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合作、實為借貸”的《商貿合作協議》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橋網友guhun789咨詢:

商貿合作協議
甲方:張**(個人)
乙方:****公司(單位)

甲乙雙方為共同開發紙張等文化用品市場,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原則
1、前提和目的以銷售紙張為載體。
2、資金運作良好,必須控制資金的安全性。
3、乙方在行業經營銷售中已與客戶形成了固定的銷售網和良好的合作關系。
4、根據經營規模,該項目甲方須注入資金15萬人民幣作為市場運作,合作期限暫定一年為準。如需擴大經營規模,雙方約定擴大資金的使用額度。
5、甲方資金到乙方帳戶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按月支付甲方資金使用費。

二、 合作方式:
1、經營品種:雙膠紙、書寫紙、銅板紙等紙類產品為主。
2、合作關系:甲乙雙方形成合作關系,乙方愿意公開其銷售渠道,銷售價格由乙方視市場行情及客戶情況商定。
3、貨源的保證:乙方向甲方推薦合格的紙廠,甲方需對乙方推薦的工廠進行考察后方可簽訂合同。
4、貨物采購:甲乙雙方商定與貨源工廠直接簽訂紙張采購合同,采購價格視市場行情商定并與工廠談判定價。

三、責任劃分:
1、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做好紙張發貨前的質量檢驗及出現問題后向工廠索賠工作。
2、安全收款,甲方資金轉移乙方后,形成對用戶的債權,呆帳,壞帳后由乙方承擔。乙方有催收貨款責任,保證督促用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貨款。
3、客戶保護:甲方保證不與乙方用戶有其他業務往來,做有損乙方的業務渠道和利益。

四、 具體操作程序:
甲方按合同要求匯入乙方帳戶資金15萬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五、利潤分配:
甲方不參與利潤分成,乙方按合同支付甲方年資金使用費為6.6萬人民幣。按月支付,每月按甲方帳戶匯入人民幣5000元,余款最后付清。

六、甲方合作期內如要撤資,需在一個月之前提出,乙方作資金籌備。

七、爭議解決:
遇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以補充協議方式明確,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本協議于2004年6月10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協議到期時雙方應履行完各自的責任。到期后雙方若愿意繼續合作,則可續簽此協議。
甲方:張***                      乙方:****公司(法人簽字)

2004年6月10日

咨詢要點:(乙方已于2006年6月破產倒閉)
(1)  該協議有效期為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而現在已經是2006年7月,請問該協議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2)  乙方已經償還甲方人民幣10多萬元,因乙方2006年6月就已破產倒閉,故已經沒有償還能力,請問甲方是否還能追回余款?有什么法律依據?還能追回多少?通過什么途徑?
(3)    協議中的“資金使用費”可否理解為“利息”? 如果可以理解為利息,協議中的月利率就為3%了,遠遠高出銀行利息,請問如果上訴到法院的話,其3%的資金使用率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甲方要求按照銀行利率付息?

上海李天天律師解答:破產了就沒法要回錢了,另外,你們的合同很不合法,很亂,幾乎不被法律保護。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合同是否有效。不因時間而轉移,判斷依據在于合同簽訂時是否有法定的無效事由,包括是否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從合同內容看,有名為合作協議,實為公司與個人的借款協議之嫌。

如果對方已經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申報債權,清算組和法院會依據規定及現有資產、債權債務來核定你可獲償的比例,并非一分錢也拿不到。

利息問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多出的無效。

guhun789再咨詢:我還想問一下就是,如果上述協議中乙方的公司不經營了但也沒申請注銷,那他還能按照民間的借貸關系處理嗎?法庭會支持嗎?上面那個協議是我朋友跟甲方簽的,原來以為他注銷公司了,結果他說注銷特麻煩就準備不注銷,而是就那樣不經營也不管它,讓它自然消亡那種的。律師大人們,如果這樣的話行嗎?我朋友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嗎?公司是他個人開的,沒什么股東。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如馬律師的分析,該合同有“名為合作、實為借貸”之嫌,但是由于個人跟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允許的(協議中的“甲方”是個人),因此,此類合同還是有效的,只是對于高出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就提問中的企業“自然消亡”而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問題,公司法僅規定了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規定,而并沒有對企業的開辦人規定有關處罰辦法,因此,目前此類情況,企業開辦人一般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提問中還提到“公司是他個人開的,沒什么股東”,那么該企業很可能是“個人獨資企業”,那么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甲方有權直接向乙方的開辦人(即提問人的朋友)進行追償。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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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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