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務動態
1. 楊春寶律師團隊受聘擔任上海金浦創新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金浦創新是金浦投資旗下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規模達60余億元,主要投資領域為半導體、醫療健康、信息技術和新能源。
2. 楊春寶律師團隊接受浦東某產業發展基金委托就其擬參與設立S基金的相關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包括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調報告,審閱、修改基金合伙協議,起草基金合伙協議之附屬協議等)。
3.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某私募證券基金投資者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的對基金管理人的索賠仲裁案近日裁決,該投資者成功獲賠。
4.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某私募基金與被投企業的創始股東之間的股權回購糾紛在徐匯法院開庭審理。
5. 楊春寶律師獲聘為南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二、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2025年9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公告稱內蒙古中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025年9月12日,協會發布公告稱深圳市中融坤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達到公示期滿一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完成情況報告的注銷條件,北京華軟金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1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協會紀律處分
公布日期/處分日期 | 管理人名稱 | 違規行為 | 紀律處分 |
2025年9月12日/2025年6月18日 | 青島安芙蘭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所管理基金的年度報告中披露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l 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在協會自律檢查過程中未能提供相關投資項目的投中及投后管理材料;在管基金對投資項目進行打款后,未及時督促投資標的進行相應的股權變更; l 未及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 | 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十二個月 |
2025年9月12日/2025年6月18日 | 天灃天盈投資有限公司 | l 管理人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已不符合持續經營要求; l 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有關信息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6月20日 | 廣東弘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l 從事代理理財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 公開譴責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6月24日 | 上海昌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非專業化經營,違規向被投企業提供借款; l 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變更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多次變更,未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l 高管人員不符合要求,合規風控負責人離職后未聘任新任合規風控負責人并完成高管人員變更登記 | 公開譴責 |
2025年9月26日/2025年7月10日 | 上海蘊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虛假報送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l 內控嚴重缺失:實際負責合規風控工作的人員無法正常履職,正式員工僅1人,無法向協會提交相關產品的投資決策材料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9月26日/2025年7月21日 | 陸浦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l 以所管理基金受讓關聯基金持有的相關信托計劃的劣后級信托份額對應的收益權,相關信托計劃用于向某房地產項目發放信托貸款; l 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相關投資者提供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 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6個月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7月10日 | 長瑞(武漢)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管理人登記信息與事實不符; l 未合理審慎審查投資者提供的資產證明文件 | 警告 |
四、法律、監管與司法動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共八章九十條,包括一般規定(11條)、股東出資及與出資有關的責任(19條)、股權代持與投資者權益保護(9條)、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9條)、公司治理(11條)、公司解散與清算(18條)、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10條)和附則(3條)。
值得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從業人員注意的是,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新增關于估值調整協議的效力及履行(第三十七條[1])以及投資者請求股東回購股權的性質認定(第三十八條[2])的條款。
(1)第三十七條吸收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的相關內容,并明確禁止投資者通過與公司約定違約責任和提供物的擔保變相強制公司在未依法履行減資程序或者依法分配利潤的情形下實際承擔對賭義務。
(2)第三十八條對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依約定要求股東回購的規則做出了具體規定:公司應當作為回購訴訟的第三人及其相應的變更登記義務;股東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回購款的,投資者有權申請拍賣、變賣股權,以所得價款受償;在股東履行回購義務之前,仍需承擔因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在行權期限方面,對于選擇型回購的行權期限,未延續此前法答網關于在未約定情形下行權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答疑意見,而是給予公司股東催告的權利,規定投資者經股東催告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選擇,否則對其股權回購權請求不予支持,但股東同意的除外;對于股東到期限回購否則股權歸投資者所有或者由投資人對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回購款的協議約定,按照股權讓與擔保的規則處理,但投資者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除外。
2. 《上海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計七章四十四條,包括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管理、退出和預算管理以及監督績效和風險防控等內容。在基金設立方面,《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基金的統籌布局和分級管理、設立前評估與方案細化以及設立時間、存續期與備案要求等;在基金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了政府投資基金的組織架構與嵌套層級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要求以及管理費計提及調整的考慮因素等;在基金退出方面,《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和制定退出方案,并明確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不循環投資等;在預算管理方面,明確了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編制、審批、撥付等流程;在監督績效和風險防控方面,《辦法》明確對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規定由國資部門牽頭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盡職免責有關制度,不將單一項目或年度盈虧作為追責依據,以及嚴禁以政府投資基金名義變相舉債等。
3. 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第三期和第四期
2025年9月30日,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別總結管理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專業經驗認定以及管理人變相開展通道業務、管理人需具備持續展業能力、投資者不具備出資能力、管理人違規擔任有限合伙人或基金違規擔任普通合伙人等典型問題,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說明:
(1)在第三期動態的案例中,申請機構A公司的控股股東甲公司(工商成立于2023年)是某集團為落實以基金推動產業發展相關戰略部署而設立,歸集了集團內所有資產管理、投資類公司股權,承擔著圍繞集團主責主業進行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布局等職責;申請機構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乙公司(工商成立于2022年)承繼了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資產、業務和人員等,申請機構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戊公司(工商成立于2024年)承繼了己大型實業集團金融投資等業務及相應人員,相關業務條線和人員具備多年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協會辦理通過了A、B、C公司的管理人登記。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需要具備5年以上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協會對前述規定的適用標準進行了細化:一是對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因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戰略職能設立的,協會本著服務國家戰略實施和促進行業發展的精神,在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后,對其相關經驗予以認定。二是對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大型民營企業等,存在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的,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后,對其相關經驗予以認定。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因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戰略職能,或存在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導致工商成立時間不滿5年的,協會根據其實際管理經驗、承擔戰略職能情況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追溯認定相關經驗。
(2)在第四期動態的案例中,①關于管理人變相開展通道業務的問題,案例一的擬備案基金的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職責邊界不清、費用收取不合理,案例二的擬備案基金的管理人雖然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未高于50%,不享有絕對控股權,控制關系較弱,因此,協會退回前述兩個案例相關的基金備案申請。②關于管理人需具備持續展業能力的問題,協會公布的案例三的兩支擬備案基金的管理人A和管理人B均屬于登記時間較早、在管規模較小、長期未展業的機構,為核實管理人是否持續符合登記要求,協會要求其提供全體員工簡歷、勞動合同、近半年社保繳納記錄和工資流水、近一年公司賬戶銀行流水等材料。經查,管理人A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專職員工少于5人,不具備持續展業能力,協會要求其限期整改,后續根據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管理人B財務狀況良好,專職員工不少于5人,滿足基本經營要求,擬備案私募基金全額實繳,已確定首個擬投標的,存在真實展業需求,協會正常辦理了私募基金備案申請。③關于投資者不具備出資能力的問題,協會公布的案例四的某擬備案基金的投資者B公司和投資者C公司存在實繳出資能力與認繳規模不匹配的情形,投資者B公司體現為機構投資者自身出資能力不足,依靠其股東注資,但基于法人財產獨立性原則,股東已繳足注冊資本,并無法律義務為其投資基金出資;投資者C公司體現為機構投資者自身出資能力不足,以或有收入而非已實現收入或即時可變現資產作為出資能力證明,無法認定其具備后續出資能力。協會依據相關規定退回該基金的備案申請,并要求該基金的管理人繼續補充提供投資者出資能力證明材料,如無法提供,管理人應當進行整改,確定合理的私募基金規模,投資者具備充足出資能力后再提交備案申請。④關于管理人違規擔任有限合伙人或私募基金違規擔任普通合伙人的問題,協會公布的案例五中的擬備案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為管理人D管理的另一只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伙人之一為管理人D,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的要求,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且擔任合伙人的應當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要求,協會已退回基金備案申請并要求管理人調整基金結構。
4. 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部分地區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
2025年9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部分地區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批復》提到,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擬上市企業綜合培育平臺,穩慎探索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加強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合作銜接。
5. 科技部副部長就科技部引導創業投資“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發表講話
2025年9月1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科技部副部長邱勇在介紹科技部相關工作時提到加快組建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預計將帶動地方資金、社會資本近1萬億元;加速布局了一批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基金,簽約金額突破3800億元;聯合社保基金會、大型銀行和地方政府,推動設立科技產業融合基金、科創協同母基金、創投二級市場基金等,規模將超3500億元,為創業投資“引流”“疏堵”。
6. 證監會機構司司長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服務科技創新發表講話
證監會機構司司長趙山忠在金融街合作發展理事會資產管理專委會2025年度會議上表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是科技創新的關鍵驅動力之一,通過提供關鍵資金,支持創新資本形成,通過并購交易,促進產業鏈資源整合,通過專業投后管理,賦能企業成長。近年來,證監會持續深化改革,積極推動優化股權創業投資行業的生態,努力暢通募投管退全鏈條機制,更好地發揮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
7.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匯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2025年9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匯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主要包括外匯登記、資金匯兌、信息報備及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的內容,適用于經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境內企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依法發起成立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募資的私募投資基金并受托管理試點基金投資業務涉及的相關外匯管理內容,具體規定了管理企業在取得試點資格以及獲批可以募集的境外資金規模后的外匯登記手續、QFLP試點規模余額管理、資金匯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內容。《細則》將于2025年10月16日起實施。
8. 協會長期資金委員會與股權投資類私募基金委員會聯席工作會議召開
2025年9月25日,協會發布資訊稱長期資金委員會與股權投資類私募基金委員會聯席工作會議召開。長期資金委員會分組討論環節,與會委員及代表認為,社保、保險、銀行等為代表的長期資金具有投資期限長、風險承受能力強等特點,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專業化運作管理天然協同;在長期利率下行形勢下,長期資金擴大權益投資、增厚投資收益的意愿顯著提升,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深入合作的前景廣闊。與會委員、代表建議,針對長期資金與私募基金合作的重點領域、存在的困難,積極優化相關政策、疏通有關卡點堵點。
母基金委員會分組討論環節,部分委員及代表反映,政府性基金、市場化母基金發展都面臨一些新情況、新挑戰,在“中央-地方”基金的功能發揮等方面還存在短板弱項,表現在耐心資本匱乏,LP結構性失衡,“投早投小投科技”有待進一步加強,退出渠道多元化程度不足,稅收機制有待完善等問題仍長期存在,需要國家和相關部委、地方的支持性政策持續發力、推動落地見效。與會委員及代表一致表示,科技成果轉化、生產要素優化、海外市場拓展等領域相關賽道,以及“投早投小投硬”的早期投資、“強鏈補鏈延鏈”的中后期投資,將成為股權創投基金的重點關注方向。
1. 朱某與B公司等其它合同糾紛【(2024)滬0115民初81854號】
裁判要旨:在第三方對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兌付承諾不以基金管理人兌付為前提、承諾兌付款項金額確定,且基金合同亦未設業績比較基準的情形下,承諾雙方構成獨立合同關系,而非一般保證,相關條件成就時,承諾方需按約付款。
主要事實:2020年5月,朱某與A公司簽署案涉《基金合同》,認購由A公司管理的案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0萬份,并將200萬元投資款繳付至指定賬戶。案涉《基金合同》約定案涉基金不設置業績比較基準。2022年2月,陳某、B公司向朱某出具《承諾函》,載明案涉基金截至2021年5月25日已到期,需兌付本金加收益總金額218萬元,目前因合作方的資金狀況問題需延遲兌付,B公司承諾并保證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將朱某的全部收益及本金一次性安排支付,如B公司不兌付,陳某自愿承擔支付全部本金及收益(截至實際清償為止)。2022年9月9日,陳某再次向朱某出具《承諾函》,載明陳某支持朱某在2022年9月12日贖回案涉基金份額,贖回時本金及收益不足部分由其承擔。但陳某、B公司均未實際履行前述兩份《承諾函》的付款義務。2023年3月,朱某向A公司寄送《基金贖回申請書》遭拒,后嘗試聯系陳某、B公司,但陳某、B公司均失聯,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某、B公司承擔兩份《承諾函》載明的付款義務。陳某辯稱其出具的《承諾函》性質為一般保證,案涉基金管理人應當先承擔贖回義務,朱某僅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兩份《承諾函》的性質及效力。《承諾函》形式要件完備,內容表述清晰,系朱某與陳某、B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本案中,A公司非《承諾函》簽約主體,《承諾函》未明確主合同及主債務;并且陳某、B公司承諾并保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朱某支付投資收益及本金,其支付義務不以A公司兌付為前提,陳某個人出具的《承諾函》雖提及贖回不足部分由其承擔,但同時又在《承諾函》中明確了贖回日期和固定金額,且贖回日已過,陳某的支付義務不以A公司履行為前提;兩份《承諾函》約定的款項金額確定,而案涉基金合同不設業績比較基準,二者不具有同一性。故陳某、B公司的付款承諾具有獨立性,與保證責任不同,朱某與陳某、B公司之間構成獨立合同關系。
關于《承諾函》約定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及支付金額。兩份《承諾函》為獨立合同,約定的贖回日期、支付時間均已到期,支付條件成就,陳某、B公司應履行支付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陳某、B公司根據兩份《承諾函》支付朱某相應的投資本金和收益。
2. C公司與殷某執行異議之訴【(2024)滬0115民初73299號】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通過訴訟獲得的賠償款項,若款項來源可區分、已特定化且未與管理人固有財產混同,即便進入管理人被凍結的自有賬戶,仍屬于基金財產,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排除對該款項的強制執行。
主要事實:2016年,C公司作為管理人設立案涉契約型應收賬款私募投資基金一期、二期(以下稱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募集資金用于受讓D公司對上游網吧業務往來所產生的應收賬款。D公司為應收賬款向保險公司E公司投保《商業合同履約保證保險》,C公司為受益人。后因D公司違約,C公司訴至法院,主張由E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等款項。該案一審、二審均判決支持C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2023年3月,C公司書面要求E公司將理賠款支付至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的托管賬戶,但E公司卻于2023年4月分五筆將該款項支付至C公司被凍結的案涉賬戶,備注為保險合同糾紛理賠款。殷某因與C公司的仲裁糾紛,在該案仲裁裁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案涉C公司賬戶,法院已于2024年3月凍結案涉C公司該等賬戶。C公司在提起執行異議被駁回后,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確認E公司于2023年4月匯入被凍結賬戶的款項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的財產并解除凍結措施,停止全部執行。另查明,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目前份額持有人為F公司、G公司,尚未清算。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第一,第三人向案涉賬戶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是否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的基金財產,C公司作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享有的合法民事權益能否排除殷某的強制執行;第二,C公司作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是否實際享有基金份額權益,是否有權主張確認第三人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的所有權。
針對第一項爭議焦點,首先,判斷C公司就涉案爭議款項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應以判定涉案款項的權屬為前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根據另案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C公司在該案中實際上系以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代表基金提起訴訟,第三人根據該案判決結果應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應當歸入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財產。其次,第三人于2023年4月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與凍結賬戶原有款項從來源性質上可作區分。第三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系爭某海一期、某海二期保險理賠款,并非貨幣現金交付,且在轉賬時進行了明確的付款備注,轉賬時C公司案涉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劃入款項與原有款項相對固定,款項來源可以區分。第三人向C公司案涉賬戶的轉賬,不同于交付貨幣實物的履行方式,殷某實際上并未獲得等值貨幣,亦未實際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項,不符合“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再次,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第三人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涉案爭議款項系履行判決義務,并不因為轉賬行為而改變該筆款項系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財產的屬性,C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財產應當區別于C公司的自有財產。綜上,第三人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屬于某海一期、某海二期的基金財產,C公司作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能夠代表基金排除殷某的強制執行。
針對第二項爭議焦點,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目前份額持有人為F公司和G公司,從各主體之間的股權關系或合伙關系來看,不能反映出C公司實際控制F公司和G公司。殷某據此主張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份額權益實際歸屬于C公司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采信。C公司作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有權主張確認第三人向C公司案涉賬戶支付的涉案爭議款項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所有,C公司主張根據兩基金份額的占比確定涉案爭議款項在兩基金中的占比,系其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管理職責,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C公司作為某海一期、某海二期基金管理人關于排除對涉案凍結財產執行以及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1] 第三十七條【估值調整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投資者與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訂立估值調整協議,約定當公司在一定期間內達不到約定業績或者不能實現上市等條件時,由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等,當事人請求確認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與公司訂立前述協議,公司未依法履行減資程序或者依法分配利潤,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針對公司未依法履行減資程序或者依法分配利潤約定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提供物的擔保,并依據該約定請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供擔保,投資者請求該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第三十八條【投資者請求股東回購股權的性質認定】
股東與投資者約定將股權轉讓至投資者名下,當一定的條件成就后由股東回購股權,在約定的回購條件成就后,投資者請求股東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在判決股東履行回購義務的同時,在判項中明確股東履行回購義務后,公司應當變更股東名冊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股東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回購款的,投資者有權申請拍賣、變賣股權,以所得價款受償。在股東履行回購義務之前,公司、公司債權人請求投資者承擔因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股東與投資者約定將股權轉讓至投資者名下,當一定的條件成就后,投資者就是否要求股東回購股權享有選擇權,在條件成就后,投資者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經股東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作出選擇,請求股東回購股權的,判項表述以及投資人承擔的股東出資義務等參照前款規定處理。超過前述期限后,投資者請求股東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與投資者約定將股權轉讓至投資者名下,一定期限屆滿后由股東以本金加溢價款回購,到期不回購股權歸投資者所有或者由投資人對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回購款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關于股權讓與擔保的規定處理。但是投資人超出擔保目的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