草案》執行

個人和未依《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3

P2P業務

按《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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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準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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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業務類型

《負面清單》

《草案》

1

私募基金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執行[3]

2*[4]

互聯網金融

任何機構或個人依托互聯網開展金融活動,應當經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到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5]

3*

互聯網保險

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執行[6]

4*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執行[7]

5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按《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四條執行[8]

6*

P2P業務

按《暫行辦法》第五條執行[9]

7

互聯網金融

參照《草案》執行

金融機構設立前置審批:

(1)??? 銀行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之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

(2)??? 設立證券公司設立;

(3)???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

(4)???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

(5)???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6)??? 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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