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永遠不能再從事本行業”是否有效?

法律橋網友咨詢:我前年跟人合作開了一家公司,由于合作意向問題拆伙,我把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對方,我當時是該公司的法人,但不是該公司核心技術負責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上對方規定我永遠不能再從事本行業,否則要我賠償50萬元,我轉讓股份的全部利益也就20萬。請問這個規定合法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首先,從民法的角度來判斷,這個條款是一個顯示公平的條款,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你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條款,但是你必須在一年內提起該項請求,否則該條款便不能再被撤銷;第二,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該條款很可能涉及觸犯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理由是:該條款實際上是一條“競業禁止”的條款,雖然目前國家尚沒有制定法律來對此行為進行規制,但根據《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的相關文件精神,合同中約定此類條款,應當給予補償,而且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故此,該條款違反了相關文件精神,應當是一個無效的條款;最后,即使認定該條款有效,其違約責任也過高,如果本案件涉訟,你可以要求法院將該違約責任調低。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首先,對樓上違約金過高可要求法院調低的觀點表示認同,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對此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個人認為此條款應該是個有效的條款,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但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文只是部委的規章,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且此規定在內容上主要針對的是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而本案中是兩個平等主體的股東間對股權轉讓的約定,很難就此認定此條款無效。至于是否屬于顯失公平,可能要綜合分析各種情況才能判斷。

當然,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永遠不能從事本行業”,如果是條款原文的話,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疑義。一理解為不能作為股東在本行業進行投資,二理解為不能作為管理者或勞動者在本行業進行工作,此兩者有重大的區別,如果是后者這無異剝奪了你的勞動的權力,于法無據,如果是前者,這可能就要回到是否公平的問題,如果股權轉讓款已經包括了對這一部分的補償,很難說是不公平的,但如果20萬股權轉讓款完全是參照股權實際價值計算而得就可能確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撤銷。

再咨詢:協議中有關該部分內容的表達是這樣的:“協議生效后,沒有受讓方的同意,轉讓方不得再直接或間接(包括指派或委托他人)從事或參與任何有關XXX軟件的帶有贏利性質的一切活動,否則,一經發現,受讓方有保留是否上訴轉讓方及要求賠償人民幣金額50萬元的權利。”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意見可參考上面我跟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律師的解答,我認為就你所提的問題存在一定的意見分歧,難以有一個標準答案。若訴諸法院,則有賴于法官的定奪。另,對于“XXX軟件”應該如何理解,也可能會有意見分歧。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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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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