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chenyuewei請問:這份合伙合同合理嗎?
合伙合同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伙債務;
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請問這份合同是否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才會生效,公司自行蓋章有用嗎?請這方面的專家請為我解答一下。以前簽的合同是收益分紅百分之十,合同是公司合伙人一起簽定的,請問這份合同是否有效?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這份合同內容基本齊全,權責比較清晰,比較合理。但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詳見下面第4點)。
2、一般來說只要合同沒有約定報政府部門批準之日生效,那么合同應當自各方簽訂之日生效。上述合同的生效是無須經過工商機關的審批的,因為在登記成立企業的時候工商機關僅對該合同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并予以登記而不會對該合同進行審批,故此,合同中約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生效實屬不必。
3、合伙合同或者說股東協議,均由各合伙人或股東自行約定,只要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之處便是有效的,故此上述提到的合同是有效的。
4、需要注意的地方
(1)各合伙人投入到企業中的財產將屬于企業所有,企業經營之后原來合伙人投入的財產又增加或減少的可能,當企業散伙時,各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財產即可,故此,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以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返還出資”實屬不必。
(2)合伙合同中沒有約定表決權的行使,一般來說采取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是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另外約定表決辦法。
(3)合伙合同沒有約定對合伙負責人的撤銷機制。第八條規定的“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是無法實施的,因為違反該禁止行為的人也是“全體合伙人”之一!
(4)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會計、出納的安排、財務賬冊的保管及銀行賬戶的監管等財務制度,對年度分紅或者一定時期的分紅制度等也沒有約定。
5、要注意:合伙人要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的債務應當先有企業的財產償還,如果不足清償的,則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合伙人要求償還債務(可要求該合伙人用合伙企業以外擁有的所有的財產來償還),在償還了債務之后,各合伙人之間按照出資比例對債務進行內部的分擔。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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