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出資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評估?

法律橋網友Windlu咨詢:2002年10月,我、另一個技術合作者與公司簽訂了一個項目合作協議,約定技術合作者的項目權益比例為40%。當初,由于該項目還沒有形成技術成果、處于開發階段,所以只簽了一個項目合作協議,技術合作者并沒有直接入股公司、成為公司股東,但協議約定日后設立新公司后以技術出資入股公司。進入2006年后,相應的技術成果已經出來,產品銷售至今已有一年,雖經技術合作者多次提出,但公司投資人一直不支持技術合作者入股公司,找各種借口拖延。最近的借口是技術評估的中介費10萬元左右,要求技術合作者分擔評估費,以此來拖延時間。另外,公司還有另一項目B在經營,方式也是與另一項目的技術合作者簽訂合作協議,公司對外也有投資。咨詢:
1、技術成果入股公司是否必須要中介機構評估?股東之間對技術出資入股的約定是否就可以了(而不經過中介評估),法律法規對此有何限制和要求?
2、技術入股公司后,是否可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某個技術股東只占有項目A的權益,而不占有項目B的權益,也不占有公司原先對外投資的權益?

法律橋網友tugang79解答:對于第一個問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可以看出并沒有強制要求中介評估,只要雙方認可,雙方協議估價是可以的。

對于第二個問題,章程中可以約定一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定,所以這樣的約定只要雙方同意,應該沒有問題。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公司法沒有強制規定要求對非貨幣資產入股進行評估,但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05年出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所以從法律規定包括實務操作中來說,對于技術出資還是需要進行評估的,至于評估費用根據評估標的來定。

根據你的情況,其實包含了多重法律關系,公司早已成立,如果要入股,采用增資擴股的方式需要對技術出資進行評估,如果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則只需雙方約定,無需進行評估,至于你們之前的協議,因沒有看到書面內容很難判斷其效力和是否可履行,因協議約定的是成立新公司后的情況,如果最終不成立新公司,協議是否有約定,是否約定由此產生的責任等等。

Hzqlawyer解答:任何股東的權利是平等的,不能隨意剝奪限制股東的權利

Windlu再咨詢:當初簽的協議約定如下:在項目完成后未形成規模批量生產前,小批量生產的資金仍由甲方負責,各方的權益比例不變;當形成規模生產時,應按實際所需投入資金,由甲方負責部分投入和籌集,產品的知識產權經評估后,按評估價進入新的公司,甲、乙、丙三方按5條權益比經折算享有新公司的股權,并據此享有股東權益。

協議中沒有對如果最終不成立新公司,是否由此產生的責任作出約定,即沒有規定違約責任。

請教馬律師,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技術合作者的股東身份問題?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你們的協議應該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應該給予保護,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協議本身制定的不明確,包括什么是規模批量生產,多大的生產量才是批量生產,包括之前說的進入新公司,新公司不成立如何處理等等,從公平的角度講,你們作為技術提供方為公司項目提供技術支持,理應獲得相應的對價,對價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來說,我們在審核合同時應結合整個合同的內容一并審核,并依據委托人的目的結合現有的證據來找到一條維護權益的法律途徑,所以建議你帶好相關材料來我辦公室面談。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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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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