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我原系一國家單位干部。95年與一公司達成協議,辭職出來創辦股份制公司,對方以給我12%的股份作為我辭職的物質條件。請問這12%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護?是否可分取紅利?如果公司轉賣我是否可以優先購買或保留我的股份不變?
陸法珍
陸小姐:
您好!該公司以給您股份作為您從原單位辭職的物質條件,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贈與,這是法律并不禁止的。但是,您的股份若要受到法律保護,必須依法向工商部門登記,即必須在法律上確認您的股東身份。若如此即可享有股東應該享有的任何權利,包括分紅權以及優先受讓其他股東的股份的權利。同時,您可依法決定是否轉讓您的股份。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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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