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neuo2001咨詢:本人于2005年1月和他人成立了公司,以本人持有的3個發明專利(已公布,實審中),1個實用新型(已授權)協商作價14萬入股,占20%股份,簽定入股協議書。
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必須過法定評估作價、驗資、工商注冊手續、轉移產權。但其它股東出于惡意(評估作價肯定大于14萬)未辦理這手續,而是從其中一個大股東借出14萬現金于本人通過驗資報告,工商注冊手續都以現金入股,公司章程也寫明以現金14萬入股,占20%股份。以現有狀況,本人現在想問:
1、專利權是否屬本人?
2、入股協議書是否有效?
3、本人可否轉讓該公司股份?
4、可否要求辦理法定評估作價,驗資,工商注冊手續,轉移產權,如果評估作價大于14萬如何辦理?
5、如果現在辦理轉讓該公司股份或法定評估作價,驗資,工商注冊手續,是否按新公司法(2006/1/1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專利權根據國家專利局登記的權利人為準,如果你沒有相關轉讓變更手續,則你就是形式上的權利人,至于你們之前的協議,如果沒有登記則暫時不生效。
入股協議書如果是你們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經雙方簽字認可,即為有效。
工商登記中如果確認你是股東的,你當然可以按照章程及法律規定轉讓公司股份。
法律問題不僅是法律的適用問題,更依賴于法定證據來確認事實,以上的判斷均基于你的陳述有確切證據來證實,并附加了法定的限制條件,至于后兩個問題,基于對公司現狀不是很明確,目前尚難回答,因為從工商登記看你是經登記的股東,你的投資額為現金14萬,且已經審計驗資通過,重新辦理驗資入股手續在形式上不存在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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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約定了專利作價出資,但實際上以現金出資,專利權如何處理?”,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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